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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國文家族為掌海灘 與政府鬥30年

許國文家族為掌海灘 與政府鬥30年
蜜月灣海灘是宜蘭知名觀光勝地,博愛企業、羅許建設希望能將其打造成國際級休閒場地,卻引來爭議。

何欣潔

政治社會

攝影/吳東峻

917期

2014-07-17 12:58

自一九八二年蜜月灣遭到違法動工開始,羅許建設與博愛企業已為了抓住這片海灘的管理權,與官方互鬥了三十餘年。如今一句「絕對不會私有化」,顯然無法消弭各界對蜜月灣開發案的種種疑慮。

監委提名風波近日扯出案外案,監委提名人許國文擔任董事長的羅許建設、許國文之弟許子文擔任董事長的博愛企業,四月間共同提出「宜蘭大溪蜜月灣開發計畫」,文件中因有「專屬海灘控制環境品質」等字眼,被外界質疑恐讓蜜月灣淪為美麗灣第二,成為財團專屬海灘。

蜜月灣開發案共一○七.四公頃,除由羅許建設、博愛企業聯手申請開發,許家的羅許基金會也投資六十.三億元;此外,更牽扯出國安會祕書長金溥聰曾任羅許基金會董事、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為現任董事,國民黨宜蘭縣長候選人邱淑媞的夫婿楊增慧,亦擔任博愛醫院副院長,因此本案也被質疑「黨政高層為財團利益護航」。


爭訟敗訴 才放棄收費規畫


禁不住連番炮轟,許國文於蜜月灣案發隔日,聲明自己「不想蹚渾水」,宣布退出監委審查。而羅許基金會主任祕書楊金源則再三強調,如果有疑慮,「專屬海灘」用語可拿掉,而且「絕對不會將海灘私有化。」

儘管如此,環保團體與不少當地民眾,對這片海灘的未來仍然憂心忡忡。因為過去三十餘年來,羅許建設、博愛企業幾乎都在為了掌握這片海灘經營管理權,而與官方鬥智鬥法,片刻未曾放鬆。

首先,早在一九八二年,許家收購時屬大溪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內的蜜月灣附近土地後,就曾一度違法動工,遭當時宜蘭縣長陳定南勸阻,陳定南並在卸任前二日,指揮縣政府建設處開著怪手前往查處強力拆除。九一年,本案基地改納入東北角國家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權責單位由縣政府改為內政部,審查開發案主管機關則為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風景管理處。

九四年,《環評法》通過施行,本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中,博愛企業希望比照東北角風景區的福隆、鹽寮、龍門等海水浴場的營運模式,管制園區與海水浴場,除當地居民查核身分後可免費入場,其餘遊客必須收費。

但環評委員認為,此舉有「阻礙民眾對海岸之公共通行權與親水權」嫌疑,委員陳鎮東、張長義、林建元等人,與當地頭城鎮公所代表,均異口同聲地要求博愛企業必須「確保民眾通行權及親水權」,委員張長義更明確指出,開發單位應考慮公平正義原則,要求博愛企業須開放民眾在海灘「自由通行,不宜有任何障礙空間。」

二○○四年,環保署「有條件通過」本案環評,結論仍然要求「不得阻礙民眾對海岸的公共通行權與親水權」。料想不到的是,博愛企業並未接受環評結論,反而與環保署對簿公堂,一路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打到最高行政法院。

訴訟過程中,博愛企業提出各式各樣理由「反對自由通行」,主張「倘若無條件供民眾自由開放通行,而無一定管制,勢必嚴重考驗該區之環境容受力」,甚至一度拿出尚未通過的《海岸法》來「作戰」,主張因「《海岸法》尚未完成立法,其施行細則亦未訂定,開發單位在無法令可資遵循下,實難規畫妥當之管理方式」,要求沙灘進行管制、收費。

博愛企業的主張最後都被法官一一駁回,於二○○九年終審敗訴。一一年,博愛企業終於按照法院判決,交出最後環評定稿計畫,這一回,計畫中才拿掉了「收費」、「管制」等規畫。

 

除了許國文任董事長,連國安會祕書長金溥聰都擔任過董事,引發 外界質疑羅許基金會挾雄厚政商背景,意圖強行開發蜜月灣。

除了許國文任董事長,連國安會祕書長金溥聰都擔任過董事,引發外界質疑羅許基金會挾雄厚政商背景,意圖強行開發蜜月灣。(攝影/陳俊銘)


業者讓步 環團質疑避風頭


從一九八二年的違法動工到二○一一年被迫拿掉收費管制規畫,羅許建設與博愛企業,已經為了「抓住這片海灘」努力了三十餘年。而即使環評因此過關,但如今送交開發計畫中又出現了「專屬海灘」的字眼,再度讓環保團體對於開發商的心態抱持高度懷疑。

「老實說我不相信他們不想把海灘私有化,只是最近社會對海灘開發敏感,暫避風頭而已。」地球公民基金會執行長李根政表示。李根政曾在博愛企業興訟期間擔任環評委員,他回憶,「環委有默契,在《海岸法》通過之前,要嚴格把關,要求開發單位保留居民親水權,絕對不會放任財團將海灘私有化。」

研擬超過二十年、今年六月十九日才第五度從行政院送入立法院審議的《海岸法》草案中,專章規範了「海岸地區之利用管理」,其中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條文說明則強調,「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使用……,落實自然海岸零損失概念。」

然而依目前進度,《海岸法》即使在本會期通過,也可能因為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無法限制蜜月灣的未來開發狀況;能夠再做把關的,就是宜蘭縣政府在發出合法建照前的「嚴格把關」。

此外,《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為私有,宜蘭縣府也曾據此訂定「宜蘭縣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為私有土地之劃定作業要點」,只要縣府依職權加速修改相關規定,或許能趕在蜜月灣開發案動工前,完成防止海岸私有化的最後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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