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被「鏡報新聞網」報導與前永豐銀總經理張晉源多次赴香港碰面,與「境外敵對勢力金流」有關,違反反滲透法等,黃提告求償15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判鏡報、總編輯應連帶賠償10萬元、移除報導,可上訴。
黃國昌提告主張,鏡報2025年10月31日上午6時許,刊登總編輯所撰寫標題為「獨家/跟監偷拍責任全推給林姓攝影 黃國昌狗仔團切割策略曝光」的報導,內容指他和張晉源曾在2021年前後多次一起前往香港,與凱思國際金流有關,若金流涉敵對境外勢力,恐觸反滲透法等。
黃國昌認為,報導內容不實,他因聲援民主運動,導致2014、2016年申請香港簽證遭拒絕,他從2020年起就沒有在申請港簽、入境香港,但報導使閱讀中認為他與張晉源、黃姓顧問等在香港多次碰面、牽扯境外敵對勢力資金、違反反滲透法,嚴重侵害名譽權,提民事訴訟請求鏡報、總編輯連帶賠償150萬元,並移除報導、刊登判決全文。
鏡報反駁,報導前已透過高可信度消息來源情資、公開工商登記資料、深度查證人際關係網絡,嚴謹交叉比對,並全篇採疑問句、保留語氣,事後也即時納入黃國昌否認立場,也發專文平衡,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鏡報指出,報導通篇以「傳聞」、「是否」等不確定語氣,內容屬於基於客觀疑點的合理評論,且黃國昌是否前往香港,屬於中性事實,不會侵害名譽,另縱使黃的名譽受損,也是起因於自身既存的「狗仔風暴」爭議。
法院認為,鏡報坦承除了消息來源提供資訊之外,沒有向黃國昌、張晉源、黃姓顧問等人確認有無去香港,顯然只單信片面之詞,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判決指出,鏡報在黃國昌發表聲明之後,更新編輯報導,將聲明內容納入其中,雖原始報導多加註「有待調查」、「有待釐清」、「啟人疑竇」等,但內容足以使閱聽眾知悉、影射黃多次赴港處理凱思公司涉敵對境外勢力金流一事,確實貶損黃的社會評價,侵害名譽權。
法院指出,鏡報就黃國昌2021年前後入境香港與否,未經合理查證,也沒有先向黃本人求證,就率爾以不實內容透過「夾敘夾論」方式撰寫報導,難認合理評論,審酌後判賠10萬元並移除報導。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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