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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搞懂反滲透法到底談什麼

【圖解】搞懂反滲透法到底談什麼

新頭殼newtalk 記者謝佩玲

焦點新聞

陸委會提供

2019-12-26 11:50

編按:郭台銘25日於臉書澄清,從未説過反對《反滲透法》,他表示自己是中國大陸這次介入選舉受害最深的人,最希望抓共諜的就是他,他反對的是粗糙的立法過程。

-----(以下為原文)

為了反制中國勢力滲透,立法院民進黨團預計將在12月31日院會中,讓「反滲透法」力拼三讀,但消息一出引起許多人撻伐,連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24日都在政論節目上公開抨擊,反滲透法比服貿嚴重10倍、20倍,並嗆聲,如果民進黨執意在月底通過,他將帶團到立法院抗議集結,當初太陽花怎麼反服貿,他們就怎麼反對。

 

根據民進黨立院黨團推出的「反滲透法」草案,明定任何人不得接受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影響選舉罷免、公投行為,違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只是泛藍陣營質疑,該法案沒有行政院版本,違反程序正義,加上條文定義模糊,恐會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包括國民黨、親民黨等黨團都建議,不應該強行在本會期通過,而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也認為,條文的定義需要再講清楚。

 

民進黨團版《反滲透法》草案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民進黨版反滲透法重點圖解。  (  圖片來源:陸委會提供)

 

※本文授權自新頭殼,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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