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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放心不下她孱弱的病體…陳致中洗錢5/11入獄,無法陪吳淑珍過母親節:我的心和她相連一起

最放心不下她孱弱的病體…陳致中洗錢5/11入獄,無法陪吳淑珍過母親節:我的心和她相連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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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社會

陳致中臉書

2023-05-03 10:40

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國務機要費等案,因會計法去年修法除罪化,高等法院更二審去年7月判決免訴,但吳淑珍、陳致中以及黃睿靚3人部分,最高法院週三(4/26)駁回陳致中、黃睿靚的上訴定讞,陳致中犯下洗錢罪判刑1年。近期必須入獄,檢方啟動防逃機制,黃睿靚判刑10月、宣告緩刑4年,而吳淑珍被判處2年徒刑撤銷發回更審。

陳致中遭判刑定讞後,將失去目前的高雄市議員資格。高雄地檢署也發出傳票,通知陳致中5月11日下午3點30分雄檢報到後發監執行。對此,陳致中在臉書表示,「今年母親節(5月14日)無法陪媽媽一起度過,但我的心與她相連在一起,非但沒有變遠,反而更加靠近,最放心不下的是媽媽孱弱的病體。」

陳致中4/27也曾在臉書貼文表示,「我的床頭桌放著媽媽與我的合照,政治車禍導致她半身不遂坐在輪椅上將近四十年,劇變發生的那一年,我剛進小學讀一年級,媽媽拚了老命從鬼門關前回來是放不下稚嫩的孩子」。

「樂觀堅強的她總是自嘲,這是被判無期徒刑而且不得假釋,每當我聽到這句話卻心如刀割,我深知這麼漫長的歲月裡,她必須忍受多少肉體、心靈與精神上的折磨與痛苦。而且她更對官司無辜牽連下一代感到非常自責,如果這是老天的旨意,如果這是宿命的安排,17年前的事情,為人子者為母受罪責,致中心甘情願,沒有怨悔,這或許是回報養育之恩唯一的方式。」

(原文刊載於2023/4/26,更新時間為2023/5/3)

 

 

人生有晴天也有暴風,打斷手骨顛倒勇,無論這條路再怎麼辛苦、再多的磨難,我們都會勇敢走下去!致中最難過的是受到鄉親的託付,但地方的建設、鄉親的需求還未完全達成!謝謝大家的關心,也請大家放心,致中永遠跟基層鄉親朋友站在一起,為高雄打拚、為台灣奮戰的心永遠不變!

陳致中 Chih-Chung Chen 發佈於 2023年4月26日 星期三

 

黃睿靚判刑10月、緩刑4年

 

有關判決部分,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吳淑珍關於南港展覽館案犯罪所得之洗錢部分撤銷,判決吳淑珍有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2年。扣案洗錢之財物及孳息共299萬8352.4美元沒收。

 

而陳致中、黃睿靚關於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犯罪所得之洗錢部分撤銷,陳致中共同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1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洗錢之財物816萬9015.3美元沒收。

 

至於黃睿靚共同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1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3000元折算1日,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扣案洗錢之財物816萬9015.3美元沒收。

 

最高法院指,本件原審認定吳淑珍能到庭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乃逕行對吳淑珍為一造辯論判處罪刑。

 

吳淑珍洗錢有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

 

然而,綜合高雄長庚醫院111年3月22日診斷證明書所載吳淑珍之病情,及原審於111年4、5月份審理期間COVID-19疫情之變化,則吳淑珍於原審有否因上述診斷證明書所載疾病而不能到庭之情形,尚非無疑。

 

原審未審酌吳淑珍病況特殊,並查明釐清有無正當理由,即逕行一造辯論判決,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已有可議,並有判決理由不備及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吳淑珍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吳淑珍洗錢有罪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至於陳致中、黃睿靚上訴駁回部分,原判決綜合陳致中、黃睿靚於第一審所為基於自由意思之認罪表示,及案內其他證據資料,相互參酌資為補強,而為論斷。

 

就其2人相關供述如何與案內事證相合,足認其2人有共同掩飾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且具有主觀犯意,已詳敘其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就其2人事後否認犯行所執各項辯解,均逐一指駁,所為論斷說明,並不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

 

陳致中、黃睿靚上訴指摘本案並無證據證明其2人認罪之自白為事實等語,係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任意指摘,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至於陳致中、黃睿靚上訴另執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7規定「法院未為協商判決者,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之陳述,不得於本案或其他案件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

 

主張本案未為協商判決,故其2人所為認罪之答辯不得作為證據等語。然陳致中、黃睿靚2人之認罪表示,並非在協商程序過程所為之陳述,故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7規定之適用。

 

原審就陳致中、黃睿靚之量刑,並未逾越刑法第66條前段減輕其刑之幅度,核屬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上訴意旨謂其2人經3次減輕均應減至二分之一,乃指原審僅得於有期徒刑10月又15日以下之範圍內為科刑裁量,係有誤會,自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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