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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師孟應否至立法院備詢?P.39

陳師孟應否至立法院備詢?P.39

最近,因為行政首長一再請假未到立法院備詢,使朝野關係再度趨於緊張,其中總統府祕書長陳師孟五度拒絕前往立法院,更是風暴的核心。在野黨立委抨擊陳師孟「藐視國會」,陳師孟則公開批評立委「愛做秀」、「想藉機修理他」,雙方已呈劍拔弩張之勢。姑不論兩方政治 EQ 如何,究竟總統府祕書長有無至立法院備詢之憲法義務?

所謂義務,是一個人應該對另一個人做些什麼的意思。法律上的義務與情感上、道德上的義務並不相同。例如,民法規定父母有保護教養子女的義務。如果父母違反義務、不負責任,子女可以到法院具狀控告父母,要求父母給付扶養費。

相反的,我們認為男、女朋友相互間有「忠實義務」,這只是情感上、道德上的義務,倘若一方不遵守,他方只能捧著破碎的心,暗自哭泣,法律沒有辦法制裁那個負心人。故當法律規定一方對他方負有義務時,是很嚴重的事。

備詢義務,乃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的原理而設計的制度。在民主化國家,行政權必須向具備民意基礎,由人民選舉產生的國會負責。負責的方法之一,就是到國會備詢。我國憲法也規定,立法委員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換句話說,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有備詢的憲法上義務。

另外,憲法又規定,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既是「得邀請」,受邀者即「得拒絕」,沒有強制力,否則憲法乾脆直接規定這些政府官員及社會人士有備詢義務即可,何必那麼婉轉?

不過,大法官為了讓立法院發揮更大的監督制衡力量,用釋字第四六一號補充規定,凡行政院所屬官員,除少數如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的人員外,均有應邀說明的義務。參謀總長因為是國防部長的幕僚長,定位為「行政院官員」,所以本解釋一出爐,即有應邀說明之憲法上義務。

至於總統府祕書長呢?第一,總統府祕書長隸屬總統府,領總統府的薪水,不是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因此無備詢義務。第二,總統府祕書長是政府人員,「得」接受邀請到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如前所述,既為邀請,即可拒絕,況且大法官只要求行政院所屬公務員有應邀說明之義務,並不包括總統府所屬官員,故總統府祕書長自無說明義務。

第三,備詢義務是從責任政治的原理而來,總統由全民直選,直接對人民負責,並不對立法院負責;總統府的管家||祕書長,怎會需要對立法院負責呢?

因此,不論從憲法規定、大法官解釋,或民主政治原理而言,總統府祕書長皆無備詢的憲法上義務。

退而求其次,有無情感上或道德上義務?這得看「憲政慣例」。既然過去總統府祕書長也沒有到立法院報告備詢的成例,立法委員強邀陳師孟備詢,即難免流於因人設事的意氣之爭。

不過話說回來,現在國內政治環境不比從前,總統府的權威、立法院的力量都不允許執政黨端架子擺酷。既然法無明文,陳師孟也可從現在起開始創一個「憲法慣例」,就是總統府祕書長到立法院備詢,以示尊重我國最高立法機關,也彰顯總統的氣度與風範。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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