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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保社工也難接受?諮商掛零、議員踢爆後才安置⋯十歲女童案北市府沒說清楚的事

兒保社工也難接受?諮商掛零、議員踢爆後才安置⋯十歲女童案北市府沒說清楚的事
台北市政府對十歲女童性騷案處置引起公眾不滿。

馬揚異

政治社會

Shutterstock

2026-09-11 18:00

「他摸我的大腿、親我腳底板,我媽媽在旁邊看……很多次。」八月底,台北市十歲女童遭母親的男客性猥褻事件震驚全台。面對市議員質疑長達240天未安置、未提供心理諮商資源,導致女童今年八月中一度自傷,台北市社會局強調,個案安置皆是社工依法專業判斷,相關訪視紀錄與評估內容,則因涉及保護性兒少個資、社工倫理無法公開。

即便案情不透明,讓檢討咎責陷入停滯,但有兒少保護社工向本刊表示,社會局長達八個月未讓女童接受諮商、在議員召開記者會當天才啟動緊急安置,都與一般兒少保護個案處理常態有落差,有待進一步追蹤釐清。

首先,根據台北市議員許淑華在記者會上公開的錄音,該名女童過去八個月以來,對於母親的存在有陰影、容易觸發她的創傷經驗,今年8月13號更出現自傷行為。但社會局介入半年多來,卻連一次心理諮商都沒有提供給女童。

 

性侵兒少八個月沒諮商 專業社工:不尋常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權法》)第64條明定,兒少保護個案的家庭處遇計畫,得包括心理輔導、精神治療。目前在擔任兒少保護社工督導、有十年兒保工作經驗的小季(化名)說明,若是十歲以下的性侵兒少保護個案,社工要掌握個案有沒有創傷議題、需不需要諮商資源,都必須先讓個案接受心理衡鑑,衡鑑結果需附在調查報告中。

 

以這次女童案來說,依據《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應屬於「第二級第一類」案件,必須在一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也就是說,女童最晚應該在今年一月底之前就已經完成心理衡鑑。然而北市府也坦言,該名女童直到八月底,並沒有接受過任何一次心理諮商。

 

一名長期投入性侵受害者心理諮商的民團人士困惑表示,一般來說性侵兒少保護個案容易有創傷、大多會安排諮商,「此案不清楚為什麼沒有安排。」至於沒有諮商的原因,她解釋,當事人無明顯需求、社工經驗不足、資源未到位,都可能是潛在因素,目前沒有充分資訊可作判斷。

 

小季也坦言,由於無法掌握當時的訪視與評估內容,不清楚社工如何判斷女童不需接受心理諮商。然而,過去半年來,社工明明密集進行追蹤訪視,卻沒有觀察到女童的心理狀況惡化,並進一步提供諮商資源,確實非常不尋常。

 

「240天訪視196次,等於一週要訪五到六次,訪視密度非常非常高!一般的性侵兒少保護個案,如果加害人是家外成員,通常都是一個月訪視一次、一次一小時。」她解釋,雖然市政府不太可能造假數字,但從這點也能看出,訪視越多不代表越安全,關鍵還是在於社工能不能透過每次訪視,重新評估孩子的風險?

 

除了諮商資源介入太慢,女童在8月13號自傷之後,社會局沒有立即啟動緊急安置,直到26號議員召開記者會當天才進行安置,決策過程也充滿疑點。

 

擔心媒體曝光啟動緊急安置 不符《兒少權法》條件


根據社會局說法,早在台北市議員許淑華等人召開記者會之前,社工在七月底就發現女童的社區鄰里人際關係改變,原本共同照顧女童的乾爸媽與鄰長,可能無法繼續配合原本的安全計畫。社工也評估女童不適合繼續在家中生活,因此依照《兒少權法》第62條,展開一般安置程序。

 

所謂一般安置,與《兒少權法》第56條的緊急安置不同。緊急安置,指的是當兒少未受適當養育照顧、應就醫未就醫、遭遺棄虐待,被社工評估有立即危險,將個案緊急帶離家中的強制程序,不需經過監護人同意。緊急安置最多可持續七十二小時,後續可由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每次裁定可延長安置三個月;家長或監護人若不接受,可提出抗告。

 

相較之下,一般安置是當監護人無力照顧兒少(譬如入監服刑)時,與社政單位簽訂契約,委託政府將孩子進行安置。這種安置沒有司法強制力、必須取得監護人的安置同意書,監護人也可以隨時終止契約、結束安置。

 

回到這次的女童個案,即便社工評估女童有安置需求,但在七月底仍不符合緊急安置條件(沒有立即危險),因此走的是一般安置程序;社會局也在八月中取得母親的安置同意書。隨後8月26號議員召開記者會,社會局表示,擔心媒體高度關注、原本的社區環境無法維護女童身心安全,才改採緊急安置。

 

然而,社會局的說法,不論是一般大眾或專業社工都難以買單。

 

小季直言,以實務經驗來說,媒體曝光關注,根本不構成《兒少權法》第56條的緊急安置條件。反觀8月13號,在一般安置程序進行過程中,女童已經出現自傷行為,從身心狀況來看,明顯面臨更急迫的風險。若當時社會局評估不需緊急安置,為何在八月底議員召開記者會之後就可以?社會局啟動緊急安置的標準是什麼?這些疑問,從目前社會局的公開說法中都難以釐清。

 

安置與否 應考量「孩子在家是否安全」


小季總結,受性侵兒少保護個案是否安置,確實牽涉個案綜合評估,「不是一有性侵性猥褻,就一定安置;也不是孩子單方面說想被安置/不想安置就能決定,重點是能不能把危險因子移除、孩子在家安不安全?」

 

以本案來說,去年底社會局介入之後擬定安全計畫,讓女童生母停止從事性工作、禁止男客進入女童家中,確實能排除危險因子,也有乾爸媽、鄰長等人組成安全網絡、共同照顧,不見得有家外安置必要性。

 

然而,八個月當中,社工在密集訪視的同時,沒能避免女童心理狀況惡化、甚至在女童自傷之後沒有立即安置並提供諮商資源,讓孩子無法安全在家生活,也都是事實。在這齣悲劇之後,北市府仍必須正視專業社工指出的疑點,就兒少保護專業重新檢討、回應外界質疑,不能將事件視為政治攻擊而草草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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