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公司「台北車站」商場ROT案,由新光三越得標拿下未來23年經營權,現任經營者微風廣場公司落選,認為審議過程充滿瑕疵,聲請於相關行政救濟程序確定之前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週五(7/3)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
北車商場契約將於7月24日屆滿,因此重新招標,成為眾多零售百貨業者爭搶的標的,此次有8家業者投標,台鐵公司3月23日辦理資格審查,4月22日召開第3次甄審委員會綜合評審會議,評審通過資格審查的8家民間廠商。
台鐵4月28日公布結果,在序位合計值中,新光三越以「23」取得最優申請人,以「一分」之差,險勝24的微風廣場。不過,招標案除有評選結果提前外洩爭議外,微風更指控有兩大瑕疵,包括評審委員的資格適格性及利益迴避程序是否確實依規範執行,微風廣場提交異議函,並向法院聲請於相關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停止執行處分。
北高行認為,台鐵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公告徵求民間廠商、辦理資格審查、召開甄審會綜合評審會議,並決議評定新光三越為最優申請人,微風廣場次之,處分依形式上觀之,沒有一望即知的違法情形。
裁定指出,至於微風逛場指稱處分有洩密、甄審委員應迴避未迴避等違法情事,但依卷證難以不經實質審理就能判斷,也不是只依微風廣場所述,就能加以認定,仍應待本案訴訟詳細審酌雙方主張,再調查事實及證據、進行言詞辯論後才能論斷,依現有證據資料,無法認定台鐵處分合法性有疑義。
北高行指出,台鐵和微風廣場營運契約期限將於7月24日屆滿,經營權限本會隨契約期限屆滿而消滅,且期滿後不一定會由微風繼續經營,此事微風廣場訂定契約時得以預見,因此契約期滿後無法繼續經營,與台鐵處分無關。
裁定認為,縱使微風廣場主張因此會有失去營業收入、商譽減損等損害,但此損害並非不能回復原狀,又微風主張台鐵處分將對公司勞工及家庭、往來專櫃廠商、旅客與大眾等造成損害,但都不是微風自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直接受損或危險,不能以此聲請停止執行,裁定駁回聲請。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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