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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白話懶人包】誰是被「送中」的高風險族群?台灣陸委會告訴你

【超白話懶人包】誰是被「送中」的高風險族群?台灣陸委會告訴你

李伊晴

字媒體

達志

2019-06-11 09:13

香港9日晚間發起「反送中遊行」,逾百萬香港人走上街頭反對香港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引起國際關注,此條例修訂後,不只衝擊香港人權,也會對台灣人造成影響。總統蔡英文也在臉書聲援香港,表示「支持所有人對民主自由的追求」,也不忘表明「一國兩制」不是台灣人的選項。

對此,台灣陸委會也特別製作Q&A,告訴大家為何香港民眾反對《逃犯條例》修法、哪些人是被「送中」的高風險族群?而政府又有何協處機制或配套措施協助國人?

 

以下為我方對香港修訂《逃犯條例》Q&A宣導資料:

 

Q1:香港政府通過的《逃犯條例》為何被稱為是「送中條例」的惡法?

 

A:「送中條例」是指在港人士隨時都有可能被送到中國大陸去審判的惡法,「送中」寓指「修例是為香港法治送終」。因為倘港府修正通過《逃犯條例》後,只要香港特首授權,並經法庭形式程序審查後,就可將人移交至中國大陸。鑒於香港特首以北京當局唯命是從,北京將可要求港府移交任何在港對中共政權不滿或因其他原因而欲逮捕的人,包含到港旅遊或過境的國人,都可能因此遭羅織罪名,送至中國大陸受審。

 

Q2:香港《逃犯條例》修法,為什麼有上百萬香港民眾走上街頭反對?

 

A:香港六九大遊行,是繼六四事件後又一次百萬港人走上街頭,參與人數遠超過2003年反基本法23條立法的50萬人,創香港移交中國大陸以來的歷史新高。主要原因是香港《逃犯條例》修法,將打開「送中」的大門,而港人普遍不信任人權及司法制度惡劣的中國大陸,更憂心自由、人權等核心價值將受迫害,「一國兩制」也將蕩然無存。

 

Q3:國際間對港府通過的《逃犯條例》,為何紛紛表示憂慮?

 

 A:各國對香港修訂《逃犯條例》可能產生人身安全的威脅,相當重視,已聯署要求港府撤回或延後修例。因為《逃犯條例》對香港高度自治及人權保障危害甚深,所有在港的各國國民將面臨被移交之風險及危害,以及嚴重影響國際商界在香港經商安全,甚有跨國企業總部因而考慮遷移至其他亞洲城市。

 

Q4:政府堅定捍衛人權核心價值,為何自始反對修法?

 

A:港府藉處理去(107)年在臺發生的「港女命案」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實則為暗度陳倉,為中國大陸抓捕異議份子鋪路。雖然政府認為保障人權及彰顯公義是普世的核心價值,但是不能以犧牲國家主權及國人可能遭致移交風險為代價,已多次堅決表示,絕對不會接受任何以消滅國家主權為目的之作為,也拒絕接受以修法為前提的個案移交。

 

Q5:沒有去過中國大陸,在中國大陸也沒有犯罪紀錄,只是赴港或在港轉機,為什麼也有可能被送去中國大陸審判或坐牢?

 

A:修法大開移交中國大門,未來中國大陸可「任意」「羅織罪名」,要求香港移交「逃犯」,至於是否曾入境中國大陸、確實觸犯中國大陸法律,全部都是中國大陸說的算!港府完全聽命於北京,香港法庭亦難有實質把關能力,人人都有成為逃犯的可能!

 

Q6:誰將會是被羅織罪名,成為被「送中」的高風險族群?

 

A:由於涉及「國家安全」罪行在中國大陸也屬刑事罪行,加以中國大陸慣以法律作為當局整肅異己的工具,人人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李明哲,特別是批評中國大陸之媒體、公民團體、政治人士以及特定宗教團體,都可能是被「送中」的高風險族群。

 

Q7:中國大陸侵害人權及言論自由等問題,長期受到外界關切,過去有發生過類似的案例嗎?

 

A:中共侵犯人權的紀錄,舉世公認、罄竹難書;不僅中國大陸人民言論常常「被和諧」,甚至連中共基層都不准「妄議中央」。中共對於意見不同的人士,往往假借「依法治國」的名義,對當事人亂扣帽子、羅織罪名,比方說國人鍾鼎邦、李明哲,以及香港前銅鑼灣書店成員林榮基、桂民海等,都深受其害。對中共而言,法治不是保障人民的武器,而是宰制思想自由的凶器。

 

Q8:政府有何協處機制或配套措施協助國人?

 

A:政府會密切掌握修法後香港的情勢發展,進行相關風險評估,適時向國人揭露相關資訊,強化駐館急難救助機制及應處配套措施(如提供法律協助),必要時,不排除考慮對香港發布旅遊警示。倘國人於香港遭遇急難時,可撥打香港辦事處(駐地名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24小時急難救助電話(852-61439012),與該處聯繫,香港辦事處將提供相關協助。

 

Q9:有人說臺灣早在十年前就有《送中條例》,是真的嗎?

 

A:為了保障兩岸人民權益,維護交流秩序,兩岸在2009年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但由於中國大陸的司法水平與我方存有嚴重落差,我方堅持兩岸共打協議依國際司法互助慣例,將「己方人民不遣送」的原則納入,所以不會有任何一位國人會因此協議被送至中國大陸受審,甚至對於國人在境外所涉犯罪,政府也向其他國家積極爭取遣送回臺受審,並沒有「送中」的問題。這和香港逃犯條例,任何在港人士都可能面臨「送中」的威脅,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有人指臺灣早有送中條例,完全是刻意曲解及混淆視聽的說法。

 

Q10:港府通過的《逃犯條例》已嚴重侵蝕香港法治及人權,是否代表「一國兩制」已全然不可信?

 

A:「一國兩制」承諾香港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但香港移交中國大陸後,中共不斷干預、阻礙香港民主普選進展,並打壓人權自由,香港的「一國兩制」已不斷倒退限縮。《逃犯條例》倘通過後,將打開港人移交中國大陸受審的防火牆,更將嚴重侵蝕香港自由、人權及法治。我們也要藉此呼籲國人,以香港為鑑,高度警惕中共政權的欺詐本質,明辨「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的騙術,共同捍衛中華民國主權,抵禦中共心術不正的陰險作為。

 

Q11:港府通過的《逃犯條例》涵蓋罪行有那些?

 

A:依照《逃犯條例》附表(如附),可被移交的罪行類別有36項,除了謀殺、教唆他人自殺、惡意傷人、性罪行(強姦)、嚴重猥褻、綁架、縱火、爆炸等重大侵害人身罪行外,還包括:賄賂、妨礙司法公正、偽製、叛變、危害種族、賭博等。

 

附表 香港《逃犯條例》所列罪行類別

 

1. 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

2.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3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質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危及生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行。

4.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

5.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6.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7. 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8.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

9.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0.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1.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12.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13.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14.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5.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6.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17.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18.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19.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20.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21.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歴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2.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23.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24.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25.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26.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

27.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8.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29. 重婚。

30.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31. 與管有或清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32.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33.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34.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35.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36.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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