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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保險到底「保」什麼? P.110

學生保險到底「保」什麼? P.110

九二一集集大震奪走了將近三百名年輕學子的生命,但因各地區學生團體保險的保險範圍有所不同,造成死傷學生賠償給付﹁一國兩制﹂的現象,使得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的問題浮上檯面,同時也點燃了保險學者、承保公司與財政部三方論戰的炮火。

學生團體保險起自民國六十四年,在開辦初期,各地區的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大同小異,原則上皆依財政部所頒布之示範條款來制定。

隨著時代的變遷,示範條款已大幅修正,當年被列為除外責任條款的地震等天災事故早已被剔除,高雄市及台北市教育局先後跟進,但由教育部及省教育廳所分別制定的大專院校、台灣省中小學學生團體保險辦法,雖經多次修訂,仍依循前例,將地震等天災事故列在除外責任之內。

九二一大震喚醒學生保險的重要性

據了解,早年省政府在修訂「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時,曾到各縣市舉辦過巡迴說明會,當時即有多位教育界人士及醫護人員強烈指出,台灣屬多地震帶地區,因此不宜將地震天災列在除外責任,但這些「異見」並未被省府及省議會採納,某些省議員甚至回應道:「天底下沒有那麼剛好的事!」「地震死人的機率不高,不需要考慮太多!」

民國八十七年,省政府再度修訂「學生團體保險辦法」,但並未更動除外責任的範圍,新版辦法經省議會表決通過後送財政部「人身保險商品審議小組」審查時,審議小組也未提出異議。

一直到九二一大震發生後,因為學生死亡人數眾多,學生團體保險的重要性才再度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日前,教育部已宣布,日後各級學校的學生團體保險不得將地震等天災列為除外責任條款,而台北市教育局也加緊腳步修訂學生團體辦法,仿照高雄市的做法,將「戰爭及其他變亂」與「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之爆炸、輻射、污染或灼傷」從除外責任條款拿掉,並將市府負擔的保費比率由四分之一提高到三分之一。

教育主管單位的從善如流固然令人欣喜,但由於地震天災除外責任條款與財政部的示範條款有所牴觸,各大專院校及台灣省中小學二百多名死傷學生是否應該獲得五十萬元的身故保險金給付,卻引發多方爭議。

目前,在大專院校部分,承保的台灣人壽保險公司已決定比照一般意外事件的給付標準,全數發放賠償金額。承保的台灣人壽保險公司發言人葉建一表示,雖然在當初簽訂的保單中,地震天災並不在給付範圍內,但因死亡學生人數只有十八位,理賠金額不到一千萬元,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所以公司決定全數理賠。

台壽辦理賠 大都會不賠


至於台灣省中小學學生部分,九二一大震的第二天,美商大都會即召開緊急會議,會中決定雖然美商大都會對死傷學生沒有契約責任,但基於社會道義與人道關懷,公司方面仍願提供每名死亡學生家屬各五萬元的慰問金。

十月一日,教育部、財政部協同美商大都會針對此次震災受難學生的賠償問題進行協商,最後決議由教育部出資,請美商大都會為學生加保八十八學年度的地震險,而美商大都會將原來打算贈予學生家屬的慰問金共三千萬元,交給教育部統籌運用,作為死傷學生慰問金之用。

對於美商大都會的做法,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江朝國及多位社會人士提出質疑,學生團體保險的地震除外責任條款違反財政部示範條款的規定,就法理而言,此除外責任條款應屬無效,美商大都會仍應給付死傷學生五十萬元身故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

對於江朝國的質疑,美商大都會段光中表示,保險業者重視的是「契約責任」與對價關係,競標的保費價格是依照保單內容的風險計算所訂出來的,承保風險不同,所訂的保費價格自然也會有所差異,當時和中部辦公室所簽訂的保單內容明訂地震天災為除外責任,震災後卻要美商大都會負起責任,對美商大都會而言,並不公平。

「美商大都會在美國保險業中排名前兩大,不可能知法違法,影響公司的形象。」段光中指出,今年度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在其所發布的「台灣省中小學學生團體保險」採購投標須知中,已清楚說明招標的規格是依照八十七年修訂的新版「台灣省團體保險辦法」內容來訂,此辦法曾送財政部審查,財政部並未提出異議,所有競標、得標與簽訂保單過程,美商大都會皆依法辦理,絕無違法情事。

財政部說法令人質疑


另一方面,財政部保險司官員則搬出「保險商品審查要點其他事項」中的「政策性保險之保單條款,在不違反保險法規定下,得盡依擬定各該政策保險之機關所定之條件及條款辦理」法條來回應江朝國的說法。

保險司指出,財政部所頒布的示範條款,主要是在規範保險公司的準備金以及一般民間的商業保險契約,學生團體保險屬政策保險,並不適用於示範條款,因此當初「人身保險商品審議小組」在審議「台灣省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時,並未特別針對地震天災的除外條款做討論。

保險司表示,示範條款僅具「參考性質」,原本的用意是在希望作為一般人在與保險公司簽訂商業保險契約時的基準,讓投保人獲得更多的保障,而針對此次震災死傷學生的保險理賠爭議,則有官員無奈地說:「事情沒有發生之前,誰也不知道現在訂的保單條件是比較差的。」

針對美商大都會及財政部的說法,專攻保險法、擔任財政部「保險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已有八年之久的江朝國說,由於保險契約本身具有複雜的法律性和社會性,為了保障受保人的權益,因此在「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中特別設下「強制規定」,規定一般保險契約若與財政部所訂之「強制規定」不符者,不具法律效力,由此來看,因應財政部「強制規定」所訂出的示範條款應具有「準司法效力」。

示範條款不見強制效力?

江朝國表示,政策性保險指的是全民健保等社會保險,學生團體保險雖然是由教育主管單位統一代辦,真正的受保人應該是學生而非教育主管單位,在性質上仍屬一般的商業保險,因此財政部的說法站不住腳。

「如果示範條款並不具強制效力,而僅具參考作用的話,為何以往有民間商業契約違反示範條款時,保險司有權發文要求其更正。」江朝國指出,雖然財政部當初在審議「台灣省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時,並未就示範條款來更正其地震的除外責任條款,但這不表示審議小組有行政疏失,而不管是否有行政疏失,只要違反示範條款的保險契約還是不具法律效力。

「民間保險契約在違反示範條款的範圍內,財政部並沒有主動指正的義務,財政部本來可以說自己沒有行政疏失的,如今卻一味推卸責任,不僅將學生團體保險說成是政策性保險,而且還說示範條款僅具﹃參考﹄用,反而間接承認自己有行政疏失。」江朝國非常不滿地說,財政部這種「欲蓋彌彰」的不負責做法,不僅是把罪名往自己的身上背,更無視於學生們應該享有的權益。

由於具有行政裁量權的財政部已做出「抉擇」,除非有往生學生的家屬提出告訴,否則所有的賠償問題將依財政部與教育部的「慰問」方式進行,江朝國表示,若有學生家長要以法律途徑尋求解決,他願意擔任義務律師,提供必要的諮詢與協助,至於誰對誰錯,就等司法機關來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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