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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國會任命閣揆的憲政謬誤 P.16

跨越國會任命閣揆的憲政謬誤 P.16

最近,隨著本屆立委之即將正式上任,執政的國民黨中央||尤其是黨主席及執掌重要人事甄審權能之核心人事,緊鑼密鼓地在中央各院各部會人事更迭上聚會研析,極盡權謀術數、殫精竭慮能事。


他們一方面既要考慮黨內部,未來總統接班體制如何順利形成運營,主流非主流之嚴重內訌將會如何影響執政大局;同時另一方面又要因應在野黨派,嚴防其強烈反彈擾攘,或伺機離間執政黨內非主流而展開政治鬥爭;尤其要注意學界、輿論與民眾之觀感印象,庶幾能保住去年「三合一」選舉小勝政局,俾在公元二○○○年總統大選中「東方不敗」,繼續維護政權安泰。

雖然,執政黨主席李登輝為此而在朝野黨派諸力翻騰中,恣肆兼用總統及黨主席兩種權力,使出列寧式「以黨領政」的「二刀流」東方劍法,合縱連橫、機關算盡;但是,最近在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以及其他各院、會等之人事更迭任免上,類多引起各界譁然、受到廣泛而普遍的批評指責。甚至讓人感嘆李氏不復往日的老謀深算,已呈現歲月不饒人的心勞日拙了。

然而,最令識者引為殷憂者,並不盡是這些官場進出人士是如何被月旦人物、臧否政務;無寧是這次人事更迭之乖違憲法對國家機關人事規範之本旨,蔑視憲政體制中政治權責分明之真諦;這種肆無忌憚的踐踏民主憲政尊嚴,對台灣未來的民主憲政發展,將會產生極其嚴重之危害。

其中,最值得重視者則是行政院長蕭萬長的提出總辭與再任命的問題。根據現行憲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而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仍規定,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並得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逼使行政院長辭職。抑且憲法第五十八條也規定,行政院應將法律、預算、條約及其他重要事項,向立法院提出。很顯然的,行政院是基於立法院的信任而成立,並要對立法院負責以維護其存在,其任命當然必須以立法院之同意為前提;因而在同意其出任行政院長之立法院,任期屆滿或被解散之時,該行政院長因失去其任職之信任制度基礎,應立即提出總辭而成「看守行政院」,不但毫無猶豫躊躇餘地,而且在「看守」期間不能再做人事或政務之重大決定。

這次行政院長蕭萬長,未在本屆立法院正式結束最後一次院會時,立即總辭為看守內閣,在過程上不無瑕疵,惟能理解行政院應隨立法院同進退之憲法本義,畢竟還可予以肯定。倒是李登輝總統未待新的立法院正式開議,就汲汲於批示行政院長蕭萬長辭職照准,並於同一公文再特任蕭萬長為新任行政院長;此舉不但嚴重違憲,也創下總統無視立法院及憲政制度尊嚴之惡例。值得國人批評糾正。

論者或謂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而停止適用憲法第五十五條所定,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從而,總統可逕行任命而不必關顧立法院意見。這是對憲法、政治理解不深之謬誤。事實上,祇要上述憲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八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存在,行政院長之求得信任、負擔責任的真正對象,無論如何,終究是立法院,行政院長絕對不是總統的幕僚長,不僅行政院長要辭職,來等待新立法院決定新行政院長人選;而且,更重要的,總統也要等新立法院成立後,再徵詢其意而提出行政院長人選。盱衡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中,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毋須立法院同意之條文,係從法國第三共和、第四共和及第五共和憲法相關條文移植繼受者,而法國自第三共和麥克瑪洪總統於一八七七年來,就先徵詢國會所信任人選來任命,且已成世界憲法通例常識。

李登輝總統以擁有新立法院過半數議席之國民黨主席,就如此踐踏憲法,迫不及待新立院成立而任命行政院長,實在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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