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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富美「刁難」車禍被害家屬不滿 P.114

朱富美「刁難」車禍被害家屬不滿 P.114

在台北地檢署收發室上班的蘇誠德,今年三月底,太太因車禍腦部受傷住院,開刀急救後昏迷迄今,每天二千元的看護費讓他備感壓力,於是他採取法律途徑,寄望於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可以解決燃眉之急,卻遭到同事、也是承辦申請案件的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朱富美的「刁難」。其實,除了檢方,還有稅捐機關人員,似乎都是去年十月才開始實施的犯罪被害補償金新制度的障礙。

這項最新的法令,犯罪被害補償金是國家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規定,補償因為犯罪行為(包括故意犯與過失犯)被害而死亡者的遺屬、或受重傷者損失的金錢,這項新的制度自去年十月一日才開始實施。

補償被害人 檢方應主動服務


法務部保護司科長許啟義告訴本刊,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法律,算是發揮一些「補破網」功能,所以執行機關,也就是各地的地檢署,必須了解這是一種出於保護目的的行政措施,應該盡量主動提供服務,而不是像司法個案,採取不告不理原則。

例如軍史館景美女中學生的命案、十信商職學生命案、還有最近才發生的台北市中山分局交通分隊長羅億田酒後駕車肇事的受害學童,都可以由其家屬向犯罪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申請案件。被害致死,最高可申請到一百七十萬元的補償金;受重傷者,最高可申請到一百四十萬元,重傷的定義,依照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的規定。

在馬可波羅麵包店上班的陳月美,今年三月二十二日凌晨四點,騎著摩托車行經台北市承德路與忠孝西路,遭到謝秀雄駕駛的計程車撞及,陳月美人車倒地,頭部受傷併發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受傷後被送到中興醫院,再轉馬偕醫院淡水分院,院方評估說,病人已經不行了,即使開刀救活,也會變成植物人,家屬只得轉到台北市仁愛醫院,陳月美在六月二十二日開刀後昏迷迄今,目前還在加護室觀察與治療。

蘇誠德:「誰願意要這筆錢?」


蘇誠德說,太太出車禍開刀住院,住院治療有健保給付,太太的病情也有起色,但是他得上班,兩個小孩又未成年,必須請看護照料,每日兩千元的看護費,讓他的經濟壓力很大。因為在地檢署上班,知道政府有一項犯罪被害補償金的德政,於是,他在五月十八日向台北地檢署提出申請。他心想,承辦的檢察官就是自己的同事,又依法申請,如果拿到上百萬元的補償金,就可以解決眼前的難題。

沒料到,同事的身分沒帶來方便,卻深深令他感到被「刁難」,蘇誠德指出,提出申請一段時間後,承辦的主任檢察官朱富美找他到辦公室做筆錄,要求補些資料,包括戶口名簿、太太去年的扣繳憑單、看護收據等,這些資料其實都已經一併附在申請函內,朱富美還要求蘇誠德詢問署內的檢察官,對於他太太車禍的刑事部分是否已經提起公訴。

蘇誠德不滿地說,朱富美並沒有仔細閱讀申請文件,而以他一介平民的身分,如何能夠得知檢察官是否提起公訴。朱富美還到醫院實際查訪,詢問他太太的主治醫生與看護關於病人的情形,卻在言語上起了一點小口角,因為朱富美要主治醫師認定陳月美是植物人,主治醫生不認為如此,醫生主張是否為植物人得持續觀察六個月;她要求蘇誠德到法院辦理宣告太太為禁治產,否則不能為申請人,但蘇誠德並不認同太太已經是植物人。

這些一來一往的過程,蘇誠德感覺到朱富美在「刁難」他,尤其是朱富美使用合程序的理由,要求蘇誠德撤回申請。七月九日,朱富美到醫院查訪之後,主治醫生告訴他,病人需要轉到慢性病房,加護室與慢性病房的差異在於後者只能住三個月,超過三個月必須自費,他也將醫院的反應推給朱富美。他幽幽地說,「誰願意要這筆錢?」

朱富美的「刁難」,他解釋為她不願意處理,也不願撰寫調查報告。

朱富美:維護被害人權益 也不能浪費國庫


參與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官邸命案偵辦而打出知名度的朱富美,是行政院長蕭萬長為培植女性高階公務員所開辦訓練班的一員,顯示出她是一位受到重視的女性檢察官。對於同事蘇誠德的描述,朱富美告訴本刊,這個案件還在審議過程當中,依照規定提出申請到審議委員會做出決定,有三個月的時間審議,她不能對案情有所陳述。不過,她強調她可以理解被害人的心情,雖然要維護被害人的權益,但不能浪費國庫。

她提到,陳月美的案件在案發當時沒有目擊者,很難推論被害人陳月美有沒有過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才剛在六月二十二日提起公訴,一般的民事賠償也需要等到刑事部分打完訴訟才能提出,即使受害人家屬私下向加害人求償,也不可能這麼快就有結果。朱富美表示,調查事情經過,釐清責任問題,不僅作為審議委員會駁回或決定補償金額大小的依據,也是日後向加害人追償的基礎。她強調說,「不能存有反正是國家的錢,一申請就趕快給錢的心態」。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是專門協助被害者或其家屬,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民間團體,該協會副執行祕書王振中指出,檢方應該發揮菩薩心腸,讓在黑暗中哭泣者得到支持,幫助家屬站起來。試想,自己的親人遭到不幸,午夜夢回的傷痛,補償金也只能彌補一小部分。

檢察官變成討債公司


王振中耳聞了蘇誠德的個案,他說,即使檢方懷疑陳月美有過失,但也只是涉及補償金額的大小,不能要求申請者撤回,更不能用程序問題刁難。法務部保護司科長許啟義也認為,審議委員會的決定會參考司法機關的調查結果,但不需要等到一審判決,否則因為時間拖長,反而發揮不了及時補償的效果。

從這幾個月協助被害者或家屬申請補償金的經驗,王振中發現稅捐機關在配合調查加害人的財產調查上,有一些障礙;此外,少部分檢察官也是阻力之一,因為在犯罪被害補償金的制度設計中,檢察官要負起調查事情經過、向審議委員會報告、一旦審議委員會做成金額的決定,事後檢察官還須向加害人追償同等金額。這樣的制度設計讓檢察官成了討債公司,檢察官顯得有些不適應與不耐煩。

去年十月開始實施這項新制度,到今年五月底,各地地檢署一共受理了二百零七案,終結八十案,其中被駁回了六十一案,獲得補償金的有二十人,總共領取了一千零八十四萬九千元。許啟義說,被駁回的案子,多半是申請者不明白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規定,以及不符合補償要件。許啟義最後強調,不論是對民眾、還是執行機關,繼續宣導仍有必要,才能讓這個補償制度真正發揮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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