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行政院長卓榮泰拒絕副署立法院《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立法院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團於12月18日聯手啟動「彈劾」總統賴清德之程序,並於周五(12/26)於院會表決通過該彈劾的提議,確認彈劾案公聽會、審查會、投票日等日程。
彈劾是什麼?彈劾總統、副總統有哪些憲政程序?彈劾總統門檻有多高?又為何藍白要發動彈劾,與罷免、倒閣差異在哪?
《今周刊》整理此文,以利讀者了解相關新聞的背景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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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是什麼?
彈劾是憲政體制下,對公職人員涉嫌違法或嚴重失職所採行的責任追究程序,不屬一般刑事訴訟,而是法律與政治交錯的特殊程序。
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由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提出後,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其他公務員則由監察院提出,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賴清德總統案背景
行政院長卓榮泰拒絕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國民黨、民眾黨認為行政院與賴總統處置違反憲政程序,12/18於立法院啟動彈劾程序,並在 12/26的院會中通過彈劾提議,隨後將進入公聽會、審查會與投票等後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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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賴清德總統案時程
彈劾程序從立法院提出彈劾提議開始,首先需在程序委員會或全院排入議程,接著完成全體立委提議與決議,送交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將確立聽審與判決時程,宣布最終裁判是否成立。
根據藍白通提案,彈劾總統程序將自2026年1月14、15日舉行兩場公聽會展開,並於1月21、22日召開立法院全院委員會,邀請被彈劾人總統賴清德列席進行第一次說明;會中先由兩位領銜提案人各說明彈劾意旨10分鐘,再由總統說明15分鐘,並由國民黨、民進黨及民眾黨分別推派委員進行詢問,若總統未出席,則改由各黨團委員輪流發言。
其後,立法院將於4月27日依法舉行聽證會,並於5月13日、14日再度召開全院委員會,邀請總統進行第二次說明,待審查程序完成後,彈劾案將於5月19日在立法院會進行記名投票表決。
立法院提議彈劾賴清德總統日程表
| 日期/期間 | 程序階段 | 詳細執行內容 | 發言門檻與參與人數 |
|---|---|---|---|
| 2026/01/14 (三) - 01/15 (四) | 舉行公聽會 | 針對彈劾案召開共 2 場 公聽會。 | - |
| 2026/01/21 (三) - 01/22 (四) | 全院委員會 (第一次說明) |
邀請被彈劾人 總統賴清德 列席進行第一次說明。 | 提案人代表:2人 (各10分) 總統說明:15分鐘 |
| (同上期間) | 詢問程序 | 各黨團推派代表進行詢問。 | 國民黨 15人 民進黨 15人 民眾黨 2人 每人詢問時間:15分鐘 |
| (如當事人缺席) | 備案程序 | 若被彈劾人未列席說明。 | 由各黨團委員發言,每人 10分鐘。 |
| 2026/04/27 (一) | 舉行聽證會 |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章之一規定辦理。 | - |
| 2026/05/13 (三) - 05/14 (四) | 全院委員會 (第二次說明) |
繼續審查彈劾案,邀請總統列席進行第二次說明。 | 延續審查程序 |
| 2026/05/19 (二) | 院會表決 | 立法院院會進行最終 記名投票表決。 | 全體立委參與 |
文字內容由記者鄭鴻達整理、Gemini生成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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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門檻有多高?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立法院彈劾總統、副總統,須先由全體立委過半提議,再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將彈劾案送交憲法法庭審理。
以立法院113席計算,彈劾須57人提議、76人同意;但目前藍白合計62席、民進黨51席,距三分之二門檻仍有差距,使彈劾案實務上難以成案。
即使立院通過彈劾決議,仍須憲法法庭三分之二以上大法官同意;然因藍白杯葛大法官人是案,加上修「憲訴法」引發爭議,現任大法官人數不足,致生判決效力爭議,憲法法庭能否順利運作仍存變數。
彈劾程序為何?
立法院彈劾案成立後,須連同相關事實與證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將進行審理判決。若憲法法庭判決宣告彈劾成立,被彈劾人即解職。
此外,憲訴程序也規範有聲請書記載事項、辯論等程序細節,保障程序正義。
彈劾總統全部程序一覽
| 執行階段 | 步驟序號 | 程序詳細內容 | 關鍵門檻與備註 |
|---|---|---|---|
| 立法院 內部程序 |
1 蒐集理由 | 蒐集彈劾總統/副總統之具體理由與相關證據。 | - |
| 2 委員提議 | 由立法委員正式提出彈劾案之提議。 | ≥ 全體立委 1/2 | |
| 3 委員會排案 | 立法院議事程序委員會將提案排入議程。 | - | |
| 4 全院討論 |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進行詳細討論。 | - | |
| 5 全體表決 | 立法院全體會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 ≥ 全體立委 2/3 同意 | |
| 6 通過提案 | 彈劾案正式於立法院決議通過。 | - | |
| 7 函送憲法法庭 | 立法院院長正式函送司法院憲法法庭。 | 移交司法審理階段 | |
| 憲法法庭 審理程序 |
8 受理案件 | 憲法法庭收到函件後正式掛號受理。 | - |
| 9 宣告日程 | 對外宣告審理開始日期與預定進度。 | - | |
| 10 書面陳述 | 雙方當事人提出書面陳述書與證據。 | - | |
| 11 口頭辯論 | 大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公開言詞辯論。 | - | |
| 12 法庭評議 | 大法官閉門進行最終判決之評議。 | - | |
| 13 宣告判決 | 正式宣布判決結果。 | 成立:即行解職 不成立:撤銷彈劾 |
|
| 14 公布判決 | 判決書正式上網公告並送達相關機關。 | 程序終結 |
文字內容由記者鄭鴻達整理、Gemini生成製表
彈劾、罷免與倒閣的差異
彈劾是追究違法或嚴重失職的法律責任,由立法院提案、憲法法庭審理;罷免是由民意發起的政治責任機制,須經立委提議、同意並最終由選舉人投票決定;「倒閣」(不信任案)則是立法院對行政院長及內閣的政治不信任表決機制,屬議會信任制範疇。
彈劾總統與副總統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因違法或嚴重失職可提出彈劾。須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後送交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若判決成立,當事人即解職。屬高度門檻的憲政責任機制。
彈劾行政院長
行政院長不適用立法院彈劾程序。其若涉違法失職,係由監察院行使彈劾權,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政治責任則由立法院以不信任案處理,制度目的與總統彈劾不同。
罷免總統
總統罷免屬民意程序,須由立法院提出後交由全體選民投票決定。重點在政治責任而非違法審查,程序涉及提案、公告、投票與同意門檻,最終以公民投票結果為準。
倒閣(不信任案)
立法院可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若過半數立委同意,行政院長須辭職;總統得選擇任命新院長或解散立法院。此為行政、立法間的政治制衡機制,不涉及司法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