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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H病毒作者陳盈豪有沒有罪?P.101

CIH病毒作者陳盈豪有沒有罪?P.101

一位大同工學院電腦高材生陳盈豪寫出車諾比病毒且送上國際網際網路,導致全球六千萬部電腦中毒,損失不貲,爾後被刑事警察局約談,隨即引發一個問題:陳有無刑責?如有,係何種刑責?


在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的規範下,刑法未規定之不法行為不准以刑責。我國面對日新月異的高科技犯罪,於民國八十六年增修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遂對陳盈豪科以刑責,非此條文莫屬,以下即以此條文為基準,來檢視陳之行為是否成立該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據報載:「陳盈豪完成病毒……曾上網公布此病毒,但也警告此病毒厲害,提醒是供研究用,不要下載。」按網路乃一公開園地,其傳播範圍遍及全世界,此為世人所共見共聞,陳身為電腦高手,自然知之甚稔,遂在陳之內心必然深知一旦病毒送上網路,極可能經由他人之二、三手傳播而使他人電腦癱瘓,雖陳以學術之名加上警語,甚至之後附上解毒程式,亦不能掩蓋此事實。

陳盈豪雖無干擾他人電磁紀錄的直接故意,惟形法上有所謂「未必故意」之概念可以相繩,亦即行為人雖無遂行某特定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的犯意,但知其行為有發生該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可能,卻不停止該行為,導致結果發生,則該行為人在刑法上仍須負故意的責任(參照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法律並無限制人們從事各領域之學術研究,故武器之研發小至子彈大至核子彈,其殺傷力遠遠凌駕在電腦病毒之上,卻從未聽聞有科學家因發明致命武器而觸犯刑法,可是聰明如科學家者難道不知武器會要人命?既然知道會致命而仍研發武器,依據上述之理論豈無殺人的未必故意?!那為何不能以殺人罪繩之、其癥結點在於該武器之研發是在可控制的範圍,換言之,不會武器一研發出來即暴露於大眾之中任人恣意取用去殺人越貨,而僅在實驗室內供內部人員測試。因此,武器工程師不構成殺人罪的主觀犯罪(包括一般故意及未必故意)。

回到本案中的陳盈豪, 其若本於學術之研究所發車諾比( CIH )病毒,且在可控制的範圍(閉鎖的環境)與同好切磋,自然毫無問題,反之,一旦脫離閉鎖的範圍而置於開放之空間任人下載,則散布病毒之「未必故意」昭然若揭,自不能以有附警語來脫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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