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周刊編按:北市31歲羅姓女子在知名葡萄酒代理商擔任品牌副理,入職不到4個月因密集加班病倒,送醫確認有「急性腦中風」。並有失語、認知及肢體障礙等狀況,她為此向公司求償1344萬3514元。
羅女是國立中央大學學士、國立臺北藝術大學碩士,曾到波蘭研修,專精英文、西班牙文、波蘭文等外語,2019年3月到知名葡萄酒代理商任職,工作內容有品牌行銷、銷售規劃、外語口譯及管理,月薪5萬5000元。
酒商指出,她就職短短4個月,工作量與其他同等職務人員無異,從未反應有工時過長、負荷過重情形,相關加班行為是個人行為,酒商曾透過同事請羅休息,但羅執意不聽、自身也有過失。
據媒體綜合報導,法院調查後指出,羅女實際投入工作時間不能僅以正式加班申請紀錄計算,包含:活動場地布置、事後整理、主管透過LINE交辦事項,假日被要求參與的相關課程,都應納入實際工作時數。
法官認定,羅女發病前一個月確實累積97小時加班,且6月籌辦酒展期間,經常工作至晚上10點甚至凌晨才下班。公司卻未幫她減少工作量,判公司賠償1228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羅姓女子2019年在葡萄酒代理商公司擔任品牌副理,不到4個月就在工作中暈倒送醫,被診斷出急性腦中風,復健後仍有急性腦梗塞、完全性失語症,她控訴酒商要求盡速熟悉酒類知識且賦予過量工作導致患病,向法院請求給付職災賠償,士林地院審理後判賠1228萬2883元。
羅女指控,她2019年3月4日起在該葡萄酒代理商公司擔任品牌副理,負責品牌行銷、銷售規劃、口譯、管理等,約定月薪5萬5000元,保障年薪14月。
她原本對相關領域不熟悉,但公司要求羅短時間即刻上手,交付多項活動,使她長期處於工時極長、壓力極大狀態,2019年6月27日上班時突暈倒,經三軍總醫院診斷為急性腦中風,住院治療至同年7月6日出院,持續就診復健後,仍患有大腦中動脈急性腦梗塞、併完全性失語症。
經臺大醫院評估,羅於發病前1月加班時數逾100小時,發病日至發病前2至4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逾80小時,發病前至少連續17天未休假,並需於假日參加公司指派的課程及考試,工作壓力極大,故判定羅長期工作負荷與相關疾病有相當因果關係;相關診斷證明書及職業傷病評估報告書建議認定羅的疾病為職業病,勞保局也核定羅患有職業病。
羅主張,被告酒商違反勞動基準法,因而促發羅患病,自有過失,且未作必要預防,使羅遭受危害,應賠償羅醫療費29萬1093元、就診交通費1萬1780元、看護費2萬元、勞動力減損1476萬9219元、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共1609萬2902元;扣除酒商主張抵充的40個月工資補償220萬元,仍應給付1389萬20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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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商則表示,羅任職副理至發病前,依公司規定申准的加班時數僅有49小時,其出勤打卡紀錄顯示的其餘177小時加班時數,依法至多僅具推定效力,不足以證明羅確有服勤及加班。且羅主張其餘未出勤打卡的181.5小時加班時數,如自行研讀葡萄酒文獻資料、非上班時間處理聯繫事宜等,皆為個人行為,非公司要求。羅參加的進修課程也只是公司鼓勵員工報名,不應列為加班時數,主張羅患病與加班行為欠缺相當因果關係。
酒商也提出,台北榮總鑑定結果認定羅的情況不符合過勞指引,羅所提出的傷病報告書違背職業病判斷流程,僅依羅丹方提供的工時資料做結論,未通盤考量病發前一切情狀,更未徵詢酒商及同事意見,相關核定也欠缺具體佐證,難認羅的疾病屬職業病。
酒商指出,羅就職短短4個月,工作量與其他同等職務人員無異,羅從未反應有工時過長、負荷過重情形,相關加班行為是羅個人行為,酒商也曾透過同事請羅休息,但羅執意不聽,羅自身也有過失,盼法院駁回羅的告訴及假執行聲請。
法院認定,羅替酒商舉辦活動,事前場布及事後整理皆算工作時間;酒商希望羅盡速了解葡萄酒並不住課程費用,讓羅在假日參加品酒課程;相關LINE對話紀錄顯示,羅下班後雇主仍有交辦事項;羅先前無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中風病史,也無吸菸飲酒紀錄,以發病時體檢報告預測10年內中風機率僅5%。
羅雖2019年3月4日剛入職,但酒商在同年3月22日、23日、28日、5月8日、6月4日至6日、6月15日、6月17日18日、6月27日皆舉辦,羅必須盡速吸收酒類知識、籌畫活動、進行外文即席口譯,相關酒類活動時間多為晚上或假日,公司明確請求參加進修課程,一般勞工難以拒絕,加上通勤等因素,致羅假日休息時間不足。
考量羅曾在身體不適經同事建議就診時執意持續加班工作等過失,及酒商主張得抵充的金額,士林地院判酒商應給付羅1228萬2883元,羅的其餘之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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