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已在7/1施行新增的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規定,勞動部週二(7/14)公告修正第五版《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新版指引明確區分職場霸凌與其他職場不法侵害的適用範圍,並強化職場內、外部暴力事件之預防、申訴、調查、協助及保護機制,協助事業單位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共同營造健康、友善及互相尊重的工作環境。
有許多服務業勞工飽受顧客無理行為,例如在網路上肉搜、公審店員,新版指引則要求雇主應以「保護勞工安全」為優先,若勞工進一步對顧客提起訴訟,雇主也有義務要提供法律協助等資源。
至於「奧客」的標準為何,勞動部也有提供例示,包括:有暴力或其他攻擊行為(包括精神攻擊)、強迫勞工手寫悔過書,或是在社群媒體等平台上,指名特定勞工並中傷之行為。此外,未經勞工本人同意,將勞工的臉部或名牌等之相片公開於社群媒體,也包含在例示內。
勞動部表示,《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後,已建立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及申訴處理機制,涉及職場霸凌案件者,應優先依其相關規定辦理;至於勞工因執行職務遭受暴力、威脅、騷擾或其他不法侵害,包括來自顧客、民眾或其他第三人之不當對待(例如服務業、醫療照護、交通運輸及公共服務等第一線工作場所),則仍依該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職場不法侵害預防相關規定辦理。
勞動部指出,本次修正新版指引的目的,在於建立更清楚的案件分流及管理機制,使各類事件均有明確的法規依循及處理程序,避免適用混淆或重複處理。
新版指引修正重點包括:
建立案件分流機制,明確適用範圍:涉及性騷擾、跟蹤騷擾、就業歧視及職場霸凌等事件,應優先依各該專屬法規辦理;新版指引則適用於前述事件以外之職場不法侵害預防、通報、調查、處理及改善措施,建立更清楚的制度分工。
強化高階主管責任,建立組織預防文化:企業經營階層的高階主管應明確宣示預防職場不法侵害政策,建立公平、合理的申訴及處理機制,並督導各級主管落實管理責任。
評估外部不法侵害風險及勞工保護:強化來自組織外部的危害辨識及評估,建立相應處理程序;針對第一線勞工遭受顧客、民眾或其他第三人惡意客訴、辱罵、威脅或暴力等情形,雇主應優先保障勞工安全,並視個案需要提供法律、醫療或心理諮商等協助及保護措施。
公開申訴管道,完善調查及處理程序:要求事業單位設置並公開多元申訴管道(建議整合職場霸凌、職場性騷擾等申訴窗口),指定專責人員受理案件,並建立完整的事件通報、調查及處理機制。
兼顧安全管理與隱私保障:工作場所設置監視設備,應兼顧安全管理需求及勞工隱私權保障,避免過度監控,並不得於廁所、更衣室等涉及高度隱私空間設置監視設備。

▲ 勞動部公布新版《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圖/勞動部提供。
奧客條款例示
根據勞動部14日公布的「潛在造成職場(外部第三方)不法侵害之行為樣態【例示】,外部不法侵害的典型樣態如下所示。但應特別留意以下幾點:①與第三方的互動方式可能會因勞工的業務性質不同而有所差異、②相關的判斷可能會因實際發生之個案的情況不同而有所差異、➂不應損及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或消費者保護法等法律所賦予第三方的權利、④以下情形僅屬例示而非列舉。
一、暴力或其他攻擊行為
(一)對勞工之身體攻擊(涉及刑法傷害罪等):
⚫ 對勞工施加毆打、踢踹等行為。
⚫ 對勞工投擲物品等行為。
(二)對勞工之精神攻擊(涉及刑法傷害罪、恐嚇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等) :
⚫ 對勞工施加將危害勞工或其親屬的言語或行為。
⚫ 否定勞工之人格的言語或行為。
⚫ 在眾人面前施以會損害勞工之名譽的言語或行為。
二、第三方所要求的內容欠缺正當性且遭拒絕後仍持續糾纏
關於第三方所提出之要求或主張,應基於事實,確認其是否為正當的要求;勞工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具有瑕疵或過失者,或是雖有瑕疵或過失但與該要求或主張完全不具有關聯性者;欠缺正當性之要求或主張經勞工拒絕後,第三方仍持續糾纏或反覆提出相同之主張者。
(一)勞工所提供的商品、服務不具有瑕疵或過失:
⚫ 要求勞工將完全沒有瑕疵的商品更換為新的商品。
⚫ 已受有符合事先被告知內容之服務,但仍要求勞工再次提供服務。
(二)要求之內容與勞工所提供的商品、服務間並無關聯:
⚫ 就與勞工所販售之商品完全無關的其他物品所生之故障等,要求勞工賠償或修繕。
⚫ 要求勞工販售與其實際販售之商品完全無關的其他商品。
(三)提出與商品或服務之瑕疵或過失完全無關之要求:
⚫ 商品具有瑕疵,但要求勞工修繕與該商品完全無關之其他物品。
三、第三方所要求的內容雖具正當性但其手段或樣態有違法之虞第三方根據法令、契約等而向勞工提出具有正當性的要求或主張(例如其所受之商品或服務存在瑕疵或過失而要求改善),但實現該要求之手段、樣態有違法之虞。
⚫ 對勞工施加過度且長時間的嚴厲斥責。
⚫ 多次致電給勞工,不給予其合理作業期間而反覆提出相同要求。
⚫ 於店舖內長時間糾纏並反覆提出要求,因而對勞工造成拘束。
⚫ 強迫勞工手寫悔過書(不接受電腦打字等)或親手送交報告書至住家(不接受郵寄等)。
四、其他不法言行
⚫ 儘管已被勞工要求離開店舖等,仍舊無正當理由而長時間逗留(涉及刑法侵入建築物罪等)。
⚫ 對勞工施以性意味的言語或行為(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等)。
⚫ 對勞工施加跟蹤騷擾行為(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等)。
⚫ 在社群媒體等平台上,指名特定勞工並中傷之行為(涉及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等)。
⚫ 未經勞工本人同意,將勞工的臉部或名牌等之相片公開於社群媒體等平臺(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勞動部強調,新版指引並非增加企業新的管理負擔,而是配合職安法新制,整合既有制度並提供更明確的管理流程,協助事業單位建立完善的預防、通報、調查及處理機制。透過職場霸凌與其他職場不法侵害案件分流處理,以及強化組織管理與勞工支持措施,讓雇主有所依循、勞工獲得保障,進一步守護勞工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