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周刊編按: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詐領助理費、收賄,士林地方法院周一(1/12)判決依貪污等罪,判處陳怡君7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
民進黨廉政會主委邱駿彥說明,該黨「廉政條例」規定一審判決有罪就必須處分,至於處分是停權或除名,仍須經廉政委員會討論定案,為確保程序正義,處分前會給被處分人說明機會,先前有一次已請陳怡君說明但對方請假。
邱駿彥說,民進黨廉政會預計在2/4晚間召開委員會,屆時會再次請當事人來說明,若對方仍未出席,因已給過兩次機會,屆時就不會再拖延,將作出處分決定。
至於陳怡君若被「停權」,是否等同喪失2026年九合一選舉參選資格?邱駿彥表示依「廉政條例」該怎處罰就怎處罰,依過去案例,若被停權,大概就沒有機會被提名參選。
民進黨發言人吳崢則是回應,「尊重司法,也請當事人誠實面對」。
陳怡君犯罪手法曝光
47歲台北市議員陳怡君自2018年起擔任台北市議員,涉嫌與研究室主任張惠霖合作,找來弟媳洪于涵、表哥賀璽及張的姐姐張家蓉等人擔任人頭助理,向議會領取不實助理費384萬8568元,張姓主任領款後以現金方式存入友人帳戶進行洗錢,支應服務處租金或買賣股票。
此外,兩人還涉嫌於2023年至2025年間,替品嘉建設加速辦理各項建案許可及會勘,每月收受3萬9000餘元顧問費,累計收賄金額達70萬5894元。士林地方法院經過近1年的偵審,今(12)日下午3時一審宣判,判處陳怡君7年10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張惠霖則判處5年10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
陳怡君遭裁定延押提抗告 百萬交保
士林地檢署於去年2月12日指揮台北市調處發動搜索並約談陳怡君等7名被告,包括張惠霖、洪于涵、賀璽、張家蓉、胡偉良與高明義等,陳女在偵辦初期雖稱相信司法清白,但隨後與張姓主任皆遭收押禁見,直至同年9月抗告後,由高等法院罕見裁定陳女以100萬元交保,張惠霖則以50萬交保。
陳怡君涉犯多罪 去年6月起訴
檢方認定,陳怡君與張惠霖及3名人頭助理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此外,陳女與張姓主任另涉嫌《刑法》偽造署押罪及《洗錢防制法》洗錢罪。針對建商收賄部分,兩人與董事長胡偉良、總經理高明義則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交賄罪及《洗錢防制法》罪嫌,全案於2025年6月偵結起訴。
庭上認罪強調不是貪心的人
「從政目的並未為了賺錢,自己真的不是貪心的人。」陳怡君在庭上坦承,詐領助理費與收受建商款項,她道歉表示因當選後公務開銷過於龐大才動用公款,強調自己並非貪心,也認錯表示會勘不該收錢。
張姓主任亦坦承全數犯行,但辯稱款項多用於公務支出。品嘉建設總經理高男則供稱,起初是想贊助對方買房才以顧問費名義給款,事發後已遭調職。
對此,士林地方法院周一下午3時許一審宣判,判處陳怡君7年10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張惠霖則判處5年10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
另外,三名人頭助理涉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洪于涵、張家蓉判1年10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3年且須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賀璽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褫奪公權3年,需支付新臺幣8萬至公庫。
至於品嘉建設董事長胡偉良及前總經理高明義,涉犯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胡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3年;高則是6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3年。
※本文授權自TVBS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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