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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格畫不好、矽利康打太醜...工地主任被炒LINE回「這貼圖」悲劇!公司以為同意資遣,法官這樣判

停車格畫不好、矽利康打太醜...工地主任被炒LINE回「這貼圖」悲劇!公司以為同意資遣,法官這樣判

黃明惠 整理

職場

shutterstock

2023-07-06 15:00

一個LINE貼圖竟衍生勞資糾紛!一名王姓男子透過人力銀行應徵建設公司的工地主任,但工作表現不符公司預期,公司認為王男誇大過往工作經驗,於是僅僱用他2個月後就請他走人;公司事後傳LINE通知已將當月薪資、資遣費3520元匯入帳戶,王男回覆「饅頭人比讚」貼圖,因此認為他同意解僱,沒想到隔年王男卻告上法院,主張解僱不合法。

貼圖讓雙方各執一詞,法官判決表示,饅頭人貼圖只是代表呼應、知道公司匯款之事,王男沒有表示其他意思,因此不能認定他同意資遣;而建設公司上訴高院後,雙方已達成和解。

 

壹蘋新聞網報導、以及判決書內容指出,建設公司指出王男過往的履歷顯示,曾在7年間換了10個工作,每家公司任職時間最短1個月,最長8個月,可見他「可以做卻不願做」,學識能力也不足以勝任工地主任;甚至詢問王男以前的公司,發現他履歷有些不同。

 

法院審判時,建設公司主張王男日常工作表現都與履歷不符,像是請他在工地設置來賓臨時停車格,但他畫線畫不好;叫他施打矽利康,卻做得很難看、不能用;也不會製作報價單、小修改的報價單過一段時間才做出來;再加上要他協助清洗、搬運建材,他態度不佳說:「蛤!這也要我做嗎?」

 

甚至主管教他如何協助交屋,他卻回說「學不會」,因此建設公司認為王男不能勝任工作,所以試用期不通過予以資遣;建設公司主張,有告知王男已將工作最後月份薪資、資遣費匯到戶頭,王男還用「饅頭人比讚」貼圖表示「同意資遣」。

 

LINE貼圖資遣

▲「饅頭人按讚」的LINE貼圖,引發勞資糾紛。(翻攝判決書)

 

不過,法官認為「饅頭人貼圖」只是代表王男呼應、知道公司匯款的事情,不能單就此貼圖認定他同意資遣;建設公司主張王男工作能力與學經歷不符,法官也認為只是專業見解不同,公司無法證明他不能勝任工地主任,因此一審判決僱傭關係存在,建設公司須補發薪資直到讓王男復職為止。

 

求職「謊報」學經歷會有問題?

 

104職場力網站指出,若求職者為爭取企業面試或錄用機會,異想天開將履歷中的學歷、經歷或技能專長等個人資料為虛偽不實記載,將承擔法律風險。萬一求職者謊報自身學、經歷?雇主確認事實後,決定終止勞動契約的話,有哪些注意事項?

 

1. 終止勞動契約

 

徵才企業若是屬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根據同法第18條第1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惟徵才企業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逾上述30日法定除斥期間,徵才企業即喪失得依該條款規定單方終止雙方間勞動契約之權利。

 

司法實務上,有個案認定求職者於應徵時所填寫之履歷,有虛偽不實,使徵才企業誤信其具備高階管理人員之能力而有受損害之虞,徵才企業援引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終止與求職者之勞動契約,於法並無不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參照)。

 

找工作履歷

 

2. 提起刑事告訴

 

履歷依其性質是求職者向徵才企業自我表述其個人基本資料,以及學歷、經歷或技能專長等其他個人資料,且願與企業締結勞動契約之具有一定意思表示的私文書。需注意的是,刑法第210條規定之偽造私文書罪,是以無製作權人,假冒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為構成要件,若是自己之文書,縱有不實之記載,不構成本條之罪(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365號刑事判例參照)。

 

若求職者除提供不實履歷,另於面試或錄用報到時,提供偽造之畢業證書、成績單或國外入學許可通知書,使徵才企業誤信僱用而核以高階職位與高薪者,司法實務上,有個案認定構成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成績單)及私文書(入學許可通知書)罪,以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53號刑事判決參照)。

 

3. 請求民事賠償

 

徵才企業可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規定,請求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

 

其實多數企業仍著眼於勞工實際工作能力,未必將勞工學經歷以明文制度納入進用與敘薪標準中。倘勞工之工作表現已可滿足職務需求與雇主期待,且該職務對誠信義務無特別高度要求者,雇主欲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終止勞動契約,恐舉證較為困難而存有一定風險。

 

倘雇主對於學經歷特別重視者,除應於進用前加強背景調查外,強烈建議將學經歷因素納入進用或敘薪標準之中,一旦勞工浮報學經歷,即可明確產生溢領工資之不當得利,除因此造成雇主損害,雇主較得執此主張解僱有據外,雇主亦可依照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方式進行求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54號民事判決參照),方得有效降低浮報學經歷對企業造成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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