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郭姓國三生民國112年為其乾妹林姓國中女生出頭,持刀刺殺同校楊姓國三生,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殺人罪將郭、林加重三分之一刑度,分別改判12年、11年徒刑。
楊生父母聆判後放聲痛哭,痛批《少年事件處理法》對加害者層層保護,而受害者全家的個資卻被查得一清二楚,甚至不滿曾有法官當庭提及「要凶手孝順被害人父母」。
高院表示,本案之前手法官(非現合議庭法官)於準備程序中,因少年被告之辯護人曾提出修復式司法聲請,故向被害人家長說明修復式司法的意義,並強調必須以雙方的理解與同意為前提,且被告亦須真誠提出可以做到的方案,於是詢問被害人家長有無接受各種形式補償的可能性。
而以2名少年被告孝順被害人家長為例,經被害人家長當場拒絕後,法官即諭知本案修復式司法暫不處理,並未要求被害人家長接受此方案。
高院表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所定之「修復式司法」,旨在藉由有建設性之參與及對話,在尊重、理解及溝通之氛圍下,尋求彌補被害人之損害、痛苦及不安,以真正滿足被害人之需要,並修復因衝突而破裂之社會關係。
為貫徹此精神並提升其成效,法官依被告之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得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由專業之修復促進者以更充分之時間及更完整之資源來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
郭姓少年及林姓少女112年12月25日中午,在新北市某國中對被害人楊姓學生為割頸等不法行為,致被害人死亡。
檢方起訴後,一審依殺人罪判決9年、8年徒刑,上訴後,二審高院由審判長謝靜慧、陪席法官沈君玲及受命法官鄧鈞豪組合議庭審理。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一審量刑時,沒有考量醫療機構所為的少年事件處理程序審前調查報告,針對少年個別相關的評估結果、再犯風險及具體處遇建議內容,未能納入整體衡量,檢察官就量刑部分上訴有理由,撤銷改判郭及林各12年及11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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