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搖滾教父」黃大煒於6/3在夏威夷驟逝,享壽61歲,各界不捨尚未平息,似乎藏有未見的遺產風暴。
黃大煒的兩個姊姊Consulina及Joann,透過「漢英得力法律事務所」陳鎮宏律師發出辭世聲明,聲明中稱兩位姊姊為黃大煒「全體繼承人」,將全權處理後事,音樂資產也以該律師事務所為唯一合法授權窗口。
此舉引發與黃大煒相伴超過31年的女友兼經紀人Vicky(趙瑞芳)強烈反彈,痛斥該律師聲明「不合法」,將對陳鎮宏律師提告。
Vicky稱才與黃大煒媽媽和弟弟通電話,不敢相信他就這樣走了,根據壹蘋新聞網報導,黃大煒外婆過世時,Vicky便以「外孫媳」名義印在訃聞上,兩人關係早如同夫妻,Vicky說黃大煒曾多次求婚,最後她也答應了,只是還沒約好時間去登記就天人永隔!
Vicky坦承黃大煒搬回夏威夷時2人確實有吵架,但沒有分手,但「他因為姊姊的關係,和我吵架後有陣子斷聯。」
Vicky說,會請黃珊珊律師對陳鎮宏提告,包括之前在5月26發布的黃大煒離台返回夏威夷律師聲明函,以及週日的律師聲明函都是違法,自己會盡快補上自己這方的聲明。
台灣法律中「未婚同居伴侶」在另一半過世時,所面臨的現實困境也被反應,即便Vicky與黃大煒感情深厚、長年以伴侶相稱,並共同經歷20多年的生活與事業起伏,但在現行《民法》規範下,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存活的一方在法律上便缺乏「配偶」身分,自然沒有任何法定繼承權。
依據台灣《民法》第 1138 條的規定,繼承權有嚴格的順位限制。在死者無配偶、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與父母的情況下,兄弟姊妹即為合法的法定繼承人,這也是為何黃大煒的胞姊能夠在法律上主張自己是「全體繼承人」。
對於未婚伴侶而言,若逝者生前沒有透過「預立遺囑」將財產遺贈給對方,伴侶往往在悲痛之餘,還得面臨被家屬「依法」切割、甚至無權參與後事的窘境。
不過,儘管如此,未婚伴侶在法律上仍有最後的防線。若生前未立遺囑,但存活的一方長期依賴逝者提供經濟支持,依《民法》第 1149 條規定,可向死者家屬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爭取部分遺產以維持生活。
然而,實務上這需要嚴格舉證,像是扶養事實與經濟困難,對於身兼經紀人、具備工作能力的Vicky來說,這條法律途徑的門檻相對較高,未來若要翻盤,黃大煒生前是否曾留下任何形式的遺囑、信託或授權契約,將成為後續訴訟的關鍵。
專業法律人士呼籲,現代社會伴侶關係多元,若選擇不走入婚姻,務必提早進行生前財產規劃,透過合法預立遺囑、保險受益人設定或生前贈與等方式,才能真正保障摯愛之人的權益,避免在生命盡頭留下遺憾與無解的紛爭。
在今天的社會中,常見兩人間並未結婚,但有長期共同生活的親密關係,此一相處模式,有可能是同居,也有可能是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在這類情況下,由於兩人間的關係並不是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導致許多專屬於配偶的權利無法適用於此類關係。
這時如果一方過世,另一方可以對遺產主張什麼權利呢?
長期共同生活的親密關係(沒結婚)
對方過世我有繼承權嗎?
- 被繼承人生前有持續扶養
- 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 被繼承人沒有給相當的遺贈
一、沒有繼承權
依現行民法,繼承人只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而其中的「配偶」並不包含有長期共同生活的親密關係,但沒有依法結婚的人。所以長期共同生活又關係緊密的兩人,在一方過世時,另一方並不在繼承人之列,沒有繼承權,不能主張依法繼承過世一方的遺產。
二、可以接受遺贈
被繼承人如果生前有先立遺囑,在遺囑中將財產上的利益無償給與受遺贈人。這個時候,長期共同生活具有親密關係的存活他方,可以是受遺贈人,接受一方的遺贈。但要注意的是,在過世一方還有繼承人的情形時,法律對於法定繼承人有最低限度繼承遺產比例的保障,也就是「特留分」,遺贈的金額如果超過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繼承人可以主張從遺贈的財產中扣減。
附帶一提,法律上另有一種稱為「死因贈與」的契約,是指契約雙方約定好,當一方死亡之後,贈與契約就會生效,還活著的另一方可以獲贈死亡的人的財產。舉例來說,A跟B約定,A死亡之後若B還活著,B可以獲贈A所有的房屋一棟、土地一筆,就是所謂的死因贈與。沒有結婚的兩人,如果沒有在遺囑中記載遺贈,也可能透過死因贈與,把財產留給彼此。但死因贈與在實務上非常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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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享有遺產酌給請求權
(一)遺產酌給請求權的意義
此一觀念來自於我國傳統的「死後扶養」概念,用意是避免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的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生活陷入困難。所以,當長期共同緊密生活的存活他方符合以下的一定條件,可以請求酌給過世一方的部分遺產,以維持生活。
(二)需具備一定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可以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
-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
- 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但也有實務反對這個要件,認為法條並沒有規定這個要件,不可以自行增加標準,避免影響請求權人的權利。
- 被繼承人未為相當的遺贈。
(三)酌給標準
此時應該由親屬會議,依照請求人所受扶養的程度,和其他關係,例如受酌給權利人的性別、年齡、身體狀況、生活狀況,以及兩人之間的身分關係及情誼厚薄、遺產狀況等因素[12],決定酌給遺產的數額。
四、結論
因此,當兩人有長期共同生活的親密關係,但沒有結婚,一方過世,另一方雖然不是繼承人,但可能可以因為遺贈獲得財產,或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
漢英得力法律事務所 律師聲明函全文
茲受音樂人黃大煒先生的胞姊 Consulina Wong 女士及 Joann Wong 女士(下稱本所當事人)的特别委託,代為發布律師聲明如下:
一、黃大煒先生係於檀香山時間2026年6月2日(相當於臺北時間2026年6月3日)早晨,於美國夏威夷檀香山的姊姊家中驟然離世。在最後這一個月,他滿心期待地要帶著音樂再度出發。
二、上開二位本所當事人,依法為黃大煒先生的全體繼承人,有關後事悉由二位胞姊全權處理,黃大煒先生遺留下來的珍貴音樂資產,仍然以本所「漢英得力法律事務所」為唯一合法的授權窗口。
三、於2025年12月27日,黃大煒先生結束臺灣的生活,與姊姊一同回到夏威夷。在此之後,除了二位姊姊,没有任何人在過去或未來有權代表黃大煒;且除本所之外,黃大煒先生亦未委託任何人作為其演藝事業對外聯絡的統一窗口,律師委任乙事更係由黃家直接委任。另外,自始至終,黃大煒先生、與其家人更未曾擁有其社交媒體的管理權限。
四、因此,如有其他人就黃大煒先生的演藝事業提出任何工作說明、業務洽談、或未來規劃,均不屬實,對黃大煒先生之遺屬更不生任何法律效力。有關外界如再有擅以黃大煒先生本人名義經營任何社群媒體平台,或擅自侵入通訊軟體之行為,請在尊重他人隱私及個資的基礎上,立即停止該等不法行為並關閉該帳號或平台;甚至如有任何對黃大煒先生、其家人、朋友和工作夥伴的不實指控、造成侵害名譽或隱私,將立即存證並保留法律追訴權,並委託本所律師處理相關的維權事宜。
五、數十年來,黃大煒先生用他非凡的音樂才華、無比的熱情,以及跨越世界連結人心的天賦,豐富了無數人的生命。謹代表家人再次感謝大家多年來對大瑋老師的關愛和支持!
在此懇切呼籲媒體與大眾,留給驟然失去至親、且一直遠離演藝圈的家屬最大的隱私空間,並讓逝者安息為荷。
漢英得力法律事務所陳鎮宏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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