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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一個人住,有差嗎?

多一個人住,有差嗎?

我觸法了嗎

房地產

2015-03-13 15:32

簽約時,房東表示,房間原則上僅供一個人住,但是只是多一個人,空間又沒變,真的有差嗎?

撰稿人:許献進律師、郭佩佩律師

*模擬案例:

大雄是個老實的上班族,原本在台南工作,卻一直苦無固定的交往對象。前陣子,大雄在網路上認識靜香,二人興趣相投,都喜歡玩線上遊戲,經常結伴上線打怪,日久生情,決定正式交往,但無奈靜香住在台北,無法經常見面,只能靠網路維繫感情。交往一段時日後,大雄認為靜香獨自住在台北,天高皇帝遠的,為避免靜香另結新歡,決定搬到台北。

初來乍到台北的大雄,先是被台北的物價嚇了一大跳,台南一大碗的滷肉飯只要25元,來到台北,一碗小碗滷肉飯居然要45元,後來,大雄去看房屋出租,一間十坪不到的套房,每月租金就要1萬元,但為了金屋藏嬌,大雄咬著牙就決定租下來了。

簽約時,房東跟大雄說,每月租金1萬元,租金含水費,電費另外跳表計費、每度電4.5元,原則上房間僅供一個人住,每多住一個人,每月加收1000元。大雄心想:「天啊!房租已經這麼貴了,電費還要另外計費,而且每度電竟然收4.5元,如果再讓房東知道靜香也會來住,這樣又要加收1000元,這可划不來啊!」最後,大雄為了顧全荷包,就跟房東說:「你盡管放心,我單身,只會自己住,不會有其他人。」

某日,房東到租屋處打掃公共空間,剛好撞見大雄與靜香從套房走出來,房東追問下,大雄才坦承其實二人實際上都居住在套房,房東覺得被騙,便一狀告到法院。

*律師分析:

只是多住一個人,有刑事責任嗎?

據報載,有位房東向某女性承租人表示若一人入住,房租每月1萬1千元,包含水電費,如兩大或兩大一小入住,要加收1000元;該承租人向房東表示將一人入住,只是男友偶爾會帶女兒來寄住,房東同意偶爾寄住,並表示不加租,雙方遂簽訂一年期的租約。但實際上,該承租人與男友及其女兒,三人同住在租屋處。後來,房東進屋查看房屋漏水問題,才發現是三人入住。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調查後,法院認定確實是三人入住,依詐欺罪判處該承租人與男友各拘役55天

或許很多人看到這則報導會認為:承租人既然付了房租,就代表已經租用了整個房間,承租人想要讓誰進來住、住多久,是承租人的自由吧!

但是,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所謂的詐欺罪,指行為人行使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因取得利益,簡單來說,刑法上的詐欺罪,就是提供不實資訊給他人,他人誤信該不實資訊,他人再基於誤信之資訊而交付財物或免除債務等,造成他人財產之損害

在上開新聞案件中,房東明白表示多住人要加收租金,而承租人知悉將來男友及其女兒也會同住,卻向房東表示僅有一人居住,男友及其女兒只是偶爾寄住,這就屬於不實資訊,而房東誤信承租人所說的不實資訊,同意不用加租,承租人因此不用繳付加收之1000元租金,所以,法院認定已經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同樣的道理,在模擬案例中,大雄明明打算將靜香接來同住,卻向房東說只會自己住、不會有其他人,也可能構成詐欺罪,雖然大雄是為了省荷包,但卻可能因此觸犯刑法,恐怕因小失大!

違反租賃約定,出租人可能會解除或終止租約!

上開新聞案件與模擬案件,除了可能會有刑事責任外,也必須注意可能會另外衍生民事訴訟案件。

在租屋案件中,如果雙方已經明確約定只能一人入住,或有其他租賃房屋之使用方法,假設承租人違反約定之使用方法,房東可依法解除或終止租賃契約,並要求承租人搬離,所以,承租人應依約定方式使用房屋,才能確保得依預期計畫使用租賃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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