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國小體育代課老師要求八歲男童跑一百圈,直到跑至八圈半才讓停下。律師黃睦涵認為,陳無視與孩子間上下不對等關係,壓抑孩子的自由意志,逾越老師職權下達過度指令,甚至已達到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恐構成強制罪;老師應注意「開玩笑」可能會吃上官司,特別是涉及體罰、霸凌、性平事件。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黃睦涵指出,我國教育體制對於未成年人高度壓制,除了安排十分密集並超乎未成年人專注能力課程,教師與學生間更接近是上對下權力關係,與學生受教權相關的成績、畢業及各項學習資源,相當程度由教師主觀決定;因此當教師提出要求時,學生多半只能配合。
8歲學童無從區別「玩笑話」
黃表示,體育老師要求跑一百圈,即使老師解釋犯罪動機是開玩笑,但八歲學童無從區別「玩笑話」;本案傷害罪已逾六個月提告時效,但強制罪為追訴期廿年的公訴罪,即使犯罪時間在前年五月,學童家長仍有充分時間帶著診斷證明書等證據提出刑民事告訴。
黃舉例,以法律層面來看,最簡單的辨別方式,就是不能跟平輩之間說出口的嘲諷、影射、開黃腔、負面評價等言語,當然更不能跟學生說,同年齡人都會受傷,何況孩子;其他諸如貶低外貌、人格、能力或人身攻擊的形容詞、三字經,甚至是語帶恐嚇,都是不可跨越的界線。
澎湖縣立將澳國中校長夏德清認為,體育老師既然是首次代課,在對於學生性格不瞭解的情況下,應慎重考量師生間權勢關係、權力不對等情況所下指令,對八歲學童來說,如同「聖旨」一樣,無法分辨所謂「開玩笑」,年紀越小,越可能將老師任何話都當真。
孩子當事者的感受高於老師意圖
夏指出,老師應該要考慮到眼前對象,說出的話不是以自己感受為主,孩子當事者的感受高於老師的意圖;什麼不能說、不能做,教學原理、班級經營、教育心理學等是擔任老師的必修學分,應早有認知。
夏建議,即使老師是想糾正孩子嬉鬧,應帶著其他同學運動如打躲避球,讓嬉鬧者在旁計分而不能下場,以轉移注意力的方式讓他們也想參與班上活動,配合老師授課;最消極的方式則是請他們坐在旁邊休息,直到他們想加入,都比要求跑一百圈好。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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