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輪取消退費規定、郵輪航程延誤理賠、郵輪退費規定?郵輪個人定型化契約新制有哪些?近期郵輪旅遊興起,越來越多人嚮往一邊在船上度假、一邊出國的豪華旅遊型態,卻也衍生出不少爭議和糾紛。
國外郵輪業者多透過旅行社代理,讓不少消費者求償無門,交通部於7月27日公告「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文規定業者不可於行程上寫「僅供參考」。
此外,因颱風影響更改行程或是郵輪行程取消怎麼賠?若行程有延誤也須按日或按差額計算賠償,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郵輪旅遊太多糾紛!交通部出手祭出「定型化契約」
郵輪旅遊於疫情後大爆發,越來越多人享受邊玩設施又能出國的海上度假型態旅遊,根據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統計,2025年台灣港群郵輪達567艘次、115.67萬人次,創下歷史新高,其中外籍旅客達47萬人次,占整體旅客41%,同樣刷新紀錄。
不過隨著越來越多旅客傾向奢華的遊輪行程,相關糾紛也相繼出現。像是過往就曾有郵輪受到颱風影響更改行程,導致旅客權益受損,也有因嬰幼兒旅客的參團資格、郵輪上發生意外受傷時的處理及費用等,而產生不少糾紛。由於郵輪大部分皆為國外業者透過旅行社代理,因此若出現相關爭議,旅客也不易求償。
過去,法規上僅有針對「團客」保障所訂定的定型化契約,為保障散客權益,交通部訂定「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7月27日起正式公告實施。未來,若郵輪公司任意變更行程、航程延誤或價格行程資訊不透明等,致旅客權益受損,旅客可依相關規範求償。
航港局指出,「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適用以台灣為主要攬客市場且在台直接銷售或委託代售船票,並以我國港口為母港營運之郵輪,明確定義郵輪公司與旅客為契約當事人。若未來出現相關爭議,旅客也不至於找不到對外窗口及相關負責人,使相關權利義務更加明確。

圖/交通部航港局
資訊透明化,不得「僅供參考」
根據公告內容,業者應完整揭露契約重要事項,包括審閱契約期間不得少於3天;航程內容、服務項目、費用及繳費時期等重要資訊皆須要透明化,像是航程費、艙房費、餐飲費及代繳之相關法定行政規費等郵輪船票服務費用總額,皆須明確記載。
航港局強調,公告規範明確要求業者不得在契約中使用「僅供參考」或其他不確定用語之文字,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解約、求償及異議之權利,以及不得變相加價。同時規範業者不得記載免除或減輕其依法應負之責任與義務,確保契約內容符合誠信及平等互惠原則,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與市場交易秩序。

圖/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不能參加怎辦?可改由第三人參加、支付退費費用
若旅客於航程開始前因故不能參加,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郵輪公司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若因人員調整而導致費用增加,郵輪公司得請求該變更後的第三人負擔;若費用減少,旅客不得請求返還。
考量郵輪產業實務及國際慣例,採衡平對等設計,明定旅客於航程開始前任意解除契約者,應依通知時間與出發日的間距負擔相應比例的退票費用;相對的,若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導致航程取消,郵輪公司除應退還旅客已支付費用外,亦須依相同的基準提供賠償。
- 旅客於90日前通知退票,需支付10%費用
- 旅客於60日至89日前通知退票,需支付20%費用
- 旅客於32日至59日前通知退票,需支付60%費用
- 旅客於16日至31日前通知退票,需支付80%費用
- 旅客於15日內通知退票,需支付100%費用
行程延誤可按日或按差額計算賠償
航港局表示,為兼顧產業實務彈性,允許業者提出有利於旅客的替代方案,得經旅客選擇並同意以替代方案取代原退費賠償機制,如未獲旅客同意,則應回歸退費賠償機制;除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之事由,例如:天災、地變、天氣惡劣、颱風、戰爭、海上救助、緊急避難、人道救援、封港、政府法令、目的港罷工、暴動、法定傳染病等,郵輪公司不得任意變更航程,如有任意變更,須應規範之退費賠償機制辦理。
對於因可歸責郵輪公司之事由,致航程延誤或未依約定進行,亦分別建立按日或按差額計算之賠償原則,每日賠償金額,以郵輪船票服務費用總額除以航程日數計算,5小時以上未滿1日者,以1日計算。同時要求業者應於合理期間內完成退費或賠償,若有延遲應主動說明。
航程中若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未達成約定郵輪船票服務項目內容,郵輪公司應退還旅客差額,旅客得請求郵輪公司賠償各該差額2倍之賠償金額;因郵輪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旅客得請求郵輪公司賠償各該差額2倍~5倍之賠償金額,且賠償金額應逾各該差額2倍。
航港局補充,郵輪業者應依法設立分公司或委託代理業辦理相關業務,以利處理消費申訴及相關爭議。航港局將會同交通部觀光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疾病管制署,針對消費保護措施、船舶安全、食品安全衛生及傳染病防治等事項辦理訪查,透過事前預防及事後監督雙軌並行,提升郵輪旅遊環境與消費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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