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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2童目睹雙親遇害,家屬盼「不要一直逼回想事發過程」...律師指此案很特別:防「活人欺負死人」

高雄2童目睹雙親遇害,家屬盼「不要一直逼回想事發過程」...律師指此案很特別:防「活人欺負死人」

聯合報/ 記者 石秀華

政治社會

shutterstock

2023-09-17 14:40

高市苓雅區武廟路大樓,吳男疑因噪音涉殺害樓上羅姓夫妻,兩稚兒目睹父母遭殺害,出現心理創傷,男童奶奶嘆「為何一直要孫子做筆錄、難道不能一次問完?」

律師指出,因小孩是全案的唯一目擊證人,凶嫌不吐實且保持緘默,檢警為求證據補強,只能請孩童再做一次筆錄,以免未來攻防時,活人欺負死人;不過律師也認為,警方對孩童警詢方式應可再周延,避免幼小心靈二度受傷。

 

分局為即時追緝兇嫌到案,需立即確認犯嫌身分,旋派員前往被害人家屬住處,並在家屬陪同下,由女警筆詢在場2名孩童事發過程,確認凶嫌身分,以在案發後能迅速鎖定犯嫌身分,始於3小時內將凶嫌逮捕歸案。

 

兩名稚齡男童目睹父母親遭吳姓凶嫌殺害,男童的奶奶昨接受本報專訪時,提及警方屢要求孫子做筆錄,今早警方又聯絡要過來指認相關事證,檢察官初次相驗時告訴她會需再做一次筆錄,「難道不能整合嗎?一次性的把相關問題整理好,讓可以的人來問?」、「不要一直逼孫子不斷去回想事發現場」。

 

苓雅警分局表示,為周全指認程序,再次通知家屬需請孩童筆詢,以強化證據能力,後家屬表示不同意見已呈報檢察官,改以警詢筆錄代替。

 

曾任雄檢檢察官的律師李茂增指出,因小孩親眼目睹凶案,在法律地位上是「證人」,但小孩是未成年,原則上在司法機關會考慮到小孩的身心狀態,盡量不以他們的說法當證詞。

 

李茂增表示,本案比較特殊的情況是,因犯嫌拒絕陳述殺人經過,且保持沉默,目前全案除了客觀物證、監視器、凶刀等證物之外,人證部分就是兩名親眼目睹凶案發生的孩童,警方開始做筆錄時,可能也沒想到被告都不說,因此必須把這些細節補強,才能夠在將來審判中確保被告會被判有罪,否則被告又拒絕陳述,若證詞又不夠嚴謹,有可能被告會脫罪,所以警方才一直這樣的動作。孩童再做二次筆錄。

 

李茂增指出,因為小孩還小,警方若不做這樣的動作,包括實務上,警方、檢察官和法官都會盡量避免這麼小的小朋友當證人,因為對小孩都是一種傷害,但問題是被告拒絕陳述,有親眼目睹案發經過的就只有這兩名小孩,警方也只能透過小孩的口中,去確保將來證據沒有瑕疵。

 

不過,李茂增認為,警方可以和家屬好好溝通,不能只知用「刑事訴訟法」套在小孩做筆錄這件事上,因為那是法律規定,應有機會和家屬說清楚,因為現在只有客觀證據,被害人已死,犯嫌又不說,案發過程到底要如何交代,勢必成為攻防焦點,若證據不補強,否則會變成活的人欺負死人,亦即凶手欺負死者。

 

雄檢前襄閱主任檢察官、律師徐弘儒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未滿16歲者作為證人,不得令其具結。兒童雖無具結能力,但其所為之證言,並非無證據能力,至於證言是否可信,係屬證明力的問題,由檢察官或法官審酌相關證據認定之。

 

由於本案被告拒絕偵訊或否認犯罪,兩位兒童為案發過程之目擊證人,其所為之指證為案件之直接證據,亦是關鍵證據,警方為還原犯罪真相,約談詢問證人自有其必要性,尚難認有違法或不當之處。

 

不過,徐弘儒亦指出,衛福部有規範兒童目睹暴力處遇的規範,如同遇性侵害的兒童或家庭暴力,本案對於目擊凶案的孩童製作筆錄時,應可找適當的溫馨處所,不用一定要在警局的地方接受警詢,讓孩童在家屬、社工陪同下,減低心情壓力,以避免心靈二次受害。

 

高雄市吳姓男子疑因噪音糾紛殺害樓上羅姓夫妻,落網堅不吐時還保持緘默,昨遭法院裁定收押。

▲高雄市吳姓男子疑因噪音糾紛殺害樓上羅姓夫妻,落網堅不吐時還保持緘默,昨遭法院裁定收押。(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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