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將於今(115)年6月11日就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進行審查。法務部在週三(6/10)發聲指出,支持程序正義及人權保障之精進方向,惟修法應以整體公共利益為核心,不能犧牲社會治安與國家刑罰權。
以下為法務部列出的6大危機:
一、 刪除勾串之法定羈押原因,將無法即時保全證據嚴重影響犯罪溯源及集團性犯罪偵辦
依司法實務統計,114年法院准予羈押案件中,詐欺案件占66.6%、毒品案件占13.2%,合計達79.8%,顯示羈押制度主要適用於集團化及重大危害治安及人民權益犯罪案件,與當前溯源打詐及緝毒工作密切相關。
羈押制度之核心目的,在於防止被告逃亡及保全證據,以確保國家刑罰權。被告固受不自證己罪之程序保障,但並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權利。如將此等事由排除於羈押原因之外,形同放任被告脅迫、利誘證人或共犯,規避法律制裁。現今犯罪型態多有共犯結構,甚至趨於集團性、組織性,例如:詐欺、毒品、洗錢、兒少性剝削、組織犯罪及跨境犯罪,甚至近期發生的醫美集團偷拍案件及依托咪酯販毒集團等,共犯間常透過通訊軟體聯繫,存有高度串供及滅證風險。在無同樣有效之替代手段防止勾串情形下,倘貿然刪除此事由,將難以有效防止被告勾串共犯、影響或威脅證人,並增加追查幕後主嫌、犯罪網絡及追回犯罪所得之難度,進而影響案件整體偵辦成效,更嚴重衝擊犯罪被害人權益之保護。
二、 限縮羈押期間,欠缺比較法之基礎,將影響向上溯源,斲傷犯罪偵查效能
我國之羈押期間與德國、歐洲主要國家相較並無過長之情形,如貿然縮短羈押期間,不利於偵查機關有效鞏固事證、溯源斷根。以偵辦詐欺集團、跨境毒品及洗錢案件為例,常涉及數位鑑識、金流分析、虛擬資產追查及跨境司法互助等作業,均需相當時間完成;再以太子集團洗錢案為例,涉及被告人數眾多,透過科技錢包與地下匯兌多元化、大規模洗錢;另以台積電2奈米洩密案為例,倘未能澈底追查3內鬼工程師之共犯結構,勢將嚴重侵蝕我護國神山之核心關鍵技術。如修法將使檢察官壓縮必要偵查時間,被迫在羈押期間屆滿而未澈查犯罪網絡下即偵查終結,嚴重影響證據完整性及溯源成效,妨害真實發現及國家刑罰權之實現。
三、 修法提前拘提逮捕起算時點,恐壓縮偵查時效,不利於證據保全
部分修正提案將搜索現場必要管制措施納入拘提、逮捕起算時間之計算。惟該等措施與逮捕、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性質並不相同。實務上執行搜索詐欺機房、毒品倉庫或跨境犯罪據點時,需即時保全電子設備、帳冊及犯罪工具,並進行資料清查,作業時間本即相當有限,重大案件往往組織結構複雜、犯罪規模龐大、被害人數眾多,更需耗時搜索多個地點進行釐清。倘修法將聲請羈押之24小時計算時點提前至搜索階段,執法人員將無足夠時間完整蒐證與比對,無異嚴重傾斜保障犯罪者,卻忽略廣大被害者權益,不僅嚴重衝擊重大犯罪案件之偵辦效能,更使社會正義難以實現。
四、 修法於偵查中不得限制通訊,恐增加串證及證據滅失風險
部分修正提案新增不得限制犯罪嫌疑人通訊自由。然偵查程序涉及證據保全及偵查不公開原則,實務上須防止即時聯繫共犯或相關人員。倘嫌疑人於偵查期間得自由使用通訊設備,可能即時串供、湮滅證據、轉移犯罪所得或影響證人陳述,嚴重影響偵查進行。
五、 修法限制檢察官夜間訊問,恐影響即時偵查作業
部分修正提案禁止檢察官夜間訊問。惟重大犯罪案件之偵查行動具高度即時性,且常需依偵訊所得資訊迅速調整偵查作為;若無法即時訊問被告,恐影響偵查效率,並增加延後訊問期間致證據滅失與共犯逃逸之風險。
六、 修法調整羈押抗告程序,恐影響防逃機制及審查效能
部分修正提案修正羈押抗告程序,要求法院於不利益裁定前先行傳喚被告答辯,可能使當事人經由收到傳喚而預先判斷恐遭羈押,增加逃匿風險。另提案限制檢察官不得對審判中羈押裁定提出抗告,亦影響強制處分審查機制及檢察官監督法院裁判之程序衡平。
司法是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法律制度應發揮捍衛社會安全,保障民眾權益及抗衡犯罪之功能,面對犯罪型態日益組織化及科技化趨勢,制度設計應兼顧證據保全、被害人保護及重大犯罪偵辦需求,否則將使司法難以發揮功能,真實發現受阻、刑罰權落空,社會安全與民眾權益都將遭到嚴重侵害。本部籲請立法院審慎評估修法,以兼顧程序正義、社會安全及刑事司法制度有效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