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騰多時的《東周刊》女星裸照風波,令道德標準向來較寬鬆的港人也反思起媒體的道德界限,這樁事件激起民憤,同仇敵愾地聲稱要揪出幕後黑手,加以聲討。這裡所謂「黑手」有兩種意義,一是事件背後涉及侵犯女星的經手人,二是允許相片刊登的媒體負責人。前者屬於刑法事宜,暫且不論。本文要討論的是其他平面媒體會如何處理及面對相同圖片的反思過程。
狗仔隊就是侵權者──小老百姓無力譴責
至於道德層面的考慮,可從新聞及娛樂兩類型較常涉及的版面談起。新聞中對意外事件中的受害人,一向有不成文的保護守則,對於死難者也慣以輕避重以示對死者的尊重。但自從一些報刊打破慣例後,不成文的規則已遭破壞。在娛樂版面中,因狗仔隊的盛行,刊登侵犯藝人隱私的照片,更是稀鬆平常。
文化評論者南方朔曾指出, 香港把「 Mr. paparazzo 」譯成狗仔隊,有把原意中正面的部分洗去(義大利導演費里尼在《甜美生活》中,也沒有對 Mr.paparazzo 持負面的批判態度),而僅剩下反面形象的意思,對此,他頗有微言。但我個人卻有不同看法,沒錯,就翻譯而言,確有不準確之處,但在現實的香港社會中,狗仔隊其實就是一些緊盯被鎖定對象的侵權者,很難為他們找出什麼正面的辯辭。
兩者之間的分野,是新聞圖片的受害人不是已亡故的死難者,就多半是平凡的老百姓,可能無法也無力追究媒體的暴力。反之在娛樂新聞中,由於受害人多數是社會知名人士,在權衡利害後,一言不合往往有可能追究法律責任。所以一旦狗仔隊在拍得圖片後,通常都會由高層向該媒體的法律顧問查詢意見後,再決定刊登與否。
正常做法是為求官司不要上身,同時也不要影響聲譽的情形下,自當在核實身分及資料後才刊登,否則不應貿然刊出圖片。但利用狗仔隊「爆料」的媒體,固非循常規行事的行家,所以律師意見也集中於一旦被起訴,究竟己方勝訴有多大、要纏訟多久及牽涉最高賠款多少,換言之,僅著眼於技術層面,反之,事件真相究竟如何已非最急切關注的要點。這種做法確實會教人為之氣結及抱怨,卻是這類媒體奉行不悖的運作邏輯。
平衡求證是最高指導原則──爆料的求證手法卻是幌子
在釐清法律風險時,其中一個關鍵為爭取與照片當事人聯絡,進而在報導中交代出對方的回應。即使在截稿前仍未能聯絡上對方,也要交代嘗試聯絡的過程,以示「求實」報導的努力。當然對存心以狗仔隊跟蹤藝人以求「爆料」的報刊來說,所謂的求證過程其實不過是一個幌子,這一切不過是虛應故事以防興訟時,可作為證明報導誠意的證據而已。
至於這次的女藝人裸照風波,原則上任何有行內編輯經驗的過來人,必然明白事關重大,一定要交由最高領導人做決議。如果法律顧問的意見是看準了受害人未必敢出來報案跟進,來求避開刑事責任(如果僅以不良刊物的條例投訴,則罰款必然有限),不過,這次顯然是失算了,低估了激起的民憤程度。更嚴重的後果是一旦進入刑事偵查程序,報刊也難免要被追查相片複雜的來源,這一次因為純為譁眾取寵式的獵奇報導,必然難以找到任何合適理由來保護資料來源(如披露機密文件以讓公眾知道和民間利益有關之類的抗辯理由︶,未來所牽涉的層面,現在自然不能妄下定論。
國外的小報不在乎真相──卻提供一個放鬆的空間
作為一個媒體的過來人,我個人的看法較為悲觀。或許恰如 Jim McGuigan 於《cultural populism 》中對英國小報《太陽報》的分析,每一個讀者都有其閱讀小報的理由,尤其重要的是讀者根本就不渴望在小報中,尋找事情真相;讀者要的是娛樂價值,且不介意是以政治不正確的形式表現,男人喜歡它的性別歧視,女人認為不是衝著自己而來(如八月時香港中文大學迎新會中,各院的學生竟以色情行業的用語互相指罵,被大眾認為大學生的思維已被媒體的色慾化趨向影響了。有不少女學生在受訪中表示認為並無大礙,反正是一場遊戲而已。)小報提供人鬆弛的空間,也反映出社會中各種扭曲的畸形心態。
而張柏芝義憤填膺聲稱要怒打某某,更教我想起日本著名的《 friday 》事件。一九八五年日本影視巨星北野武(現已成了蜚聲國際的大導演︶就是因為《friday 》粗暴採訪北野武當時的女友,因而憤然率眾上雜誌社搗亂報復。 他的做法恰是一不相信所謂的傳媒自律,乃至什麼道德制裁等的虛文,索性採用赤裸裸的「叢林法則」來出一口氣。那事件以兩敗俱傷告終:《 friday 》的記者被罰款十萬日圓了事,而北野武則被判監禁六個月,緩刑兩年。
是的,我對各種所謂解決手段,都不抱持樂觀看法,尤其連一向較為正氣的傳媒集團都以旗下周刊火速加入戰局,企圖來分一杯羹,藉著在別人傷口撒鹽來牟取利益;市民也同樣樂此不疲瘋狂搶購,或是圍攏在 7-ELEVEn 看免費裸照,試問:我又從何對自己身處的城市有任何卑微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