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週四(4/24)公布裁罰土地銀行400萬元,開罰的原因相當罕見,竟是因為過去服務於土地銀行沙鹿分行的工友,以工代職代銀行向承租戶收租金,在7年間挪用逾265萬元及短收逾5萬元,挪用及短收金額共計271萬2384元。
對此,金管會表示,該案顯示該行辦理自用行舍的管理,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因此開罰400萬元。
根據金管會的說法,該案是因為近期土地銀行在進行碳盤查時,意外東窗事發。土地銀行在清查時發現,租戶用電量與繳交電費金額有落差,才發現平常負責收取租金費用的陳姓工友,有挪用、短收租金與水電費的情況。
土地銀行前工友代收租金 7年間挪用逾265萬元
金管會表示,服務於土地銀行沙鹿分行的前陳姓工友,自106年至113年4月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及短收款項,違法行為期間約7年4個月。
金管會指出,該案顯示土地銀行內控有多項缺失,首先,陳姓工友因為擔任的是工友職務,依據規定只能做駕駛、膳食或各項庶務性工作,該行雖每年通函嚴禁工員「以工代職」情事,但未規範明定工員不得擔任各類款項的收付工作。
此外,金管會也指出,土地銀行沙鹿分行明顯有「未妥適建立費用分攤之會計處理程序」的情況,該分行繳納全數水、電費時帳列費用科目,於收取租戶分攤費用時逕以「現金入帳沖抵水電費」,未依會計原則於收訖租戶水、電費時以帳列「其他應付款」入帳,且未有效建立費用科目登帳貸方的控管機制。
不該讓工友幫忙收租、帳目不清 金管會開罰土銀400萬元
另一項缺失則是,該行對自有行舍的出租未建立相關控管機制,該行計有29個出租單位,但對於出租行舍的管理、費用分攤及專戶動支情形等,未制定相關管理規範及查核機制,導致陳姓工友長期挪用款項均未被發現。
對於遭挪用的款項部分,金管會表示,目前都已由陳姓工友全數償還。金管會並指出,已請該行對於行員行為監控及管理等事項,確實檢討改善,並應研提具體有效的強化控管機制,落實執行。
此外,金管會也已請該行將本案例態樣傳送至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該公會「會員機構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違法失職人員,包括陳姓工友與該行的高階管理階層。
金管會指出,後續除了督促該行必須在內部管理中,對員工行為準則進行全面檢討與強化外,並將於日常監理中引導各金融機構加強防範行員不當挪用及舞弊行為的發生,以維護銀行的穩健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