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制定並公布一份「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溝通協商指引」,旨在為遭詬病已久的社福採購協商機制訂出相關規範,卻引發社福團體質疑。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今召開「拒當社福工具人,尋找失蹤的協商權」記者會,認為社家署推出的該份指引強調「協商會議結果僅供參考」,並未切合《社會福利基本法》政府應與社福團體、服務使用者代表等進行協商的意旨,要求下架指引,重新訂出更上位的實施辦法。
今年7月下旬,《今周刊》針對社福採購案件長期存在的的不合理及弊病,進行深入報導,完整交代這項攸關全民「從搖籃到墳墓」社會福利服務採購爭議的脈絡。
報導點出,因應監察院的糾正,社家署希望透過訂定「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溝通協商指引」作為解方,協助機關在辦理社福採購前,妥適進行溝通協商程序,減少履約爭議。
然而,對於這份新出爐的指引,社福團體並未全部買單,台灣社會福利總盟於今(8月3日)召開記者會,點出該指引有多項問題,要求衛福部下架該份指引,重新訂定實施辦法。
曾於今年4月做出調查報告,並針對社福採購相關弊病糾正衛福部的前監委王幼玲就指出,社福採購機關包括地方政府,過去就長期違反《社福基本法》、《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我們本來以為協商指引應該要回應監察院的糾正!」,最令王幼玲訝異的是,這份新出爐的指引,並未確切回應到問題,反而是讓原本《社福基本法》中的法律規定,被當成僅供政府參考。
「這個指引的重點,就是所有協商結果採購機關說了算!」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理事長陳節如點出,指引讓機關不需採納結論,就只是納入作為參考,讓政府與社福團體間,並非對等的夥伴關係。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秘書長孫一信進一步指出,指引全文共出現36次的「參考」,且關於由「誰」來啟動協商機制?明定由主辦機關發起,但社福團體或服務使用者,並不能主動發起溝通協商。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秘書長孫一信點出,社家署7月1日公告的「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溝通指引」有協商效果、後續處理程序等問題,甚至還出現遺漏和限縮,應下架重訂實施辦法。林良昇攝影
除上述兩項關鍵問題以外,在協商程序上,關於「意見不採納理由何時提出?」、「是否採納與會者意見?」、「協商無結論的後續處理」等重要細節,並未於指引中詳述。
「《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規定包括溝通協商、合理經費、對等權利義務,在溝通協商指引中沒有看到」,東吳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周怡君認為,這份協商指引,把《社福基本法》規定的協商角色弱化,成為政府可以單方面控制的意見蒐集程序。
周怡君點出,《社福基本法》規定政府「應」進行協商,但協商指引卻只是寫「得」,是把母法上的義務,改為行政機關可自行選擇的裁量事項,等於是利用行政指導來限縮法律規定。
「我們不是政府的工具」,台北市社會福利聯盟常務理事吳易峰表示,北社盟成員涵蓋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等5大領域,不斷跟政府長期溝通協調,雙方建立的信任關係,「現在被這份指引徹底摧毀!」
吳易峰表示,北社盟在與台北市政府長期有協商過程,在新成立少年服務中心時,就有與北市府就區域劃分、個案計算、分級甚至預算,共同產生協商的模式,甚至希望將相關模式可以擴展到各縣市,但現在這份協商指引,卻讓協商開倒車,淪為過水程序。
「社福界多年來一直要求政府建立明確的溝通協商制度」,周怡君表示,政府應建立更高位階的溝通協商「辦法」,而不是架空法律的「指引」,弱化協商機制,將民間社福團體視為下級單位,來進行行政管理,而非視為對等的夥伴關係。
「有指引可能會比沒指引更糟糕!」孫ㄧ信擔心,新指引出爐,讓機關可依照指引,不採納第一線專業服務的建議,僅當參考;衛福部應重視社福團體意見,儘速下架已公布的指引,並儘速找社福團體討論,制定對等協商的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