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週四(1/8)拍板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飼主將寵物送到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處理,若未符合「一定條件」則視為棄養。
寵物遺失發生次日起5日內未申報者,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亦屬棄養。棄養罰則將從原先的3萬至15萬元,提高至10萬至100萬元罰鍰。
虐殺動物也加重刑度,提高至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藥物、槍械、暴力或其他凌虐方式犯前述罪行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農業部「5大面向」修《動保法》,共計修正27條,將交送立法院審議,打造更透明、更人道、更完善的動物保護制度。
圖片來源:行政院農業部
1. 加強飼主責任、明確棄養認定
農業部指出,草案明確飼主棄養構成要件並提高罰鍰額度為10至100萬,建立寵物分類分級管理制度,並強化犬、貓絕育規範,將免絕育由申報制調整為申請制,以落實源頭管理與飼主責任。
為避免無故棄養,飼主將寵物送到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處理,若未符合「一定條件」則視為棄養;寵物遺失發生次日起5日內未申報者,除非有正當理由(如飼主因故受傷、住院),否則亦屬棄養。棄養罰則將從原先的3萬至15萬元,提高至10萬至100萬元罰鍰。
宰殺、故意傷害動物,致其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行為者,也加重刑度,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使用藥物、槍械、暴力或施以其他凌虐方式,致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圖片來源:行政院農業部
2. 提升動物收容管理品質
農業部修法明定收容動物人道處置客觀要件,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定期評鑑公立動物收容處所,以確保收容品質並保障動物善終權益。
符合動物安樂死的客觀要件:
- 患有法定動物傳染病
- 生理狀態嚴重惡化,已無法自行進食、飲水或排泄
- 嚴重影響動物本身或人員的健康與安全
農業部動物保護司司長江文全表示,現行法條中部分用語存在解釋模糊的空間,故本次修正重點在於明確化「重病無法治癒」的認定標準,修正後文字具體界定為:生理狀況已達無法自行進食、飲水或排泄的程度。
3. 精進寵物產業管理
條文強化特定寵物繁殖及買賣業者對商用犬、貓之源頭與流向管理,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業者,提高至30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鍰;擅自經營特定寵物寄養者,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特定寵物繁殖或買賣場所內的寵物,可不問何人所有,直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沒入。
4. 強化動檢員執法權限
為提升執法效率,草案增訂動物保護檢查員行政調查權限,建立即時處置措施,使地方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採取扣留動物、進入動物所在公私場所稽查、取締,以即時防止危害發生。
5. 增加強化動物保護、提高虐待動物刑責
為增加強化動物保護、嚇阻虐待動物,草案提高重大虐待行為之刑度,對故意宰殺或虐待、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刑度提高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藥物、槍械、暴力或其他凌虐方式犯前述罪行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圖片來源:行政院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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