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周刊編按:新竹市長高虹安貪汙罪二審判決大逆轉!高虹安因國會助理費案,一審遭重判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周二(12/16)宣判撤銷貪污罪,被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檢方仍可上訴。
對此高檢署回應將「研議提起上訴」。
高虹安貪汙罪改判無罪,高虹安回應將依法並儘速完成復職程序,回到市長的工作崗位,持續承擔市民所託付的責任,把全部心力放在城市建設與市民福祉上。
高虹安表示,感謝所有市民朋友的關心與支持,也感謝這段期間堅守崗位的新竹市政府團隊,未來會以更謙卑、也更謹慎的態度,持續為新竹市努力。
「今日判決結果,高等法院合議庭已明確認定,我在相關案件中並無貪污不法,對此我尊重並感謝合議庭就事實所作出的判斷。」
至於判決中涉及的其他法律認定,高虹安說將待收受判決書後再行回應。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依前述規定停止職務者,如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律師黃帝穎則是認為,高院特殊法官是在為陳玉珍試辦貪污助理費除罪!黃帝穎說,高虹安辦公室三主任認罪貪污,但高虹安竟遭高院改判貪污無罪,高院特殊法官見解罕見異常,因此他認為檢察官應該要上訴。
「高虹安貪污被高院特殊法官改判無罪,其實不意外。這從高院特殊法官之前聲請釋憲,就可以看出對於高虹安多所維護,但法官這樣的見解,變相鼓勵立委苛扣助理費的貪污風氣,跟藍白現在想要提的助理費除罪修法方向如出一轍,社會無法接受」。
黃帝穎說,高虹安辦公室三個主任認罪貪污,在高院特殊法官眼裡,是助理自己傻,自願上繳薪資,又自願認罪,簡直為陳玉珍試辦貪污助理費除罪,顛覆一般人是非對錯底線。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因國會助理費案,一審遭重判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週二宣判撤銷貪污罪,高虹安被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高虹安國會辦公室的4名助理,前行政主任「小兔」黃惠玟判4月;前公關主任「水母」王郁文判刑3月;前辦公室主任陳奐宇判刑2月,黃、王、陳3人皆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而前法務主任陳昱愷仍無罪。
高虹安二審求無罪,絕無中飽私囊
高虹安在二審辯結時說,她的案子不是假借人頭助理,她的助理都有實際工作和加班,無論是辦公室零用金或自有資金,她的想法是用在立委問政相關,絕沒有中飽私囊。
她提到父母時忍不住哽咽,說她原是父母驕傲的女兒,卻讓他們被問女兒為什麼變成貪污犯,她的助理也一樣,竟因為立法院12萬的助理費,陷入前途茫然不可預測的訟累,真心盼望高院能明察秋毫,還我們無罪判決。
檢控助理費浮報46萬,一審認定12萬
檢方起訴指控,高虹安自2020年2月1日起,擔任立法院第10屆民眾黨全國不分區立委,在10個多月內,由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王郁文等4名公費助理自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止,涉嫌協助浮報、詐領公費助理每月酬金、加班費46萬30元,用於立委辦公室的支出,還被查出拿來買衛生棉、雙眼皮貼等。
一審認定,若是把公費助理的補助費用,在自己可實力支配之下,因偶然或事後的特殊需求,才做其他部分使用話,很難認定沒有不法所有意圖,認定高虹安詐領11萬5614元,從重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沒收不法所得11萬6514元。
同案被告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一審獲緩刑;陳昱愷無罪。其中,陳奐宇犯罪所得506元,王郁文犯罪所得466元、黃惠玟犯罪所得5642元,總計12萬3128元。
民眾黨聲明
針對今日高等法院,對高虹安市長涉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一案,二審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改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台灣民眾黨對此表示,高等法院願意重新檢視一審失衡的量刑結果予以修正,且認定高虹安市長未涉及貪污、還予高市長清白,讓社會看見司法本該有的公平性。
本案自偵辦以來,外界高度關注的爭點,始終在於「是否有人頭詐領」、「是否有中飽私囊」。但事實已一再證明,高虹安在立委任內,助理確有實際加班、實際投入公務服務,相關支出亦多用於公務用途,並無任何款項流入個人口袋,更非以助理費作為私人不法所得。
台灣民眾黨重申,司法不應成為政治攻防的工具,更不應因人設案、因黨設標準。期盼此一判決,能成為檢視過往類似案件的起點,讓司法真正回歸公平、公正與人民信賴。
高院判決理由全文



※本文授權自TVBS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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