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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違約金怎麼算?被綁約3年「離職賠20萬」合理?律師揭勞基法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收存證信函先這樣做

離職違約金怎麼算?被綁約3年「離職賠20萬」合理?律師揭勞基法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收存證信函先這樣做

蘇芳禾

職場

勞動部提供

2026-06-09 17:17

勞動部在6月5日發布通函,重申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攸關勞工職業選擇自由,雇主不得以不合理條款加以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雇主須有符合「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或「提供合理補償」等二項要件之一的前提下,始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且該約定不得逾越合理範圍,否則無效。

對此,長期擔任勞資爭議調解人與調解委員的律師李瑞敏接受《今周刊》採訪時分析,勞動部此次的通函更清楚定義,一般性入職訓練、新人訓練,例如看影片、或是請資深同仁指導等,公司並沒有額外付出,不能夠當作綁約條款的專業訓練,此通函的內容對勞工相對有利。

李瑞敏指出,雖然實務上法官對於「是否為培訓」仍有裁量權,但這次的通函會讓勞工朋友較有權利意識,即使已經簽署培訓合約,仍然可以了解到,不是每種「培訓」都可以作為綁最低服務年限、賠償的有效約定。

目錄

 

勞動部通函:可檢具事證資料向當地勞工機關申請協處

 

事業單位與勞工間因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所生爭議頻傳,勞動部6/5指出,實務上常見雇主以最低服務年限搭配違約金之約定,要求勞工在一定期間內須留在事業單位內服務而不得任意轉職,若提前離職即須負擔高額賠償費用。此外,亦有雇主是以提供留任獎金或簽約金等合理補償作為約定條件,因而衍生違約金過高或返還範圍爭議。

 

勞動部發布通函重申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並提醒雇主注意以下事項:

 

一、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應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並具備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如屬例行性教育訓練、一般在職訓練、新進人員業務熟悉訓練,或依法應辦理法定訓練等所生費用,雇主均不得據以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亦不得作為請求違約金或返還費用之依據。

 

三、雇主如以留任獎金、簽約金或其他預付性給付,作為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合理補償,應明確告知;勞工於約定期限屆滿前離職時,倘雇主要求勞工返還之金額,應依尚未履行服務期間按比例計算,不得要求全額返還。

 

勞動部呼籲,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涉及勞工職業選擇自由及職業流動權益,雇主於訂定相關條款時,應審慎評估其必要性與合理性,避免以不當約定限制勞工擇業自由。勞資雙方如對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或留任獎金返還等事項發生爭議,可檢具具體事證資料,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協處。

 

▲ 勞動部釋出最新通函,勞動律師認為,有利於勞工了解自身權益。圖/勞動部提供

 

律師實務案例Q&A 公司給你的培訓是哪一種?

 

一、實務案例解構:一般訓練 vs 專業培訓

 

問:【案例一:入職訓地雷】 新人王先生入職僅接受一週「內部行政系統操作」訓練,就被要求綁約三年、違約賠20萬。離職被追討時,這種合約在法律效力上如何界定?

 

李瑞敏律師解答(以下簡稱答):

 

此次勞動部通函與新聞稿內有提到,一般性的入職教育訓練、新人訓練或依法應辦的法定訓練,不能算是此處的專業培訓,因此前述個案中,新人王先生入職所接受的「內部行政系統操作」訓練,不能算是勞基法第15-1條所規定的專業訓練,上開約定綁約三年、違約賠20萬元是違反勞基法第15-1條規,而屬無效。

 

問:許多雇主認為「派資深前輩指導、看影片」即屬培訓。法律上「專業技術培訓」與「一般業務熟悉訓練」的紅線在哪?勞工應如何蒐證自保?

 

答:這也是勞動部此次通函與新聞稿所特別指出的,專業培訓跟一般的在職訓練不能等同視之,例如前述所舉「派資深前輩指導、看影片」並非勞基法第15-1條所規定的專業訓練。

 

過去法院判決實務常見的個案有機師培訓,考上航空公司的機師,但還沒有飛航專業,此時航空公司將機師送到國外去培訓,這就屬於勞基法第15-1條所規定的專業訓練。至於一般新人到職,資深員工把新人教會、讓新人熟悉公司業務等,這是一般的在職訓練、新人訓練,並非勞基法第15-1條的專業培訓。

 

近年來機師的綁約時間下降。過去航空公司送機師出國培訓,甚至曾綁約到 10 年、15年,而現在因為航空界的集體勞動意識高漲、加上工會的爭取,大部分綁約都會壓到 7 年或 7 年以下。

 

蒐證部分,例如勞工可以保全課程內容的事證,同時案件到法院,法院也會整體審酌雇主的培訓成本與綁約年限的合理、必要性。

 

二、高階進修爭議:出資唸學位「綁約比」的合理性

 

問:【案例二:唸4綁8】 若公司全額負擔學費且進修期間照樣給薪(共4年),卻要求「服務滿8年」才可離職。這種 1:2 的時間比例,在實務判決中是否常被認定為「逾越合理範圍」?

 

答:法院實務的判斷會是綜合認定,若以上開案例,有可能被認法院認定合理,原因在於這4年的薪資與學費由雇主全額負擔,明顯雇主有額外去培訓與栽培勞工,但時間比未必是1:2,會總和雇主的人力、成本、約定年限等綜合判斷。

 

三、勞動部 6/5 最新函釋解讀

 

問:請律師為讀者白話解讀《勞基法》第15條之1。雇主欲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須符合哪兩大要件之一,合約才具備初步合法性?

 

答:雖然雇主招募勞工會有一定成本,但並非是所有情形下都可以約定至少要在公司待幾年的綁約條款,因為這樣會限制勞工的離職自由,《勞基法》第15-1條規定是只有在「雇主有負擔費用對勞工進行專業培訓或是提供合理補償」的情形下,才能約定服務年限條款。

 

前者,例如剛考上航空公司的機師,尚需要航空公司支付費用送出國培訓,此時法院認為可以約定服務年限條款;後者,舉例如挖角時的簽約金,勞工從A公司跳槽到B公司,B公司為了留才、留住勞工而提供簽約金,但要求勞工至少服務滿一段時間。

 

問:【按比例計算原則】 通函強調違約金應按比例計算。若以上述「唸4綁8」案例,勞工在第5年(已服務4年)離職,合理的賠償金額與項目(包含學費與薪資)實務上如何精算?

 

答:所謂比例計算,就是一部履行的酌減,例如綁約八年,勞工已經服務滿4年,比例酌減,賠償責任酌減為半數。一般實務上,服務年限的約定賠償,例如過去曾有違約機師賠償,有可能會約定訓練費用返還,與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過往曾有實務見解認為,訓練費用返還無須比例計算,但她個人認為「都一樣」,均應依任職比例計算才合理。「我們可以想像同樣都是綁約8年,但一個勞工持續任職7年、還有另一個只做了2年,這兩個人要賠償一樣,豈不鼓勵勞工儘早違約,並無公平性。」

 

四、危機應對與調解實務

 

問: 若勞工因職場霸凌、不當管教被迫離職,卻收到公司索討高額違約金的存證信函,第一時間的法律應對邏輯為何?

 

答:前述勞基法第15-1條還有一個「免責條款」,也就是《勞基法》第15-1條第四項規定:「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因此,若勞工是被迫辭職,例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而不得不離職,依據前述勞基法第15-1條第四項規定,是可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第一時間的法律應對,可以回覆主張是被迫離職,然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問:【調解第一線觀察】 您長期擔任雙北市勞資調解委員,在「最低服務年限」爭議中,勞工爭取到「賠償金打折」或「合約無效」的勝算通常有多高?

 

答:除了機師的違約金很高,比較容易有法院判決外,目前服務年限的爭議案件,有時候金額不會太高,我們通常鼓勵勞資雙方來調解,調解人或調解委員可以對勞資雙方有公平、公允的建議,即便調解不成立,也可以合意仲裁,讓勞資雙方免去漫長的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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