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周刊編按: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周一(7/13)初審通過《電信管理法》修正草案,放寬低軌衛星等新興網路業者,未來在經主管機關審酌後,不受現行「董事長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以及外資持股上限等限制,相當為星鏈等國外業者進入台灣市場鬆綁。未來立院三讀通過後,法案才會正式上路。
現行電信管理法規定,對於電信事業經營有相當嚴格規定。立院尚未修法前,根據《電信管理法》第36條規定,外資不得直接經營電信事業,須由本地業者營運,且外資持股不得超過五成。
中華電信董事長簡志誠也表示,即便未來放寬相關規範,仍應該要兼顧國家安全國家安全、電信監理、資料治理等面向。至於外界認為是替Starlink來台鋪路?對於未來與Starlink合作,中華電信抱持開放態度,不排除成立合資公司、爭取代理權,甚至希望能取得獨家代理資格,但仍須視Starlink自身商業規畫而定。
立法院初審通過「電信管理法」第36條修法,放寬國際低軌衛星服務落地規範,馬斯克旗下低軌衛星公司星鏈(Starlink)有望來台。對於低軌衛星監管方向,中華電信董事長簡志誠周二(7/14)表示,建議可參考日、韓作法,採取「先上網、後語音」分階段開放模式,同時須兼顧國家安全、電信監理、資料治理等面向,才有助市場監理。
「電信管理法」對於電信事業經營有著相當嚴格的規定。立法院尚未修法前,電信管理法第36條規定,外資不得直接經營電信事業,須由本地業者營運,且外資持股不得超過五成。
立法院周一初審通過「電信管理法」修法,第36條新增條文規定,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若對公眾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服務市場整體發展、國家安全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無不利之影響,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董事長國籍和外國人持股比例可不受限。
電信詐騙層出不窮,電信管理法之所以規範嚴格,主要就是為了落實電信監理。此次為了星鏈登台放寬了修法,學者、業者普遍認為應有配套措施。
台灣通訊學會理事長王維菁即表示,「台灣需要多元衛星服務,但關鍵通訊控制、用戶資料治理與法律責任,必須納入在地可監理、可執行的體系。衛星服務可以跨境,責任不能境外化;市場開放的前提,是政府在平時能監督、事件發生時能介入,並確保服務持續與民眾權益。」
簡志誠也表示,即便未來放寬相關規範,仍應該要兼顧國家安全國家安全、電信監理、資料治理等面向。尤其,現在很多國家已經開放手機直連衛星(Direct to cell)服務,這也會牽涉門號管理問題,若能與本地電信業者合作,門號也可納入既有監管架構。
中華電信先前就曾與星鏈接觸,外界關注,中華電信是否會與星鏈成立合資公司或者取得台灣獨家代理權,簡志誠直言「都不排除」,最終須視星鏈意願,尊重對方商業策略。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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