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日前提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草案,內容擬將救國團排除於「黨產條例」適用範圍,國民黨12月2日將草案逕付二讀。
對此,黨產會表達深切遺憾,並質疑若救國團如其所宣稱一般,「曾隸屬於國家機關即不可能為任何組織之附隨組織」,試問在救國團脫離國防部隸屬關係後,為何不曾歸還國家賦予該團執行任務的剩餘財產?
被問到此時提出修法是否與選舉有關?民進黨法院黨團幹事長鍾佳濱3日表示,國民黨是否藉由修法為選舉籌措資金、避免黨產繼續被追討的窘境,民進黨團目前不得而知,因為「根本沒有經過委員會審查就被逕付二讀。」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游顥表示,救國團在近年是防疫救災的模範生,並非特定政黨專屬,卻被惡意充公,綠營是強搶民產;救國團則指出,此次修法是對錯誤「轉型正義」的一次回歸校正。
國民黨立委游顥等人提出黨產條例修正草案,將救國團排除於「黨產條例」適用範圍。
國民黨團為加速法案審查,於立法院院會提案變更議程,一口氣將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所提之《離島建設條例》修正草案、國民黨立委游顥所提《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草案等,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
為替救國團列黨產解套 藍:公理不能等!
游顥等人提出的《黨產條例》修正草案說明指出,行政院於41年籌組成立救國團,隸屬國防部,「為依法成立之準行政機構,非任何單位之附隨組織」,58年才解除與國防部的隸屬關係,成為社會運動機構,由教育部輔導轉型為民間團體。
修法草案明定在「附隨組織」定義中增訂「曾隸屬於國家者,不在此限」,同時新增「本條例修正條文溯自公布施行日起適用」。
游顥表示,救國團在近年是防疫救災的模範生,並非特定政黨專屬,卻被惡意充公,綠營是強搶民產、官逼民反,就是民眾認知的民進黨形象,「嘴裡咬著,手裡拿著,還搶人民的」。「公理不能等,黨產會更要深切檢討!」
黨產會提法院認證:救國團曾為國民黨附隨組織
對此,黨產會表達深切遺憾。黨產會指出,救國團對於本會認定其曾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以及將其不當取得財產收歸國有之兩項處分,均提起訴訟,相關案件正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黨產會強調,儘管名義上救國團曾經隸屬於國防部,然北高行依舊於2024年8月1日作成的107年度訴字第1227號判決中,認定救國團曾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無誤。
此外,黨產會表示,假設救國團如其所宣稱一般,「曾隸屬於國家機關即不可能為任何組織之附隨組織」,試問,在救國團脫離國防部之隸屬關係後,為何不曾歸還國家賦予該團執行任務之剩餘財產?
黨產會直言,在歷經數年的調查過程與訴訟中,救國團始終未曾針對本會依據政府、國民黨相關檔案、史料所做,認定國民黨以其執政之優勢,為救國團不當自國家取得財產部分,做出合理之反駁。
黨產會也指出,在本會歷經數年的調查與訴訟期間,不斷發現救國團參與各種黨國威權時期的校園監控活動之證據。證據顯示,救國團協調軍訓教官,對大專校園師生、社團進行長期的監控,救國團對於此類活動,歷年來皆以年代久遠查無資料等說詞迴避責任。
綠嗆:若曾屬於國家 為什麼現在不還?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鍾佳濱3日受訪指出,為了讓救國團免於被追討不當黨產,國民黨團用逕付二讀的方式,直接把修法草案交付協商,都證明威權的遺緒「仍然在國民黨身上停留不去」,如果不能接受民主國家、法治社會及國會的公開討論,這樣的附隨組織永遠都會存在於黑箱之下,無法走出來面對社會。
被詢及修法是否與選舉有關?鍾佳濱說,現在還很難回答,畢竟國民黨根本沒將草案交付委員會審查,國民黨是否藉由修法為選舉籌措資金、避免黨產繼續被追討的窘境,民進黨團目前不得而知。
政治工作者周軒指出,根據媒體報導,救國團三番兩次跟國民黨陳情,說他們不是黨產,他們的財產不能被拿走。於是國民黨中央指示,今天一定要把黨產條例逕付二讀,這樣2026、2028選舉對國民黨才有用。
「如果曾經是屬於國家的,為什麼現在不還給國家?為什麼早在2022年,救國團就已經被命令要把他們過去從國家拿去的財產,交還給國家,現在又想要求國民黨翻案?」
他也在臉書分享2022年黨產會對救國團下達的處份書表示,「這些財產清冊,就是過去救國團從國家拿去,現在應該還給國家的。若此案通過,這些財產,總價值近14億新台幣,全部都要還給救國團。」
救國團:錯誤轉型正義的回歸校正
救國團主任葛永光主任對國民黨及民眾黨立委表達感佩,救國團強調,財產取得與承接皆依法行政。這次修法的重點是為矯正制度錯誤、恢復法律的正確適用,避免行政機關以政治推論取代事實審查,也是對錯誤的「轉型正義」的一次回歸校正。
救國團表示,早期救國團為政府機關,其工作皆係執行政府任務,由政府補助經費。後來轉型成民間團體,其財產所得除執行政府的標案的勞務所得外,還包含辦活動的收入及義工和社會各界的捐款,救國團的財產與黨產無關。
救國團也搬出台灣高等法院於2014年判決指出,「救國團於民國41年到58年間,隸屬於國防部,屬政府機構;59年到77年間為社會運動機構,屬非法人團體;78年以後為公益社團法人,屬社會團體」。該判決並為最高法院2017年度台上字第326號民事確定判決維持,此裁判即為最直接的法律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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