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情侶或準夫妻論及婚嫁時,常因「先買房還是先結婚」、「房屋登記在誰名下」傷透腦筋。多數人直覺認為「共同登記」一人一半最公平,或將房產登記在女方名下作為保障;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施宇宸提醒,共同登記可能白白浪費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而缺乏書面約定的「借名登記」更常被法院認定為「情愛贈與」而血本無歸。 以法律與務實面來看,婚前購屋與婚後財產清算涉及多項地雷。情侶與夫妻在進行房產處分與財產分配時,應先理解登記差異、清算機制與婚前協議的重要性。
共同持有浪費稅務優惠
預告登記防私自處分
許多情侶為展現對感情的信任,選擇將房屋登記為兩人「共同持有(一人一半)」。施宇宸指出,共同登記雖對個人產權最具直接保障,但在務實操作上存在兩大缺點:第一,未來若感情生變且對處分房屋無共識,恐需透過法院訴訟進行裁判分割;第二,按《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享一生一次10%優惠稅率,若兩人共同持有,該次交易會同時消耗掉兩人「一生一次」權益。若採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日後若有需求,可善用夫妻間贈與免徵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的規定進行產權調整。
針對婚前買房保障機制,施宇宸釐清常見三種操作模式:
共同登記:兩人皆為土地與建物共有人,權利明確,但未來出售或處分需雙方同意。
借名登記:實際出資者將房產掛在他人名下。此模式本質上為私法契約,不會記載於地政機關的土地登記簿上。若未來發生爭執,僅憑轉帳金流單據往往不足以證明借名關係,容易被法院解讀為「情愛贈與」,必須簽署書面借名登記契約才具完整保障。
預告登記: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預告登記會直接載明於地政機關的登記簿中。一旦設立預告登記,未經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登記名義人不得任意處分或轉讓該不動產,能有效防範私自賣房。預告登記無法對抗法院強制執行或政府欠稅追繳。
買房登記看似只是名義問題,實質上關乎稅務規劃與處分權力。若有出資事實,務必透過白紙黑字的契約載明成本分擔與價金分配,才能避免日後談判撕破臉。

▲三種婚前買房登記形式比較,製圖:今周刊
婚姻結束三大財產清算制度
房產增值以「起訴時點」鑑價為準
若婚姻不幸無法走到最後,財產該如何公平分配?施宇宸表示,若夫妻未特別向法院登記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依法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時,即觸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方式為:將雙方「婚後取得」且現存財產(扣除婚後負擔債務,且不含繼承或無償贈與所得)進行計算,由財產較多一方,將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平均半數給予財產較少一方。例如:離婚時丈夫婚後淨財產為500萬元,妻子為100萬元,差額為400萬元,妻子可向丈夫請求差額的一半200萬元。
分別財產制:夫妻各自保有婚前與婚後財產所有權、管理權與處分權。若未來離婚,雙方各自清理財產,完全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制度常被身價懸殊者或高資產族群採用。
共同財產制:夫妻婚後財產合併為共有,處分資產或支付家庭費用時綁得極緊,清算過程極為複雜,目前實務上已極少人採用。
對於房產增值爭議,施宇宸特別釐清,實務上認定價值時間點,原則上以「提起離婚訴訟起訴時」不動產市場現值為準,而非當初購買時價格。若雙方無法就價格達成共識,法院將交由專業不動產估價師進行鑑價。此外,若第三方(如:岳父岳母或婆婆)曾出資頭期款,在法律上容易被爭執為「贈與」、「借款」或「合資」。若無明確借據或轉帳備註,金流常被視為對子女的贈與,增值紅利仍屬夫妻婚後財產分配範疇。
為避免日後因財產或家庭瑣事產生紛爭,現代人逐漸將「婚前協議書」當作走入婚姻前的標配。施宇宸指出,一份好的婚前協議書應聚焦「財產分配」與「子女監護/扶養」兩大核心。透過合法契約內容,為夫妻雙方權利義務建立清楚且理性防護網。同時了解法規認定基準,才能在談判或訴訟中確保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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