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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人臉辨識侵隱私? 法界:關鍵在比例原則

台鐵人臉辨識侵隱私? 法界:關鍵在比例原則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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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局提供、聯合報侯俐安製表

2019-11-06 09:50

更新時間:2019/11/6 11:30

更新內容:北捷隨機殺人、松山車站爆炸案後,鐵道局建置「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工程」,通緝犯等「黑名單」一旦出沒在車站,會即時通知站務員,遭外界質疑人臉辨識監控有侵犯人權、隱私疑慮。對此,台鐵局證實已要求停止使用該功能。

-----(以下為原文)

鐵道局完成「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透過人臉辨識「黑白名單」發出警報提示站務員;法界人士指出,車站屬公共場所,為維護公眾安全利益,台鐵此舉是否侵害隱私權或個資,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關鍵。

 

律師林俊宏表示,一般認為在公共場所走動沒有隱私問題,但監視器拍攝民眾「單純走動」與蒐集民眾「行蹤、位置和停留時間」完全不同,鐵道局未經人民同意就任意蒐集民眾行蹤,最重要的是資料未來如何被利用,人民不得而知,何況搭配上其他個人資料,可以拼湊出一個人的生活習慣,明顯過度侵害隱私。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郝中興指出,因為民情不同,台灣民眾不像歐美國家排斥監視器或監控系統,很多人覺得「沒犯法怕人拍什麼」,對於在公共場所的隱私權並不像外國重視,若鐵道局監控系統取景畫面為公共場所,基本上沒有侵害隱私權或個資,適法性沒太大疑慮,鐵道局為維護場所和乘客安全,加裝監控系統應屬正當,但仍要看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郝中興說,資料蒐集縱使合法,後續司法警察如何盤查、臨檢或搜身,仍要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等規範,例如不能因為有人在車站停留超過五十分鐘就「合理懷疑」該人行為異常。

 

他表示,依過去經驗,若檢察官因案件需求須調取監控影像,要發正式公文請司法警察協助函調,通常對方見檢調機關函文均會提供;若對方不提供或取得困難,則需和法院聲請搜索票扣押電腦主機。

 

律師廖芳萱說,是否侵害隱私或個資須看兩種條件,一看是否符合管理目的,二看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鐵道局裝設智慧型監控系統,要保證沒有不當蒐集個資,也沒公開或濫用,否則可能有侵害隱私或個資問題。

 

一名檢察官指出,若以法益權衡來看,隱私權和公眾利益何者比較重要?他認為,為保障公共利益,隱私權保障應有所退讓,鐵道局的監控系統若沒有對外、公開民眾個資,僅是提醒、警示站務員,對隱私侵害較小。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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