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法律學院名譽教授、前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博士,上周六(2/7)在台灣勵志協會發表「談防衛性民主—檢視台灣的民主自我防衛機制」為題的演講,探討以「防衛性民主」概念為核心,檢討台灣的憲政設計與當代威脅情境,希望找出民主如何在不自我毀滅其自由本質的前提下,對於反民主勢力做制度性的防衛。
許宗力任大法官16年、司法院院長8年
許宗力教授是知名國際公法學者,是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台大法律系碩士與學士。他曾任台大法律學院院長、台灣法學會理事長。
2003年經總統陳水扁提名、立法院同意,他出任司法院大法官。
2016~2024年他又任司法院院長,領導司法改革與發展,目前是台大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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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探討「防衛性民主」?
許宗力指出,從長期追蹤民眾民主價值認同的國科會「台灣選舉與民主化調查」結果來看,認同「不論任何情況,民主都是最好體制」的比例,已由2020年的過半,下滑至2024年的不到五成,尤其是非執政黨支持者與游離選民的民主體制的認同度,明顯偏低。
他認為,這意味台灣民主社會的「抵抗意志」正在流失。
「防衛性民主」是源自對威瑪共和國崩潰的深刻反省,美籍猶太裔學者Karl Loewenstein在1937年指出,1930年代崛起的納粹黨,並非以暴力政變摧毀德國民主,而是熟練地運用民主程序、基本權保障與法治形式,逐步建構「反民主」的權力機器。
換句話說,「民主的寬容,成了自我毀滅的工具。」
當時納粹宣傳部長戈培爾曾毫不避諱地說,「我們(納粹黨)進入國會,是為了從民主的武器庫中武裝起來,用它自己的武器對付它自己。我們在國會中像狼群潛入羊群。我們會按照民主的規則,來爭取廢除民主。」
對此Karl Loewenstein指出,「民主不能被視為價值中立的程序裝置」。若民主允許任何勢力在不受限制的情況下,利用制度性漏洞終結自由本身,那民主的寬容就不再是一種美德,而是一種政治上的天真。
防衛性民主的四大核心特徵
許宗力說明,防衛性民主有四個結構性的核心特徵。
第一,價值拘束性。民主非價值中立,而是以「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不可變更的核心 。
第二,防衛對象是「內部」反民主的極端勢力,重點不在外敵,而在內部勢力利用民主程序摧毀民主。
第三,限制基本權。採取防衛手段,例如解散違憲政黨、限制煽動性言論等,將民主敵人排除於民主程序之外 。
第四,預防性。無需等到實害發生,在民主崩毀前的危險階段即可出手。

防衛性民主制度的實踐光譜,德國與美國各在兩端
他指出,若從比較法學的視野,防衛性民主制度存在一條實踐光譜。
光譜的一端,是以德國為典型的「戰鬥型防衛民主」。基於威瑪時期的歷史創傷與冷戰第一線的地緣位置,德國憲法將「自由民主基本秩序」設為不可撼動的核心價值,並配置解散違憲政黨、限制納粹象徵、要求公務員憲法忠誠義務等多層次工具。
這些措施的共同特徵,在於其「預防性」,也就是不必等到具體危害已然發生。
光譜另一端是以美國為理想的「純程序民主」。
美國憲法高度重視個人主義與言論自由,對極端主義言論採取極度寬容立場,只要未構成「即時不法行為」,就受到保護。即便是納粹遊行或三K黨演說,只要不伴隨直接暴力威脅,政府也不得介入。
在上述光譜兩端之間,其實存在多種混合模型,民主防衛模型建構不一,反映各國不同國情。
許宗力:台灣像是「半調子的防衛性民主」
在2025年12月於台大法學院霖澤館舉行的論壇上,許宗力曾直言,台灣像是「半調子的防衛性民主」。
在憲法層次上,台灣已明確採取價值拘束的民主觀。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明定,政黨若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即屬違憲。司法院釋字第499號亦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定位為修憲界限。
「換言之,要談大中華可以,但順序上,對自由民主的信仰應該放在最前面。」

台灣的防衛性民主,在實務面有多項挑戰
只是台灣在價值宣示之餘,在法理面的實務操作卻面臨多重挑戰。
第一,違憲政黨解散,至今無任何實例。
第二,言論自由的適用標準。在釋字第445號與第644號中,司法院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言論,採取「明白而立即危險」的標準(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est)。
這個標準是司法實務中,處理集會遊行案件中涉及反民主言論的主要判準。
第三,公務員的忠誠義務。台灣沒有如同德國ㄧ樣,明確要求政府公務員認同並致力維護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規定。
防衛性民主著重「危險的預防」
許宗力表示,當代反民主勢力,早已不再依賴政黨奪權或公開政變,而長期、跨境、組織化的認知作戰,使傳統防衛工具顯得笨重而遲緩,因此法律標準與其適用情境,都有必要調整。
他指出,防衛性民主著重「危險的預防」,因此「宜增定相關法律,明定禁止、處罰在媒體、網路散佈鼓吹共產主義、鼓吹專制獨裁、鼓吹戰爭、鼓吹中國武統等等的反民主極端言論」。

針對陸配公開鼓吹武統,「中國軍演武嚇,鼓吹武力犯台,強化戰爭意願,警察法與秩序法等重在危險防禦,不重產生實害的程度;即使不是明白而立即危險,至少也是具體、真實且迫切危險。依許可辦法等,以有危害社會安定之虞為由廢止居留許可,法律適用應無問題。這是防衛性民主的展現。」
在制度完善上,台灣可以效法德國,在《國籍法》與《兩岸關係條例》上應明定「認同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歸化或設籍的積極要件。
對於公務員的忠誠,政府可以修改《公務員服務法》,增列「公務員應認同自由民主基本價值,並予以致力維護」 之規定,如有反自由民主之言行,移送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