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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失蹤男家屬下午親贈50萬賞金 「懸賞廣告」是否具效力?律師曝3情況

新竹失蹤男家屬下午親贈50萬賞金 「懸賞廣告」是否具效力?律師曝3情況

中時 宋原彰

生活消費

中時資料照

2020-12-18 09:34

新竹邱姓男子闖入中橫管制區後失蹤40天,被上山打獵的楊姓獵人尋獲。邱男家屬曾對外公告找到人會懸賞50萬,他們今天(18日)實現承諾,約楊男下午2點會面交付獎金。外界質疑「懸賞廣告」是否具法律效果,律師林智群說其是民法規定的法律關係,即便發現者不知有懸賞,發布懸賞的人仍必須依法給獎金。

 

該楊姓獵人透露他1年僅上山打獵1次,沒想到剛好發現邱男躲在山洞裡,他當下以為是屍體,但對方聽到吼叫聲後有抬頭看他一眼,他才趕緊連絡妻子並報警;他稱原本不知道有懸賞金50萬一事,經眾人告知後,他說如果真的拿到錢,會捐部分做公益,其餘的錢則添購果園設備。邱男家屬已約好今天下午2時在東勢農民醫院與楊男見面,除了交付50萬元獎金,也會當面致謝。

 

外界先前一度質疑邱男家屬懸賞金只是空談,但律師林智群在臉書發文表示,民法第164條中對「懸賞廣告」有明確規範,如果是一群人發現失蹤者,懸賞金需平分;若是A發現人,由B通知家屬,按理家屬應把獎金給A,若是B拿到錢,家屬因為已盡給付責任,不須再2次付錢給A,事後將由A、B兩人協議獎金。

 

▲律師林智群在臉書發文表示,民法第164條中對「懸賞廣告」有明確規範。(圖/翻攝自林智群臉書)

 

此外,林智群說,若楊姓獵人不知道有懸賞金一事,發現失蹤的邱男後仍可以領到獎金,民法條文寫道「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本文授權自中時電子報,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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