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未來將在排富前提下,由中央統一補助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長輩健保費。
但這項修法可能反而衝擊中低收入長輩醫療權益,同時增加保費負擔的不公現象。
十月十六日,立法院院會在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主導下,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案,未來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近一年綜合所得未達申報標準,或綜所稅率未達二○%的長輩健保費,將全額由中央補助。預估「受益」人數約達四○三萬人。
法案三讀後,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發現新版條文中,一併刪除了針對無力負擔「健保部分負擔」與「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老人提供補助的法源,形同「政府一手代長輩支付健保費,另一手卻削減弱勢老人醫療權益」,且同時擴大保費負擔不公,甚至有立法權逾越憲法的疑慮。
早在二○二四年,立法院提出《老人福利法》修法草案時,就曾強力抨擊修法目的的民間監督健保聯盟(以下稱督保盟)發言人滕西華分析,現行《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要求地方政府依財政能力編列預算,補助無力負擔「健保費」、「部分負擔費用」、「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三筆費用的老人。
刪補助 衝擊中低收入戶長者
二四年十二月,在野黨立委提出的修法版本,則是要中央政府在排富後,一口氣支付六十五歲以上長者健保費;同時中央也應代替地方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另兩筆費用。
滕西華表示,督保盟根據藍白當時修法版本試算,光是增加非住院部分負擔和住院部分負擔的補助,中央就得每年編列超過五百億元的經常性預算,對財政造成嚴重衝擊,修法因此暫緩,「這一次他們只保留健保費,把其他兩項都刪了。」滕西華苦笑。
原本應由地方負責兩項補助的條文遭刪除,受衝擊最大的將是「中低收入」老人。
滕西華解釋,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就醫時,相關負擔費用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因此不受這次修法影響。但針對「中低收入戶」補助的唯一法源就是《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周道君也說明,修法後若地方政府決定不再持續補助,弱勢長者的假牙、白內障手術使用的人工水晶體、心肌梗塞的心臟支架補助可能都會受到影響。
除了修法瑕疵,以「年齡」作為補助與否的標準、且僅用二○%所得稅率作為排富門檻的修法意旨,也被學者質疑不符合公平原則。
「高齡者只是沒有所得,不是沒有錢。這是兩個概念。」政治大學財政學系特聘教授、中華經濟研究院院長連賢明就直言,有些長輩沒有所得,卻有房租收益、資本利得;這次修法明顯背離了健保基本的「量能課稅」原則,反而把年齡作為補助判準,「為什麼年紀大的人就需要補助?」

年齡非指標 有世代不公疑慮
「我們應該是去解決保費義務的公平性問題。結果現在是大發政治紅包,導致更嚴重的不公。」滕西華無奈表示,目前健保依職業與投保身分類別計算保費,家庭收入來源、就業情況與扶養人口,都會影響實際保費負擔,單薪家庭、撫養小孩的受雇者保費負擔尤其沉重。
以一位月薪四萬元,扶養兩名子女和配偶的受雇者為例,現在每月須為自己與三名眷屬繳納二千多元的健保費,「修法不但沒減輕這個家庭的保費負擔,工作世代繳納的稅金,還有一部分要用在補貼長者健保費上。」滕西華說道。
不過對修法持正面態度的政大財政系教授陳國樑指出,過去因為不同縣市政府財政能力各有高低,例如台中市和台南市,僅補助所得稅率五%以下長輩的健保費;台北市與桃園市,則將標準拉到稅率二○%,「導致人民因為居住地不同,出現差別待遇。」中央統一補助有助於縮小各縣市因財政能力不同而產生的福利差異。
但陳國樑也同意,所得稅率未必能充分反映個人經濟能力,若要讓補助制度更精準,仍須檢討所得稅基及健保費基的設計。
若想盡可能實現公平原則,滕西華建議,衛福部可以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思考在子法中增加條件,篩選出真正需要補助的對象,像是所得稅率二○%以下、無依附在子女名下投保,缺乏家庭作為安全網的第六類投保人,才予以補助。
另外地方政府也需要趕緊訂定自治條例,彌補這次被誤刪的中低收入長輩補助,避免最需要協助的弱勢,反在修法中遭到犧牲。
追根究柢,這次修法瑕疵的源頭,依舊是立法院在缺乏行政部門提供的詳盡資訊、雙方也未充分溝通下,倉促推動「福利法案」,才導致修法結果既引發爭議,又出現意想不到的副作用,難以達成「讓長輩獲得公平對待」的預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