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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新聞專業 P.08

回歸新聞專業 P.08

中時晚報四個月內兩度擺烏龍,把向壁虛構的傳聞當做重大新聞發布,成為新聞界的笑柄(見本刊上期第一○七頁(媒體被愚弄了)。中晚事後為此向讀者致歉,不過,從該報四月三日刊登的啟事來看,編輯部顯然不了解查證的真義,無怪乎其一再鬧笑話,而且難保今後不再出現如此嚴重傷害報紙公信力的案例。

根據中晚刊載的啟事,這則「華工捐助同盟會革命三箱金條,流落南非一百年」的傳聞,係編輯部於香港媒體發現,遂根據香港報導找到新聞源頭的南非「華僑新聞報」網站,進而下載改寫。

中晚自稱,「雖已盡力查證,但顯然不夠嚴謹,造成嚴重錯失」。然而,根據該報所說的新聞處理經過,編輯部儘管確曾查訪國民黨黨史、文傳部門,配合新聞中也有外交部及僑委會無法證實的訊息,乃至於截稿後又向我國駐南非代表杜稜查證,卻都未獲肯定答案。換言之,中晚這些動作,製造相關新聞的成分遠多於確認訊息是否屬實,而且基本上是在未能查證屬實的情況,即不論其真偽,貿然搶發新聞,並大肆炒作,遂造成本身被愚人節虛構新聞所愚弄,轉而又愚弄讀者的烏龍事件。

從新聞處理的實務來說,新聞機構及其人員每天接到眾多消息,這些資訊虛虛實實,從業員必須至少經過查證與判斷的過程,方得以決定是否或如何發布。

所謂查證,最基本的動作是向消息來源要求提供具體佐證,並據以向相關當事人查核。其中,消息來源的可靠性十分重要,而且還必須尋求另外通常可信的消息來源證實,即所謂雙重查核( double check 〉


至於判斷,是新聞從業員根據查證結果,做新聞是否發布或如何發布的基礎。最基本的準則是,查證必須屬實,或至少記者必須真誠地信以為真,方適合發布新聞;如果記者對消息是否屬實並無把握,或基於其他正當理由(例如與公益無關的個人隱私〉
,也常不發布新聞。

查證是新聞工作的 ABC (基本動作︶,除了挖掘真相, 它消極地在避免記者或媒體成為有心人放話的工具,並積極建立自己的名譽及誠信,爭取閱聽人或公眾信任。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主席葛林史班一年前期勉哥倫比亞大學新聞學院學生的話,可為此做最佳註解,他說:「記者的市場價值就是名譽,合乎道德的行為就是最實際的行為。」

現任紐約市長彭博( Michael Bloomberg 〉
前年十一月以彭博資訊創辦人身分來台,接受中時訪問也有一段可供取法的話:「負責任的記者絕對不會由於速度而犧牲品質……彭博資訊獲得客戶肯定,就是我們設定的標準比同業高,我們絕對不刊登謠傳,並且要求記者的新聞一定要得到兩個以上消息來源證實才能發布。」

這裡強調記者查證務必讓自己真誠地信以為真,方發布新聞,從新聞倫理而言,是相對於法律對新聞自由的保障。 最近在曾文惠 vs. 馮謝案被提到的大法官第五○九號釋憲文,即指「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對新聞從業員來說,是否經過合理查證,已經成為法官判定其是否存有惡意的標準。 如經合理查證,即令報導不實,如一九九七年劉泰英 vs. 《亞洲週刊》案,誹謗罪亦不成立。

中晚連續鬧大笑話,都是未經查證屬實,即搶發新聞。值得正視的是,這種查證不實的基本動作缺失,並非只存在該報。去年十二月初中晚按網路虛擬資訊而發「少林棒球」烏龍新聞,有六家媒體盲目跟進。同月《今周刊》揭發「十八歲賺到一億魏文傑真面目」之前,已有至少十二家平面媒體因查證不實而落入騙局。

這些案例明白顯示,欠缺查證的基本功夫、沒有判斷真偽的大腦,並非單一記者、編輯部或媒體的個別問題,有聞必錄已成台灣新聞界通病;如果再加上泛政治的文化,甚至使媒體淪為有心人放話工具、謠言淵藪及社會亂源。法務部長陳定南上月底批評新聞界濫用新聞自由,不求證就發新聞,引起若干媒體鳴鼓而攻之,卻毫無針對起碼的新聞倫理及專業表達自省之意。事實上,陳定南不僅說出民眾普遍心聲及新聞界實況,也凸顯透過司法等他律途徑,或許是最終迫使媒體自律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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