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致癌油最新!有關外界質疑台糖涉及事先知情中聯油脂超標一事。台糖發布最新五點聲明回應,強調今年起已檢驗32件原料或大豆沙拉油商品,皆符合檢驗標準、且苯駢芘(Bap)低於標準2ppb。
台糖指出,在採購「原料」採驗時即發現其檢驗不合格,且並未帶回其原料、也未製成產品,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所要求之通報義務人,與南僑等廠商狀況不同。
高雄市衛生局也說,台糖本來買了一批半成品原料油要精煉,但因該批油品苯駢芘超標拒收,油品也未進入台糖廠區及製程。
中聯隱匿致癌油,高市府:台糖5月已拒收問題油
台中地院表示,台糖已於5月中旬便已通報中聯油脂311號油槽原料油檢驗不合格。對此,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回應,台糖稱本來預計該批半成品原料油自福懋(委由中聯代工生產)購入後,會再進一步精煉。不過,依雙方合約規定,中聯交貨前須檢附SGS檢驗合格報告,包括苯駢芘(BaP)含量須低於2ppb,才能出貨。
然而,台糖發現檢驗結果不符合合約驗收標準,因此未予採購收貨,油品也未進入台糖廠區及製程。至於311油槽係屬半成品原料油,食藥署於中聯查廠時,已掌握該批油槽,業已封存且無外流。
衛生局指出,依據食安法相關規定,這批半成品原料油如果有問題,通報責任屬於中聯。這即是台中地院認為中聯相關人員涉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情節,違反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情節重大,有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台糖也向衛生局表示,公司採購的是半成品原料油,合約明定苯駢芘須低於2ppb,凡超過標準一律拒收;至於符合規範的原料油,進入製程後仍須經脫膠、脫色、脫臭等精煉程序,並再次通過實驗室檢驗,確認合格後才會出貨,以確保產品品質。
高市府衛生局表示,高市府亦已於7月9日將台糖所有涉及中聯供應鏈的產品全面預防性下架,以確保市面上無與中聯相關油品。
此外,衛生局查證後指出,台糖購置之原料油為301號油槽,與出問題的油槽並不相同,因此台糖並無涉及食藥署先前公布的問題油品批號。因應本次事件,衛生局也擴大稽查台糖,經檢驗其生產油品均符合相關規定。
圖/高雄市衛生局
圖/高雄市衛生局
台糖5點聲明,32件油品檢驗全數合規
台糖1日發布新聞稿、回應外界質疑台糖涉及事先知情中聯油脂超標一事。台糖說明,原料或大豆沙拉油商品自今年起已檢驗32件,皆符合檢驗標準、且苯駢芘(Bap)低於標準2ppb,強調自家油品絕對沒有問題。
另,台糖表示,公司在採購「原料」(非食用油脂)採驗時即發現其檢驗不合格,且並未帶回其原料、也未製成產品,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所要求之通報義務人,與南僑等廠商狀況不同。
台糖完整五點聲明如下:
一、台糖公司均先赴供貨公司封存油品後化驗,檢驗合格後才取貨
台糖公司製賣食用油已經一甲子,除從美國自己進口黃豆榨油之外,因不足額而外購的黃豆粗油原料,歷來均採公開招標。台糖強調,履約過程中均嚴格把關,進貨前台糖公司皆會先到供應商端封槽採樣,送第三方公證單位(SGS)檢驗,待檢驗結果合格後才准許供應商將封槽內的油品運往台糖公司精煉成沙拉油。
二、台糖公司赴台中取貨,取貨前檢驗第一批有問題立即拒收
今(115)年該項粗油採購為300萬公斤,由福懋公司得標請中聯代工出貨。台糖人員於5月11日赴台中中聯公司進行取貨前送驗5月15日(週五)下班後才取得檢驗報告得知苯駢芘(BaP)為14.7ppb、高於規範標準,5月18日(週一)上班台糖公司即明確告知福懋公司,該槽粗油不符合提貨標準而拒收、將油留在台中。後福懋換貨給台糖公司。
後續,5月21日第一批粗油原料採樣檢測苯駢芘(檢測結果1.6ppb)檢測合格,於5月27日交貨,交貨重量為1,004,200公斤;6月11日第二批採樣檢測苯駢芘(檢測結果0.9ppb)檢測合格,於6月18日交貨,交貨重量為1,009,800公斤,二批數量合計2,014,000公斤,第三批因中聯油脂成品苯駢芘超標事件爆發而無交貨(7月31日合約到期)。前兩批粗油原料經精煉後成為沙拉油,後續自行送檢皆合格,相關程序均妥善管控。
三、115年自驗12件、主管機關驗20件,苯駢芘均低於標準
今(115)年台糖已自行送驗5件黃豆(未驗苯駢芘)、2件大豆粗油、1件大豆沙拉油,皆符合相關檢驗及衛生標準。中聯油品事件爆發後,前述兩批向福懋採購而製成的沙拉油,台糖日前已配合政策採取預防性下架,並於7月9日暫停相關包裝生產作業,並主動擴大成品檢驗4件,均符合衛生標準。
115年因中聯油品事件爆發後,7月8日食藥署抽驗大豆沙拉油(留樣品)8件、7月11日高雄市衛生局抽驗大豆粗油1件及大豆沙拉油(完整包裝)11件,以上衛生主管機關共檢驗20件,檢驗苯駢芘均為合格(<2ppb),台糖沙拉油本身品質安全無虞,僅因配合政策採取預防性下架措施。
四、台糖「未進貨」問題原料,非食管法所要通報之「食品」範圍
台糖強調,第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款「產品」及「原料」乃分屬不同概念,中聯油脂公司供貨的是粗膠原油,是製造食品油脂的「原料」、並非產品,不適用同法第7條第5項的通報義務,是故台糖並無違法。第二,該批粗膠原油「原料」自始至終被鉛封在賣方廠內,台糖公司因檢驗不合格而直接「拒收」,從未進入台糖公司的供應鏈、工廠、倉庫,亦未進行任何運送或加工,以上兩點與南僑等其他業者是自主檢驗「自身食品產品」,而發現檢出苯駢芘不符規定的情況完全不同。
五、經濟部派員現場查驗
經濟部於7月28日派國營事業司及政風處赴台糖公司小港廠,查核115年上半年所有的油品(原料、半成品)進出來源與貨單,確認有無用到可疑之油品或半成品。確認台糖公司所言,與資料記載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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