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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發會投資高鐵案形成政治新風暴 p.42

航發會投資高鐵案形成政治新風暴 p.42

航發會兩年多前以四十五億元購買高鐵發行的特別股,為期四年,企圖拖過四年特別股到期後,名正言順拿回投資款,為背信的刑責解套。想不到,法院在今年一月駁回航發會變更章程的聲請。航發會下一步怎麼走?會殃及那些政務官?

台北地方法院在一月裁定駁回航發會變更章程的聲請,已讓二○○五年九月通過投資高鐵案的航發會九名董事,包括現任交通部長蔡堆、經濟部長陳瑞隆等人,未來都將面臨檢察官追究的困擾,甚至於當時做決策的行政院長,也就是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謝長廷,也難脫關係。

台灣高鐵在去年一月五日正式通車,現在已成為台灣民眾最便利的交通工具,但是當年協助高鐵度過財務危機的最大功臣——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簡稱航發會),至今卻仍陷於風暴中。

變更章程投資高鐵引起譁然


民進黨執政後,航發會董事長多由交通部長兼任,擁有華航的七成股權,但○五年,航發會董事會以變更章程的方式,通過投資高鐵四十五億元,引起外界一片譁然。航發會事後向法院提出聲請「章程變更登記」,屢次受阻,不能順利完成變更,使得投資高鐵的決議也隨之無效。

照理說,航發會既然無法變更章程,就應該收回投資高鐵的資金,但航發會又不願抽回投資高鐵的四十五億元,為了這件變更章程案,航發會這兩年多來不斷與法院「鬥法」。

高鐵與航空業都是交通事業,基本上兩者是處於競爭地位,航發會怎麼會去投資高鐵這個競爭對手?同時航發會本身沒錢,要先拿華航的股票去抵押借款再投資高鐵,怎麼算都對航發會造成損害,正是檢察官要追究這些董事涉嫌背信的主因。

○五年九月,當時高鐵興建工程尚未全部完工,高鐵公司卻因募款不如預期,爆發財務危機,台灣高鐵董事長殷琪向當時的行政院長謝長廷求援,行政院於是指示航發會和中技社要拿出七十五億元投資台灣高鐵,其中航發會的額度是四十五億元。

航發會因受限於章程規定「以協助中華民國航空事業發展……為宗旨」,只能投資於航空事業,不能投資航空事業以外事業,更何況是投資高鐵,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在○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晚上,航發會接連召開了兩次董事會,第一次董事會修改章程,將原本章程中的「協助發展航空事業發展」為惟一目的,修改增加另一項「協助國家重大建設」;等到章程變更之後,當晚又緊接著召開第二次董事會,通過購買高鐵公司的特別股四十五億元。

表面上看,投資高鐵是在修改章程之後才通過的,而高鐵是重大建設,投資高鐵符合「協助國家重大建設」的條件,但航發會變更章程登記的過程卻一直無法完成法定程序,使得董事會成員從此陷入困境中。

航發會是財團法人,依據《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的規定,法人的一般申請及變更登記,原則上屬於「法院登記處」的業務,通常由登記處職員作「行政處分」即可。但如果法人的章程變更涉及到變更設立目的或組織形態,或是法人的管理方法有重大變動,應由法官作必要的處分。法官必須以「司法裁定」寫裁判書方式來決定是否准許。

航發會一開始認為,在章程中增加另一項「協助國家重大建設」,屬於變更法人設立目的之事項,於是向法院聲請「章程變更登記」,請法官作必要的處分,但在○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卻被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駁回,理由是依航發會的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由董事長親自召集,但當時的航發會董事長林陵三(前交通部長)在開會的前六天(○五年九月二十日)就陪同陳水扁總統出國訪問,後來是交通部次長游芳來電話告知,他才知道召開董事會之事,顯然九月二十六日的董事會不是林陵三親自召集;而且開會通知沒有依規定在會議十天前通知全體董事。

法院駁回後,航發會發覺自己的召集程序的確違法,於是沒有提出抗告,全案因而確定。

既然法院不准航發會章程變更,航發會就要回復到原先的章程,而原先的章程中沒有「協助國家重大建設」這一項,航發會依據原先章程,只能投資在「航空事業」範圍內,高鐵當然不是航空事業。也就是說,航發會在九月二十六日晚召開的第一次董事會所決議的章程變更無效,那麼航發會接著第二次董事會通過的投資高鐵的決議也隨之無效。

兩年纏鬥地院依舊駁回抗告

對法院的這項裁定,當時航發會的董事、交通部次長游芳來原先還不以為意,他認為「只是召集董事會的程序不合法而已,再重新召開一次予以補正就好了」;不過,事情並沒有如他想像中的樂觀。

當時駁回航發會聲請案的法官就直言「財團法人具有公益性質,不以營利為目的,必須遵守章程規定,所有事情都要事先完成法定程序,不能事後追認。」言下之意,航發會就算重新召開新的董事會,也無法為變更章程案補正,航發會投資高鐵案仍然不能解套。

這位法官還舉例,台北地院歷年來受理的財團法人變更章程案,只要章程中增列「購買股票」的條款,法官都會打回票,「因為財團法人並非營利事業,如果因購買股票造成財團法人的損失,誰來扛這個責任?」

航發會知道向法院聲請章程變更登記,很難過得了法官這一關,竟然另走「巧門」,不向法院聲請由法官裁准,反而直接找上法院的「登記處」。

航發會改變先前的看法,認為他們修改章程,增加「協助國家重大建設」,僅是作「文字用語之調整」,不能算是變更「財團之目的、組織及重要的管理方法」,因此由「法院登記處」直接同意變更即可,不用交給法官審查裁准。

但案子送到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後,登記處不同意航發會的見解,要求航發會補正程序,應將本案先送到法院由法官作必要的處分,等法官裁定後再送給登記處來處理;航發會則認為登記處是在找麻煩,對登記處的決定提起聲明異議,被法院駁回後又再抗告,案子還一度上訴到高院,航發會從此與法院展開長達兩年的大鬥法。

由於航發會始終不願補正程序,登記處最後將其申請駁回,航發會又再提抗告,經過長期的糾葛,台北地院在今年一月十四日以《九七抗字三二號》裁定駁回了航發會的抗告案。

承審法官黃雅芬指出,航發會變更章程,增加「協助國家重大建設相關事項」,已經涉及到財團設立目的之變更,在章程變更條文還增訂「董事會碰到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這項修正也涉及到財團組織及管理的變更,並且章程修正條文還要追溯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生效,這些都必須由法院法官作必要的處分,法院登記處要求航發會補正程序,航發會不肯,登記處於是將其申請駁回,登記處的決定並沒有錯。

發展到現在,航發會一敗塗地,投資高鐵要合法化,前提是章程變更必須完成法定程序,現在章程變更不成,航發會投資高鐵的四十五億元也就不合法。

航發會當年以四十五億元購買高鐵公司發行的特別股,為期四年,航發會打的如意算盤是,倘若能夠拖過這四年特別股到期後,可以名正言順拿回投資款,背信的刑責可能因而解套,因此與法院死纏爛打,讓一件簡單的變更章程案拖了兩年多。如今,法院駁回航發會變更章程的聲請,下一步就要看檢察官的作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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