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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配套 回歸食安法「誠實告知」的立法精神 讓民眾吃得安心 「標示不實」可討論入刑

法律配套  回歸食安法「誠實告知」的立法精神 讓民眾吃得安心 「標示不實」可討論入刑
強冠董事長葉文祥賣黑心油品,重判22年定讞,創下我國 《食安法》罰最重刑期紀錄。

陳偉周、侯柏青

政治社會

UDN.COM

1303期

2021-12-08 11:44

反萊豬公投引發國人關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衛福部食藥署除要求豬肉及加工廠製品清楚標示產地,並祭出最高新台幣四百萬元的重罰。今年三月,國民黨立委萬美玲提案修法,主張比照日、韓,「標示不實」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提高至五百萬元,以達嚇阻作用。

 

日韓將「標示不實」納刑責

不能付錢了事  律師:刑責更能嚇阻

 

我國開放美國含萊克多巴胺豬肉(簡稱萊豬)進口十一個多月來,食藥署統計美國豬肉未檢出萊克多巴胺。但萬美玲指出,各縣市仍發生未標示豬肉產地等零星個案,難以消除民眾疑慮。

 

日本《食品標示法》規範,販售標示不實之食品,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兩百萬日圓(約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罰款;韓國《畜產物衛生管理法》要求,畜產品須明確標示產銷履歷,若偽造生產地或廣告不實,將依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千萬韓元(約新台幣一二三萬元)以下之罰款。

 

台北市勞動局前局長、律師陳業鑫也認為,修《食安法》將「標示不實」納入刑責,才能有效警示,化解民眾疑慮。熟稔食安法規的九陽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施宣旭,也認同刑責比現行的行政罰更有效,「讓業者產生心理壓力,而不是付錢了事。」

 

但有法界人士持不同意見。前檢察官、伯衡法律事務所所長翁偉倫認為,標示不實納入刑責,不合乎比例原則,因為並非每一件標示不實都與影響健康有關。比如天然香料業者的商品標示不明,可依《刑法》二五五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刑期。

 

標示清楚的大原則之外,法界人士也建議,危害人體健康應再提高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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