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特留分規定正式三讀!立法院週二(7/28)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修法後,被繼承人若僅剩兄弟姊妹為法定繼承人時,就可依遺囑自由分配全部遺產,不再受兄弟姊妹主張特留分扣減之限制。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強調,這次修法不是剝奪兄弟姊妹的繼承權。如果生前沒有立遺囑,兄弟姊妹仍然依法繼承;如果有遺囑,就應該尊重往生者的安排,週二刪除的是法律強制保留給手足的「特留分」,不是兄弟姊妹的法定繼承人身分。
不過要注意的是,本案將在總統公布6個月後實施,也就是至少半年內仍然適用舊法。
立委:舊法對無子女者形成「單向」繼承之不公平
根據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的提案說明,現行《民法》保障兄弟姊妹特留分,與核心家庭之現實脫節,侵害遺囑自由與財產自治;且實務上亦衍生多起手足間(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半血緣兄弟姊妹)遺產紛爭,激化家族對立並浪費司法資源;又對無子女者形成「單向」繼承之不公平。
提案指出,實際照顧被繼承人或與之共同生活者,因情感疏離之手足主張特留分扣減權,致破壞其遺囑分配之完整性,背離社會價值應聚焦於照顧被繼承人之配偶與直系血親,民法現行制度實已與社會價值重視實際照顧關係與家庭實質聯繫之理念不符,亦與國際繼承法制趨勢未合。
提案表示,為調整失衡、減少訟源、與國際接軌,因此「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並順移款次。三讀條文修正通過,將原本《民法》第1223條第四項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直接刪除。
修正後的三讀條文明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吳宗憲也在修法後在社群指出,一個人辛苦一生累積的財產,應該有權決定最後要留給誰。血緣值得珍惜,但不能凌駕最後的自由意志。他的最後心願,都應該被尊重。
法務部原先擬定相關配套,擬修正《民法》第1149、1165、1173-1、1173-2條,經過朝野共識,院會通過國民黨團再修正動議「不予修訂」。
民法第 1223 條原條文: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第 1223 條三讀後條文:
民法第 1223 條修法前後特留分對照
刪除原第 4 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修正後立遺囑人得更自主地處分個人遺產,無須再為兄弟姊妹保留特留分。
| 繼承人身分 | 現行特留分比例 | 修法變更狀態 |
|---|---|---|
| 配偶 | 1 / 2 (應繼分) | 維持原案 |
| 直系血親卑親屬 (子女/孫子女) | 1 / 2 (應繼分) | 維持原案 |
| 父母 | 1 / 2 (應繼分) | 維持原案 |
| 祖父母 | 1 / 3 (應繼分) | 維持原案 |
| 兄弟姊妹 | 無 (原 1/3) | 三讀刪除 |
台灣遺囑協會:單身族與頂客族受惠
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指出,修法前特留分制度是近百年前的制度,實務上長期衍生變相懲罰無子女者、與現代社會脫節、侵害憲法財產權與遺囑自由、甚至容易成為爭訟導火線,因此這次修法,除能回應保障廣大單身族及頂客族對遺囑自由權利的深切期待,也避免社會上繼續出現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的受害者。
劉韋德表示:「過去很多人想把財產完整留給真正照顧自己的人,卻因法律規定而被迫分給多年沒往來甚至有恩怨的兄弟姊妹,造成許多家庭遺憾,這次修法讓財產分配權回到被繼承人手上,是台灣遺產法制邁向意思自主的重要一步」。
劉韋德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法後,單身族與頂客族是影響最深的兩大族群:
單身無子嗣者:
過去單身者過世後,即使生前立了遺囑,想把財產全數留給長期照顧自己的同居伴侶、摯友或捐贈給公益團體,但兄弟姊妹仍可依法主張遺產三分之一的特留分。
修法後單身族只要立好合法遺囑,即可將完整遺產留給特定對象,旁系手足完全無權請求。
頂客族(夫妻無子女):
過去當頂客族夫妻其中一方過世,生存配偶並不能獨得遺產,必須與過世一方的手足「共同繼承」。即使過世者立遺囑想把財產全留給配偶,手足仍可出面主張特留分,導致生存配偶可能面臨必須變賣房產、補償大伯、小姑特留分的困境。
修法後全面解套,夫妻雙方只要各自先立下遺囑指定「財產由生存配偶完全繼承」,便能完全保障生存配偶的生活保障,不再受手足分產牽制。
民法特留分修法重點:單身族與頂客族影響全解析
單身無子嗣者
頂客族 (夫妻無子女)
- 打破大眾最常誤解的法律迷思
劉韋德指出,這段期間新聞常報導「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大眾很多誤以為「以後兄弟姊妹就分不到遺產了」或「修法後就不用寫遺囑了」,這在法律上是完全錯誤的觀念!
- 法律繼承順位並未改變:
修法僅係刪除第 1223 條旁系血親之「特留分」,但民法第 1138 條的「法定繼承人順位」並未改變。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沒有立遺囑」就過世,且無子女、父母已過世,兄弟姊妹在法律上依舊是法定繼承人。
- 遺囑變得更重要
劉韋德也強調:「民法修正後,立遺囑的必要性不減反增」。因為民眾唯有透過生前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才能真正啟動新法賦予的「遺囑自由權」,若沒有遺囑,兄弟姊妹的應繼分會遠比特留分還多。
最後遺囑協會呼籲大眾,愛與尊嚴的最高體現是提早規劃,唯有透過有效完整的遺囑,才能真正實現財產自主、捍衛善終尊嚴。
民法繼承編修法前後重點對照表
民法第1223條第4款刪除前後差異比較
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後-民眾應特別留意的九大重點懶人包
1 修法只影響特定繼承情形,非人人適用
新法僅在被繼承人為單身族及頂客族,且父母已過世時才有適用,因為此時兄弟姊妹才會成為法定繼承人。對於社會上多數有配偶、有子女的人不會影響其繼承。
2 沒有遺囑,仍按法定應繼分分配
特留分廢除不等於「兄弟姊妹自動喪失繼承權」。若被繼承人身故時未留下有效遺囑,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仍是法定繼承人,這次修法只是拿掉了法律強制保留給兄弟姊妹的下限,不會自動改變分配結果。
3 舊遺囑內容建議重新檢視
過去許多人立遺囑時,為了避免特留分扣減爭議,會在遺囑中保留一部分財產給兄弟姊妹。修法後,建議民眾檢視既有遺囑,必要時可重新訂立或以遺囑補充。
4 新舊法適用的時間點問題
本次修法對於已發生之繼承案件原則上並無溯及效力,仍應依繼承開始時之舊法認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惟修法生效前尚未終結之調解或訴訟案件,其新舊法適用問題,建議實際個案發生時諮詢律師,依修法之施行細則或過渡條款確認。
5 遺囑形式要件仍是有效與否的關鍵
特留分限制放寬後,雖然被繼承人有更大的分配自由,但前提須建立在「遺囑有效」的前提上。因此民眾在預立遺囑時,要特別注意遺囑形式不能有瑕疵,否則遺囑等於沒有預立遺囑。
6 同居伴侶、繼親家庭仍非法定繼承人
修法讓「排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變得容易,但同居伴侶、繼子女等非婚姻/血緣關係者依然不是法定繼承人,仍須透過遺囑明確指定,才能取得遺產。
7 生前贈與與保險規劃可一併檢視
修法後遺囑分配彈性提高,建議一併檢視保險受益人指定、生前贈與安排是否與遺囑內容互相配合,避免各項財產規劃彼此矛盾或重複規範。
8 家族溝通仍是預防爭議的根本
法律鬆綁只是拿掉強制性下限,並不會消除家庭成員間對財產分配的情感期待。建議在立遺囑前,視情況與家人適度溝通分配理由,降低身故後產生誤解或糾紛的可能性。
9 及早規劃,勿等身故後才處理
遺囑必須在被繼承人「意識清楚、具備遺囑能力」時訂立才有效,一旦罹患失智症或喪失意思能力,即無法再立遺囑或變更內容。修法後的自主空間再大,也需要及早規劃才能真正發揮效用。
(資料來源:台灣遺囑協會)
三讀條文對照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十二條條文
| 修正條文 | 說明 |
|---|---|
| 第十二條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不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
1、本條新增。 2、有關「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之刪除,為避免僅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而造成個案適用結果之不公平,宜配套修正現行遺產酌給規定,及參考外國立法例研議增訂有關繼承人貢獻分額之規定,惟上開配套修正之相關規定,亦宜留有相當期間以廣徵各界意見,以資周妥,爰宜設有緩衝期間六個月,將本次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之施行日期訂為公布六個月後施行。又本條為第十一條之特別規定,不適用該條第二項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