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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不用分兄弟姊妹了!刪除手足特留分三讀:單身族、頂客族遺產自己決定,修法重點一次看

遺產不用分兄弟姊妹了!刪除手足特留分三讀:單身族、頂客族遺產自己決定,修法重點一次看
▲遺囑協會在法案三讀後召開記者會。圖/蘇芳禾攝

蘇芳禾

退休

蘇芳禾

2026-07-28 10:36

兄弟姐妹特留分規定正式三讀!立法院週二(7/28)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修法後,被繼承人若僅剩兄弟姊妹為法定繼承人時,就可依遺囑自由分配全部遺產,不再受兄弟姊妹主張特留分扣減之限制。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強調,這次修法不是剝奪兄弟姊妹的繼承權。如果生前沒有立遺囑,兄弟姊妹仍然依法繼承;如果有遺囑,就應該尊重往生者的安排,週二刪除的是法律強制保留給手足的「特留分」,不是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人身分。

不過要注意的是,本案將在總統公布6個月後實施,也就是至少半年內仍然適用舊法。此外,在部分提案中出現的「特別貢獻制」這次並未入法。

目錄:

 

 

為什麼遺產特留分有爭議?

 

已故的資深藝人曹西平晚年生活幾乎全靠乾兒子Jeremy照顧,與有血緣關係的兄弟姐妹們卻已幾乎無來往,再度引發「特留分」的討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對於刪除「特留分」有高度共識。不過,法務部之前另外提出「特別貢獻分」,明定繼承人中有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或為財產上給付、對於被繼承人為療養看護,或依其他方法就被繼承人財產之維持或增加,為特別之貢獻者,該特別貢獻之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加入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

 

但部分法界人士憂心,特別貢獻的認定標準難一致,恐怕又會陷入新的爭議。因此,朝野協商達共識,僅刪除「手足特留分」,未通過法務部新增「特別貢獻制度」的條文。

 

另外,立法院也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12條部分,給予六個月緩衝期。

 

針對這次修法未納入「特別貢獻分」,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在記者會後受訪表示,立法目的是肯定特別貢獻分制度,也就是對被繼承人有特別貢獻的人,他可以在分配遺產的時候,得到多一點保障。這個制度在日本有實施,但在台灣是全新的概念,原草案中不確定性的概念高。若貿然實施,可能會引起這個社會上更多紛爭。希望未來有更多討論和溝通再實施。

 

立委:保障兄弟姊妹特留分,與核心家庭之現實脫節

 

根據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的提案說明,原本的《民法》保障兄弟姊妹特留分,與核心家庭之現實脫節,侵害遺囑自由與財產自治;且實務上亦衍生多起手足間(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半血緣兄弟姊妹)遺產紛爭,激化家族對立並浪費司法資源;又對無子女者形成「單向」繼承之不公平。

 

提案指出,實際照顧被繼承人或與之共同生活者,因情感疏離之手足主張特留分扣減權,致破壞其遺囑分配之完整性,背離社會價值應聚焦於照顧被繼承人之配偶與直系血親,民法現行制度實已與社會價值重視實際照顧關係與家庭實質聯繫之理念不符,亦與國際繼承法制趨勢未合。

 

提案表示,為調整失衡、減少訟源、與國際接軌,因此「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並順移款次。三讀條文修正通過,將原本《民法》第1223條第四項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直接刪除。

 

修正後的三讀條文明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吳宗憲也於修法後在社群指出,一個人辛苦一生累積的財產,應該有權決定最後要留給誰。血緣值得珍惜,但不能凌駕最後的自由意志。他的最後心願,都應該被尊重。他也強調,刪除的是法律強制保留給手足的「特留分」,不是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人身分。

 

法務部原先擬定相關配套,擬修正《民法》第1149、1165、1173-1、1173-2條,經過朝野共識,院會通過國民黨團再修正動議「不予修訂」。

 

民法第 1223 條原條文

 

依照現行舊制,配偶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說,除非無「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和孫子女」、「父母」等較前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才可能依法繼承全部遺產。

 

舉例來說,在舊法的規定下,配偶和子女一起按人頭均分。若無子女,換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也就是父母1/2、配偶1/2。若又無父母,才會換第三順位繼承人「手足」,就是手足1/2跟配偶1/2。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第 1223 條三讀後條文對照

法規修訂解析

民法第 1223 條修法前後特留分對照

修法關鍵 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規定

刪除原第 4 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修正後立遺囑人得更自主地處分個人遺產,無須再為兄弟姊妹保留特留分。

繼承人身分 現行特留分比例 修法變更狀態
配偶 1 / 2 (應繼分) 維持原案
直系血親卑親屬 (子女/孫子女) 1 / 2 (應繼分) 維持原案
父母 1 / 2 (應繼分) 維持原案
祖父母 1 / 3 (應繼分) 維持原案
兄弟姊妹 (原 1/3) 三讀刪除
今周刊 製作| BUSINESS TODAY

 

 

台灣遺囑協會:單身族與頂客族受惠

 

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指出,修法前特留分制度是近百年前的制度,實務上長期衍生變相懲罰無子女者、與現代社會脫節、侵害憲法財產權與遺囑自由、甚至容易成為爭訟導火線,因此這次修法,除能回應保障廣大單身族及頂客族對遺囑自由權利的深切期待,也避免社會上繼續出現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的受害者。

 

劉韋德表示:「過去很多人想把財產完整留給真正照顧自己的人,卻因法律規定而被迫分給多年沒往來甚至有恩怨的兄弟姊妹,造成許多家庭遺憾,這次修法讓財產分配權回到被繼承人手上,是台灣遺產法制邁向意思自主的重要一步」。

 

前媒體人、著有《親密搶奪》、《請允許我們身後財產自主》等書的作者高愛倫也出席了三讀後記者會,她在書中分享許多受到財務侵犯和傷害的個案。高愛倫指出,寫故事的原因是希望告訴社會大眾,有一個這樣的法案,很可能對哪些家庭形成了影響,「它不是在破壞,它是在重建」。

 

她也自嘲,自己好像是「道德重整協會」。她在這本書裡面的寫了很多是家庭倫理、家庭道義、家庭誠信跟家庭和樂關係,沒有指責任何人,只是把故事呈現出來。關於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這件事情,最後看到的是在財產上的清算、結算。但是她要講的它不是一個金錢關係而已,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社會倫理關係,它是一個家庭倫理關係。

 

高愛倫也提醒,中產階級最危險,我講的頂客族、不婚族,人生有太多想像不到的事情。沒有子女的夫妻婚姻配偶,尤其要注意。

 

「當你是單身族,如果有一天你突然不在了,你也沒有什麼好煩惱,但是如果你有配偶而沒有子女,你有情人而沒有婚姻關係,請你們務必記住,你不再是一個人,你最重要的事情是當發生事、意外的時候,你如何保護那個你愛的人以及愛你的人!」

 

 

 

劉韋德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法後,單身族與頂客族是影響最深的兩大族群:

 

單身無子嗣者:

 

過去單身者過世後,即使生前立了遺囑,想把財產全數留給長期照顧自己的同居伴侶、摯友或捐贈給公益團體,但兄弟姊妹仍可依法主張遺產三分之一的特留分。

 

修法後單身族只要立好合法遺囑,即可將完整遺產留給特定對象,旁系手足完全無權請求。

 

頂客族(夫妻無子女)

 

過去當頂客族夫妻其中一方過世,生存配偶並不能獨得遺產,必須與過世一方的手足「共同繼承」。即使過世者立遺囑想把財產全留給配偶,手足仍可出面主張特留分,導致生存配偶可能面臨必須變賣房產、補償大伯、小姑特留分的困境。

 

修法後全面解套,夫妻雙方只要各自先立下遺囑指定「財產由生存配偶完全繼承」,便能完全保障生存配偶的生活保障,不再受手足分產牽制。

 

修法焦點

民法特留分修法重點:單身族與頂客族影響全解析

單身無子嗣者

修法前(舊制)
即使立下遺囑將財產留給伴侶、摯友或公益團體,兄弟姊妹仍可依法主張 1/3 特留分
修法後(新制)
立好合法遺囑即可將 完整遺產 留給指定對象,旁系手足完全無權請求。

頂客族 (夫妻無子女)

修法前(舊制)
生存配偶須與過世方的戶足共同繼承。即便立遺囑,配偶仍可能面臨被迫變賣房產補償手足特留分的困境。
修法後(新制)
夫妻各自立遺囑指定由生存配偶繼承,即可 完全保障生存配偶,不再受手足牽制。
核心關鍵 修法後,不論單身族或頂客族,「立下合法遺囑」是完全排除旁系手足繼承權、落實個人財產自主分配的前置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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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韋德指出,這段期間新聞常報導「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大眾很多誤以為「以後兄弟姊妹就分不到遺產了」或「修法後就不用寫遺囑了」,這在法律上是完全錯誤的觀念!

 

  • ⚠️法律繼承順位並未改變:

 

修法僅係刪除第 1223 條旁系血親之「特留分」,但民法第 1138 條的「法定繼承人順位」並未改變。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沒有立遺囑」就過世,且無子女、父母已過世,兄弟姊妹在法律上依舊是法定繼承人。

 

  • 遺囑變得更重要

 

劉韋德也強調:「民法修正後,立遺囑的必要性不減反增」。因為民眾唯有透過生前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才能真正啟動新法賦予的「遺囑自由權」,若沒有遺囑,兄弟姊妹的應繼分會遠比特留分還多。

 

最後遺囑協會呼籲大眾,愛與尊嚴的最高體現是提早規劃,唯有透過有效完整的遺囑,才能真正實現財產自主、捍衛善終尊嚴。

 

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圖/蘇芳禾攝

 

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重點對照表

 

民法繼承編修法前後重點對照表

民法第1223條第4款刪除前後差異比較

比較項目
修法前
修法後
法律依據
民法第1223條第4款明定保障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
民法第1223條第4款刪除,兄弟姊妹不再享有特留分保障
兄弟姊妹之法律地位
為特留分權利人,可主張「扣減請求權」
僅為法定繼承人,若無遺囑,仍依法定應繼分繼承;若遺囑未獲分配或分配不足,無權對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主張扣減
被繼承人遺囑自由
在繼承人為兄弟姊妹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受到限制
在繼承人為兄弟姊妹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完全受到保障,只要有合法遺囑,即可依個人意願辦理,不會再被強迫出現單向繼承的情況
沒有遺囑時的處理方式
依法定應繼分分配,兄弟姊妹仍為繼承人
不變──未立遺囑者,兄弟姊妹仍有繼承權
配偶、子女、父母之特留分
分別受民法第1223條保障
完全不受影響
遺囑規劃考量重點
常須刻意保留部分遺產予兄弟姊妹,以規避扣減訴訟風險
不再需要此項顧慮,遺囑可更純粹反映被繼承人真實意願
爭議訴訟誘因
兄弟姊妹可能會對遺產動用或分配提出各種爭議訴訟,耗費司法資源、引發家族糾紛
如有遺囑,此類爭訟基礎消失,預期相關訴訟案件將大幅減少
一 句 話 總 結
修法前 即使立了遺囑,兄弟姊妹仍能依法主張「至少要留一部分給我」。
修法後 只要遺囑合法有效,被繼承人的財產分配意願可以完全被尊重。
資料來源:台灣遺囑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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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民眾應特別留意的九大重點懶人包

 

  1    修法只影響特定繼承情形,非人人適用

 

新法僅在被繼承人為單身族及頂客族,且父母已過世時才有適用,因為此時兄弟姊妹才會成為法定繼承人。對於社會上多數有配偶、有子女的人不會影響其繼承。

 

  2    沒有遺囑,仍按法定應繼分分配

 

特留分廢除不等於「兄弟姊妹自動喪失繼承權」。若被繼承人身故時未留下有效遺囑,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仍是法定繼承人,這次修法只是拿掉了法律強制保留給兄弟姊妹的下限,不會自動改變分配結果。

 

  3    舊遺囑內容建議重新檢視

 

過去許多人立遺囑時,為了避免特留分扣減爭議,會在遺囑中保留一部分財產給兄弟姊妹。修法後,建議民眾檢視既有遺囑,必要時可重新訂立或以遺囑補充。

 

  4    新舊法適用的時間點問題

 

本次修法對於已發生之繼承案件原則上並無溯及效力,仍應依繼承開始時之舊法認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惟修法生效前尚未終結之調解或訴訟案件,其新舊法適用問題,建議實際個案發生時諮詢律師,依修法之施行細則或過渡條款確認。

 

  5    遺囑形式要件仍是有效與否的關鍵

 

特留分限制放寬後,雖然被繼承人有更大的分配自由,但前提須建立在「遺囑有效」的前提上。因此民眾在預立遺囑時,要特別注意遺囑形式不能有瑕疵,否則遺囑等於沒有預立遺囑。

 

  6    同居伴侶、繼親家庭仍非法定繼承人

 

修法讓「排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變得容易,但同居伴侶、繼子女等非婚姻/血緣關係者依然不是法定繼承人,仍須透過遺囑明確指定,才能取得遺產。

 

  7    生前贈與與保險規劃可一併檢視

 

修法後遺囑分配彈性提高,建議一併檢視保險受益人指定、生前贈與安排是否與遺囑內容互相配合,避免各項財產規劃彼此矛盾或重複規範。

 

  8    家族溝通仍是預防爭議的根本

 

法律鬆綁只是拿掉強制性下限,並不會消除家庭成員間對財產分配的情感期待。建議在立遺囑前,視情況與家人適度溝通分配理由,降低身故後產生誤解或糾紛的可能性。

 

  9    及早規劃,勿等身故後才處理

 

遺囑必須在被繼承人「意識清楚、具備遺囑能力」時訂立才有效,一旦罹患失智症或喪失意思能力,即無法再立遺囑或變更內容。修法後的自主空間再大,也需要及早規劃才能真正發揮效用。

 

(資料來源:台灣遺囑協會)

 

 

修正條文說明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十二條條文

修正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不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1、本條新增。

2、有關「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之刪除,為避免僅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而造成個案適用結果之不公平,宜配套修正現行遺產酌給規定,及參考外國立法例研議增訂有關繼承人貢獻分額之規定,惟上開配套修正之相關規定,亦宜留有相當期間以廣徵各界意見,以資周妥,爰宜設有緩衝期間六個月,將本次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之施行日期訂為公布六個月後施行。又本條為第十一條之特別規定,不適用該條第二項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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