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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霸權」要不得! P.08

「弱者霸權」要不得! P.08

高雄某技術學院女講師遭姦殺命案偵破,凶嫌張嘉瑤被警方帶到警局時遭民眾圍毆。我們也相信另一起女童遭姦殺命案若捕到凶嫌,在警察帶到凶案現場模擬時,「按照慣例」,當地民眾也一定會圍毆凶嫌洩憤。

可當被害人哀哀慘叫十八、二十分鐘時,四周鄰居明明聽到,為什麼沒有人見義勇為、挺身而出呢?救人沒我的分,打人有我一份,這是什麼樣卑劣下作的民族性和人性?!

魯迅在《阿 Q 正傳》中用阿 Q 嘲諷中國人的劣根性,當真入木三分。有一天,阿 Q 看到鄉人在嘲弄一個尼姑,平日膽小猥瑣的阿 Q 突然衝上去打了尼姑一巴掌好像是打在光頭上,引來大夥大笑,阿 Q 更得意,覺得自己是個英雄。

這種阿 Q 式的英雄,在台灣多如牛毛,只要警方押解犯人,一狗票阿 Q 的子孫就衝去打人; 可是,壞人在傷害這些阿 Q 子孫的鄰居時,大家明明聽到或看到,就是裝聾作啞,不敢惹事上身,等嫌犯被警察銬得緊緊的,毫無還手之力時,這些人就突然勇敢起來,突然正義凜然起來,衝上去打一個無法自由行動的人。也許這是四鄰用來治療自己當時見死不救的罪惡感吧!或者,更不堪的,只是藉機以正義之名打打人、占占便宜,不打白不打吧。

警察從不逮捕這些打人的現行犯,彷彿也讓民眾出出氣。可是,在法官判刑前,嫌犯只是嫌犯,須假定他是無罪的。萬一真是冤枉的,縱容民眾打人的警察和打人者如何歸還受害人的正義和尊嚴?更何況就算真是凶手,也應由國家法律制裁,不能任由他人毆打羞辱。這已是現代國家的普通常識,在台灣卻還處於原始無知狀態。

台灣有所謂的「弱者霸權」,就是你只要是弱者、是受害人,就可以理直氣壯地無禮、無理,甚至違法;而做爛好人的執法單位也放這種人一馬,以示同情,以示自己有愛心。

受害人的家屬和鄰人因此可以毆打嫌犯;災難後的受害人家屬因此可以粗暴無禮地提出許多無理的要求(九二一大地震後若干災民就是刁民);家中死了人因此可以占掉半條馬路達兩個星期來辦喪事;小販違法擺攤警察不取締,因為旁觀者會罵警察欺負「可憐的窮人」;土石流的受害人因此可以對政府頤指氣使、要求賠償補助,而不管當初自己就非法占有禁住林地;自己違法出車禍而死的家屬因此可以抬棺吵鬧,而警察不敢強制驅散……

公權力絕不能做爛好人,不能濫用同情心,公權力必須在執法時有自己的權威與尊嚴。過去威權時代的台灣,是強國家、弱社會;現在則變成弱國家、強社會。前者是威權獨裁暴政,後者是混亂的無政府狀態。而現代化程度高的國家都是國家與社會平衡而互補的體制。台灣既已民主化,無虞獨裁之重臨,政府應在合法範圍內加強國家的權威,不必討好以「弱者霸權」自居的刁民。台灣亟須建立民主國家的公權力權威。

華人漢民族極度缺乏公民社會所賴以存續的公共意識。我們只有自我與家族(自己人)意識;沒有公共意識,就有愈來愈多欺負軟弱政府的刁民,因為不欺負白不欺負;就有當爛好人的政府和警察;就有只顧自己和自黨利益的立委和政客;就有愈來愈多「自力救濟」的民眾……國家社會就愈來愈不幸福。

台灣有所謂的「弱者霸權」,就是你只要是弱者、是受害人,就可以理直氣壯地無禮、無理,甚至違法;而做爛好人的執法單位也放這種人一馬,以示同情,以示自己有愛心。

公權力絕不能做爛好人,不能濫用同情心,公權力必須在執法時有自己的權威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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