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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DRAM傾銷 P.78

我看DRAM傾銷 P.78

最近,市場傳出美光有意控告南韓及台灣 DRAM 廠商傾銷,以及日本也可能控告南韓傾銷的消息,雖然這些目前都只是傳言,但是,又喚起我對反傾銷案的關心,以及過去幾年來,台灣半導體產業所經歷過的三次反傾銷案。

反傾銷的出現,對半導體產業來說都是在不景氣的時候發生的,過去台灣經歷過的三個案子中,第一個案子是美光告台灣 SRAM 廠商,第二個案子則是美光告台灣 DRAM 廠商,另外一次則是案外案,台灣策略性反告美國在台灣傾銷 DRAM 。

第一個 SRAM 案件,是在一九九七年二月, 美光向美國商務部( DOC )控告台灣及南韓 SRAM 廠商傾銷,這個案子前後拖了近五年,經歷美國的行政、司法等來回七次的程序,所幸台灣在最後三次的判定都是獲勝,而美光在今年十二月以前,還剩最後一次的上訴機會,台灣可以說已勝利在望。

雖然台灣是勝券在握,但正義來得太遲,五年的纏訟已對台灣 SRAM 產業造成嚴重傷害。 過去,SRAM 曾占台灣半導體產值的一五%以上,但在這五年訴訟過程中,台灣 SRAM 廠商面臨不公平的競爭,占有率也節節下滑,目前在整個產業的影響力已經大減,基本上就是因反傾銷案所造成。

至於 DRAM 案,也是美光在一九九八年十月所提出,目標則是針對台灣而來的,在一年多以後, 也就是一九九九年十一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終判台灣勝訴,台灣在 DRAM 反傾銷案中獲得空前的勝利。這個案子,因為是速戰速決,所以我國產業所受的損失相當輕微。

美國對外國產業進行反傾銷的控訴,已是行之有年的事。傾銷的定義,是外國產業若對美國本國產業造成傷害或威脅,美國政府就可對外國廠商課徵反傾銷稅,至於稅率的多寡,則依傾銷的價差,做為課徵稅率的基礎。

我個人認為,美國對外國廠商採用反傾銷手段,不該適用在半導體業,因為半導體有很明顯的景氣周期,價格經常大起大落,一旦價格大跌時,因台灣廠商的規模還很小,根本沒有主導價格的能力,只能跟著大廠的訂價走,因此,美光每逢不景氣、價格低的時候,就告台灣用低價傷害美國,其實對台灣是很不公平的。至於威脅,比較沒有具體的指標可以看,構不構成威脅,比較是見仁見智的問題。當時美光一直強調台灣廠商不斷擴充產能,對美光構成潛在的威脅,這種說法令人無法苟同,實在只是強辭奪理。

回想起台灣 DRAM 廠商對抗美光的案子,短短一年內就大獲全勝,主要的原因在於台灣的 DRAM 廠商相當團結,與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充分配合,另外律師團的能力相當強,而且 DRAM 價格反彈的時機也配合得很好,在多重因素的襄助下,台灣才能成功擊敗美光。

先談 DRAM 反彈的時機。一九九八年十月,美光提出訴訟,當時 DRAM 的價格已到谷底,而且那次的不景氣時間很短,不到一年價格就反彈回來,因此在一年後ITC 做終判前, DRAM 價格已明顯回升,包括美光在內的 DRAM 廠商都已開始賺錢,因此當時律師團可以收集到充分的證據,很具體地提出對傷害或威脅的反證。

另外,律師團與廠商密切配合,提出台灣沒有控制價格的有效的證據,也說服大多數的委員,另外,在策略的運用上也有成功之處,我們了解美光的售價亦是低於成本的,因此在台灣控告美光傾銷,由於台灣也是全球很重要的市場之一,這個反告動作對美光起了警示作用,在雙方政府都出面後,美光對台灣的傾銷控訴才得以緩和下來。

這其中還有一個對未來很重要的影響,過去台灣的海關對進口的晶圓,都沒有根據不同產品做分類,當時我擔任台灣半導體產業協會理事長,就建議財政部要對不同的產品細項做分類登記,目前政府可以對進口的半導體產品做更細部的管理,未來若我國再對美國或其他地區提出反傾銷的案子時,我方將有最直接及有效的證據。

至於 SRAM 案會進行那麼久,除了當時台灣打官司的經驗不足外,最主要是卡在美國行政部門一直偏袒美光所致。 以最初 ITC 委員投票,其中三人缺席,一人棄權,剩下的兩個人中,一個投贊成,一個投反對,但因為美國行政當局規定,外國廠商必須得票數超過才算贏, 因此,在第一輪的投票中,台灣就被 ITC 認定有傾銷。

各位看到這裡,一定覺得這種規定實在不公平,在這種規定下,就是表示如果在五票中台灣一定要贏三票才會贏,如果一人缺席,四個人投票,台灣也一樣要贏三票才贏,更何況,後來只有兩人投票,除非兩票台灣都贏才算贏,美國行政法規明顯袒護自己本國企業,從這裡看得一清二楚。

幸好, 美國的司法制度還是很公平的,我們的律師團在 ITC 終判後,決定在法院據理力爭,而台灣在上訴之後,獲得法院的支持,此案再度發回行政當局重審兩次,最後終於在 ITC 獲得平反。 但是美光輸後,又再上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今年九月中旬,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宣布維持原判,目前美光只剩三十多天可以再上訴,屆時若美光放棄上訴,則此案正式結束,我廠商過去五年所繳的反傾銷稅將全數退還我國廠商。

經過這兩個案子,我們委請的 White & Case 律師事務所,已經變得名聲響亮,因為他們創下與美光打官司都贏的紀錄,可謂絕無僅有,而且,當初我們委託他們打官司時,就預期官司會打很久,可能會花很多錢,因此訂合約時就已言明,只有打贏才有紅利可拿,若沒打贏,則只給他們固定的律師費。結果台灣廠商能花很少的律師錢,贏得整個產業的尊嚴,可以說是難能可貴。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若有外國廠商在美國傾銷,傾銷稅都是繳交給政府,但是,今年初在美國前總統柯林頓下台前,美國卻通過立法,未來反傾銷稅將會交給提起訴訟的公司,這項新法律極不合理,也將更鼓勵美國廠商進行反傾銷的檢舉及訴訟,會對產業造成更不利的影響。

目前美光與日本廠商又蠢蠢欲動,可能再度發動反傾銷大戰,雖然我們有過去成功的經驗,但仍然要小心謹慎,充分準備,因為這次可能沒有以前的運氣,同時這次的情況也已不同,因為這次 DRAM 價格跌得更慘,一年內跌幅高達九成,並已跌到變動成本以下,被判定傾銷的可能性很大。

另一個變數是,如果日本先告南韓(日本不可能告台灣,因為日商在台灣有許多合作對象),美光會不會先觀望?若日本告了南韓,價格回穩,說不定美光就不會再動手。不過,台灣廠商也要做最壞的打算,如果美光真的告,那麼台商要想辦法把市場放在美國以外,例如可取代韓國在日本的市場,及增加歐洲及大陸的市場,總之把輸美的比率降低,如此可以避免被美國課徵反傾銷稅的壓力。

另外,假如美光真的告了,其實對美國市場也不見得有利,因為屆時大家不能賣到美國市場,美國市場的價格會漲得很高,而全球供過於求的現象並未解決,故其他國家的價格會相對變得較低,那麼美國的買主就會跑到亞洲等地區買貨,屆時美國市場就會萎縮,美國原本想保護本地產業,最後卻落到讓自己受害,這也是美國必須慎思的地方。

最後,DRAM 產業供需失衡的情況依然沒有解決,其中又以南韓 Hynix 要負很大責任。Hynix 目前財務已非常不健全,但南韓政府卻還是一直保護她,這種作法很可能會拖累整個產業,甚至形成劣幣驅逐良幣,對產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想要解決全球產業的問題絕不能靠反傾銷的手段,更不應有任何國家政府的干預或保護,應該充分發揮自由市場的機制,經由產品價格來調整供需的平衡,才是真正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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