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周刊編按:國民黨立委傅崐萁涉及「競選小物」賄選案傳出案外案,北檢辦案過程中,身為全案重要人物、有「傅崐萁管家」之稱的被告李慶隆,疑似在律師張睿文的協助下展開逃亡、人間蒸發。
北檢對李慶隆發出通緝,至於協助逃亡的張睿文,則諭知50萬元交保候傳。
傅崐萁晚間則是發布新聞稿指出,他的園丁李先生,在休假中回去台中家裡時被北檢以相當粗暴的方式,被北檢以莫須有的事由,搜索拘提去北檢詢問2次,疲勞詢問且時間都非常漫長,檢察官竟然問他年事已高為什麼還不離職。
「經此詢問後,令李先生恐懼不已,身心俱疲,然後李先生就突然失蹤,音信全無」。
傅崐萁指出,對於一個在2024年大選前就經過桃園地檢、各地檢署完整調查且都查無不法簽結的舊案,卻在總統賴清德與民進黨所發起整肅消滅在野黨的大罷免期間,再度冷飯熱炒。
「不只全台四處收押國民黨工及公務人員,又對家人及週遭工作人員威脅恐嚇,已經引起民主國家前所未有的寒蟬效應,這個國家還有司法正義嗎,嚴正聲明強烈抗議」。
另外,傅崐萁的二階連署書32777張,由罷團送至花蓮縣選委會,花了近14小時至深夜11點點完,最後剔除11張為32766,罷免傅崐萁連署領銜人李美玲拿到收據,高呼「32766、刪惡去了了,志工可以回家了、保留體力備戰第三階段投票」!
國民黨立委傅崐萁涉及「競選小物」賄選案,竟然傳出案外案;北檢辦案過程中,身為全案重要人物、有「傅崐萁管家」之稱的被告李慶隆,疑似在律師張睿文的協助下展開逃亡、人間蒸發;稍早北檢對李慶隆發出通緝,至於協助逃亡的張睿文,則諭知50萬元交保候傳。
針對本起人犯逃亡案件,北檢晚間發布6點說明如下:
一、 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北機站)偵辦戰○○公司出售競選小物一案,前於114年3月11日、14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被告李O隆位於臺中、花蓮之住居所,合先敘明。
二、 惟嗣後被告李O隆經北機站於同年4月8日通知,及經本署檢察官於同年4月11日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場接受詢、訊問,復拘提無著。嗣經北機站調查發現,於3月11日本署檢察官訊問被告李O隆後之翌日(3月12日)深夜,張姓律師事務所林姓員工駕駛車輛與被告李O隆駕駛之車牌號碼21**-*Q號自用小客車,一前一後駛入張姓律師事務所所在之大樓地下停車場,使被告李O隆之小客車停放在張姓律師所有之停車位上,且該車輛之前、後車牌均經卸除,被告李O隆自該日起,經調查官、檢察官數度聯繫無著,張姓律師隱匿上情而陳報其與被告李O隆失去聯絡。再綜合調查其他相關事證,有相當理由可認張姓律師藏匿被告李O隆或使之隱避,故其涉有刑法第164條藏匿隱避犯人罪嫌。
三、 檢察官為保全張姓律師涉嫌上揭藏匿隱避犯人罪之相關證據,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所揭示保障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間之秘密自由溝通權之意旨,指揮北機站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搜索張姓律師及其律師事務所之搜索票獲准。本次搜索扣押之標的,已排除張姓律師與被告李O隆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如文書、電磁紀錄等),故與前揭憲法法庭判決無違,特此敘明。
四、 承辦檢察官於今(2)日指揮北機站持前揭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張O文律師、林姓員工及該律師事務所,並接續詢、訊問渠等2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張O文律師涉犯刑法第164條藏匿隱避犯人罪嫌,諭知具保新臺幣50萬元,證人林姓員工請回。
五、 至被告李O隆經檢察官傳拘無著,有事實足認其已逃匿,爰依法發布通緝。
六、 鑑於本案涉及搜索律師事務所,受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與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說明必要,爰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說明如上。
※本文授權自民視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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