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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海外金庫」誰才是永久董事長?張國明強調巴拿馬長榮股臨會決議合法、哥哥派不認

長榮「海外金庫」誰才是永久董事長?張國明強調巴拿馬長榮股臨會決議合法、哥哥派不認
長榮弟弟派出示當天股臨會三兄弟包括張國明、張國政、張國煒的同框畫面,強調決議合法有效。

黃健誠

產業動態

2022-05-24 15:44

長榮集團的兄弟之爭未解,近期更是針對海外金庫「巴拿馬長榮國際」,兩方有了激烈攻防。

弟弟派週二(5/24)在萬豪酒店舉行記者會,說明5/10所召開的股臨會過程,也拿出現場錄影畫面,強調弟弟派包括張國明、張國政與張國煒三人皆有同時出席股東臨時會,當天所推選出來的「常任董事長」張國明以及相關資料等,已在上周向當地政府申請公司負責人變更。

日前弟弟派舉行巴拿馬長榮國際股東臨時會,在會中投票推選張國明為新任的Permanent President(永久董事長),不過,哥哥派也透過律師指出,該股臨會所做出的任何決議都是不合法的無效決議,大哥張國華仍為常任董事長,也因此讓巴拿馬長榮國際的董座鬧雙胞,迄今爭議難解。

 

弟弟派今(24)日在萬豪酒店舉行記者會,說明在5月10日所召開的股臨會過程,也拿出現場錄影的畫面,強調弟弟派包括張國明、張國政與張國煒三人皆有同時出席股東臨時會,而當天所推選出來的「常任董事長」張國明以及相關資料等,已在上周向當地政府申請公司負責人變更。

 

張國明為新任常任董事長?弟弟派:股臨會合法、已向當地政府申請變更負責人

 

弟弟派發出的新聞稿指出,在巴拿馬國際的創辦人暨首任Permanent President(PP)張榮發逝世後,遺囑執行人無權指派EIS的PP,因此股東張國華的選任並不合法,而在5月10日由3位股東召開的股東臨時會程序完備,其決議合法有效。

 

另外,對於張國華委任律師陳錦旋日前在股臨會現場指出,被拒絕入場的說法,律師黃福雄也公開公司章程表示,根據EIS公司章程第6條第18項,指派代理人之指派書及委任律師之委任狀,應於會議前48小時送達公司。

 

股臨會以雙掛號寄出開會通知書,張國華若不親自出席,必須前2天送達指派書,依照章程,當天委任律師陳錦旋沒有資格參加股臨會;且張國華當天宣稱該股臨會違法不得召開,卻又指派律師參加,豈不自相矛盾。

 

黃福雄也提到,長榮集團的EIS是登記在巴拿馬的閉鎖型公司,共有5位股東分別是創辦人張榮發及4位兒子,持股各20%,因為張榮發遺囑訴訟仍在國內法院二審中,該持股被凍結。

 

5月10日股臨會選出新任Permanent President張國明,張國華以違反公司章程及會議召集程序及改選違法,不予承認;EIS委任律師黃福雄今天召開記者會,提出當天錄影畫面、會議紀錄和公司章程,證明股臨會程序完備、決議合法。

 

針對哥哥派指出,當時是受到4位遺囑執行人推選為EIS新任Permanent President,且經由張國明、張國政在場見證,弟弟派在記者會上對此表示,張國明和張國政強調絕無此事,並指出也沒有召開股東會,要求張國華提出會議紀錄和簽名佐證,否則涉及偽造文書。

 

至於張榮發遺囑的4位執行人亦無開會,更無推舉張國華為新任PP之權利。張國煒表示,在今年5月10日之前,他從未接獲EIS召開股東會或改選PP的通知,也不知道PP被變更登記,因此無從主張股東權利,張國華宣稱是EIS的PP並無法律依據。

 

律師黃福雄也搬出EIS公司章程反駁張國華,根據公司章程第7條第11項,「若無 Permanent Director and Permanent President(此種情況以下稱「原始管理終結」),當時在任之其他董事(若有),應立即召集股東會以選任新任 President(按:即 Permanent President)若董事未於原始管理終結後 14 天內召開股東會,任何股東均得召開此等會議。」

 

律師黃福雄指出,2016年張國華宣稱其為EIS的Permanent President,明顯違反公司章程,完全不合法,因此股東之一的張國明才會在今年5月10日召開EIS股臨會,寄發開會通知書給所有股東,有持股超過半數的股東親自出席投票,決議當然合法有效,張國明為EIS的新任 Permanent President無庸置疑。

 

長榮集團交叉持股,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巴拿馬長榮國際有限公司是掌握長榮集團最重要的兩個樞紐,巴拿馬長榮國際有限公司是長榮海運最大股東、持股7.43%,長榮海運又是長榮航空和長榮國際儲運最大股東,各持股14.77%和40.36%。換言之,誰掌握EIS對長榮集團經營權至為關鍵,這也是張國華為何要對外宣稱他在EIS的Permanent President職位永遠不變。

 

張國華發聲明指臨時股東無效 張國華仍是2016年起常任董事長

 

對於今天弟弟派舉行的記者會,張國華對此也發出三點聲明強調,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Permanent President 張國華就任過程符合章程,張國明、張國政董事自 2016 年起,皆知悉並承認張國華擔任常任董事長一職之事實。

 

其次,張國明於2022年5月召開之臨時股東會之程序與議案皆違反公司章程規定而無效,自無張國明當選本公司Permanent President一事;再者,張國明先生的集會並無合乎法律程序,後續據此所為的法律主張亦屬無效,鄭重呼籲勿以違法行為影響到集團公司治理。

 

以下為張國華所發出的聲明稿全文:

 

針對張國明先生的律師今日所召開記者會,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 Permanent President(常任董事長)張國華提出三點聲明:

 

一、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 Permanent President 張國華就任過程符合章程,張國明、張國政董事自 2016 年起,皆知悉並承認張國華擔任常任董事長一職之事實

 

張榮發先生逝世後,四位遺囑執行人於 2016 年 3 月 24 日依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章程第 7 條第 9 項及第10項規定,一致同意指定張國華擔任Permanent President (常任董事長)兼常務總經理之職位。張國華接任 Permanent President 之過程皆依據章程而合法,並無對方指摘常任董事長一職懸缺長達六年之情形。

 

況且,四位遺囑執行人指定張國華接任 Permanent President 時,張國明先生與張國政先生當時皆在現場,未曾提出任何不同意見,張國華也隨即以 Permanent President 的身份指定張國明先生為董事,並在同年 4 月至巴拿馬完成張國華為新任Permanent President (常任董事長)與張國明為新任董事的變更登記。自 2016 年起,張國政先生也曾多次以巴拿馬長榮國際秘書的身份簽署會議文件,該等文件中均清楚記載張國華之Permanent President身分。張國明與張國政兩位先生接受指派、執行業務的行為皆足以說明兩位自 2016 年起皆知悉並承認張國華擔任Permanent President一職之事實。在接受指派、執行業務多年後,如今張國明及張國政先生卻對外宣稱巴拿馬長榮國際遲未選任新任 Permanent President 一職,實屬自欺欺人。

 

二、張國明於2022年5月召開之臨時股東會之程序與議案皆違反公司章程規定而無效,自無張國明當選本公司Permanent President一事

 

依本公司章程第 6 條第 1 項,臨時股東會之召開須經股東依章程所訂程序向董事會提出請求後,由董事會召開,股東除應出具開會請求書,且僅得在董事會未於請求提出起21日內召開時始可自行召開。惟股東張國明先生未曾踐行章程所訂程序,對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之董事會提出任何開會請求書,即逕行於今年 5 月 10 日宣稱「召開臨時股東會」,此一會議自屬違法而無效。

 

且張國明先生宣稱其係依公司章程第7 條第 11 項之規定由股東會推選擔任,但該條文清楚說明董事會及股東會所得推選之職位為「總經理」(President),絕非所謂「常務董事長」之職位,巴拿馬長榮國際也確實設有該President職位且目前仍由總裁在世所指定之人擔任,顯見張國明先生穿鑿附會並曲解章程文義。則股東會既無權力決議「常任董事長」人選,5月10日會議之議案本身亦屬違法而無效。關於張國明先生自行召集的臨時股東會違法之事實,張國華已在會議前(5 月 9 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所有股東及收到張國明先生寄發會議通知之人,表明會議違法應立即取消,並且於5月10日公開聲明表示該次臨時股東會違法,豈料張國明先生等人仍漠視前述事實,強行於該日召開會議甚至以強行方式阻止張國華指定之出席代表進入會議現場,該場會議之違法至為明確。

 

總結而言,該次臨時股東會不僅召開程序違反章程、議案內容也違反章程,更以強制力剝奪同為股東並有主持會議權限之張國華所指派代表參與會議的權利,徹底是場違法的會議,也均構成巴拿馬法律所規範會議決議無效之要件。本公司之Permanent President 仍為張國華,自無張國明先生對外自稱當選本公司Permanent President一事。

 

三、張國明先生的集會並無合乎法律程序,後續據此所為的法律主張亦屬無效,鄭重呼籲勿以違法行為影響到集團公司治理

 

如前揭說明,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Permanent President及Permanent Director(常任董事長兼常任董事)自 2016 年以來皆為張國華,並經巴拿馬當地政府機關合法登記在案。今年 5 月 10 日召開的臨時股東會違法,後續據此所為的主張亦屬無效,張國明先生對外自稱擔任巴拿馬長榮國際Permanent President及Permanent Director的行為,已造成外界混淆,並對長榮集團公司治理造成負面影響,鄭重呼籲張國明先生,勿以違法行為影響到長榮集團之整體營運,唯有回歸專業經理人團隊的良好公司治理,才能確保長榮集團的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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