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周五(23日)舉行第616次委員會議討論,討論立法院交由中選會辦理的兩項公民投票案,最後決議「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公投案,由於不屬於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也不符合公投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因此無法辦理公投。
至於立法院交由中選會辦理的核三廠延役公投,合於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規定,依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定於今年8月23日辦理投票。
中選會:憲法法庭裁判,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根據中選會今天聲明,從任務與權限而言,中選會需依法處理公民投票案,而公民投票法是立法院通過施行的法律,立院決議交由中選會辦理的公投案,仍應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對於「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公投案,中選會表示,委員會議決議本案不符合公投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主要理由係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
憲法訴訟法第38條規定,憲法法庭裁判,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基於權力分立及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立法院亦須受憲法裁判內容之拘束。
其次,該公投案以憲法判決主文為標的,且該憲法法庭判決主文亦載明「法院組織法就主文第1項案件,未明定應經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始得科處死刑,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則本公投案另涉及法院組織法之修正,具有「立法原則之創制」之性質,已非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範疇。
中選會委員會議:核三廠延役公投,符合公投法規定
至於核三廠延役公投案,委員會決議本案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且是就本月17日停止運轉第三核能發電廠交付公投決定是否繼續運轉,應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範疇。
中選會說明,核三廠延役公投,編號為第21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並定於今年8月23日(星期六)投票,投票時間從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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