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京華城案被押,他希望能參與726大罷免投票,因此委由律師提出行政訴訟、聲請暫時狀態假處分;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5日裁定駁回,柯委任律師再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26)日裁定抗告駁回,柯文哲確定無法投票。
柯文哲在7月23日委由律師提起行政訴訟、同時聲請假處分,狀告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台北看守所,請求法院准許以適當方式行使台北市第6選區立委羅智強罷免投票權。
不過,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後,合議庭評議認為柯文哲請求缺乏法定理由,因此駁回假處分聲請。
針對聲請被駁回,柯文哲的律師蕭奕弘提出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昨(25)日收案,今(26)日裁定抗告駁回,柯文哲確定無緣大罷免投票。
最高行政法院:柯文哲罷免權未被實質剝奪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憲法第17條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除憲法明定事項外,並不具備特定的實體法保障內涵,應由立法者立法建立完整選舉及罷免法制後,憲法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始得以具體化。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有關如何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仍應由實體法規範形成,無從由法院以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方式預為介入。
依選罷法第89條準用第17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投票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最高行說明,選罷法第17條第1項有關選舉人行使投票權處所的規定,是立法者就選舉或罷免投票的實施所為相關制度設計之一環。
現制下,除投票所工作人員於符合法定要件下得例外於工作地投票所投票外,選舉人均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立法目的,是為維護選舉或罷免投票的公平性與公正性,規定難謂有何違憲之處。
柯文哲是因受刑事另案羈押而無法自行至戶籍地投票所投票,立法者既未規定得以其他方式投票,難以認定柯文哲受憲法第17條保障的罷免權遭到實質剝奪,而發生重大的損害或急迫的危險。
最高行表示,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有關如何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仍應由實體法規範,無從由法院以暫時權利保護措施或一般給付訴訟的方式介入。
柯文哲未能釋明具有本案請求所爭執的公法上請求權存在,及本院審酌他因未准定暫時狀態處分,如本案行政訴訟勝訴所生損害,與台北市選舉委員會、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的公益損害,綜合衡量比較,尚無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
北高行裁定駁回柯文哲的聲請,最高行認為並無違誤,今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律師點出柯文哲被駁回關鍵
日前《今周刊》就曾報導,「熊大律師」陳君瑋指出,事實上柯文哲不能投票的關鍵,主要是他為羈押禁見的被告,而非受刑人。
他直言,「『受刑人』固然有投票權,但柯文哲不是受刑人喔!他是被羈押禁見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