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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法拍屋小心陷阱重重 P.104

購買法拍屋小心陷阱重重 P.104

最近,有關法院的強制執行出了幾則新聞,一則是,台北地院行政執行處的法官動用警力,把一具霸占民房約十年的棺木強制移出,順利將房屋還給所有權人;一則是,有一位民眾花了八百多萬元現金從法院手中拍得花園別墅,卻在點交後隔天愕然發現別墅變成廢墟,原來,有人不甘心買主撿到便宜,便用毀滅性的手段破壞別墅,來個「玉石俱焚」。還有一則是,黑道介入法院標售程序,用圍標的手段壓低價格,並恐嚇阻止他人投標,牟取暴利。

對於第一則,我們欣見公權力伸張,讓真正的所有權人能夠取回自己的財產,司法值得人民信賴。第二則、第三則新聞,則使我們對法院心存疑問,跟法院買東西這麼可怕嗎?這麼沒保障嗎?如果法院對這些情況束手無策,那我們還能相信司法嗎?

強制執行,是國家動用公權力介入人民的債權債務糾紛,使債權能夠滿足實現的程序。最簡單的例子是,我用房子在銀行抵押貸款,因為失業付不出利息,連欠幾期後,銀行就會請求法院查封我的房子,來貼封條,接著刊出拍賣公告,拍賣我的房子。賣掉之後的價金由法院分配,如果價金比貸款金額多,銀行拿走之後,多的部分法院會還我;如果價金比貸款金額少,法院則把所有的錢給銀行,強制執行程序就此終結。不夠的部分,銀行繼續跟我要,除非銀行再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管。


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是被動的──必須債權人聲請才會行動

由於我們奉行資本主義下的自由經濟制度,翻作法律用語叫「司法自治」,原則不允許國家用強制力干預民間的經濟活動。強制執行卻是讓法院介入私人的債權債務,並用公權力剝削債務人,滿足債權人,基本上和司法自治的精神不太融合。因此,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是被動的,不是主動的,幾乎所有的事都必須債權人聲請,法院才會行動。

也許台灣人民總覺得公權力不彰吧,我們總是期待法院能給死賴帳、惡意脫產的債務人一點兒顏色瞧瞧,並且更積極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不過,一位資深的執行處法官說,依據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只有「必要時」才能動用強制力。法院並非每一個案子都可以請警察協助辦理執行,只有在迫不得已時,才能用對債務人損害最小的強制手段為之,這和打擊犯罪並不相同。

台北地院執行處法官調動警察,並且安排殯葬業者配合,把強占土地銀行不動產長達十年的棺木移走,順利將房屋「完璧歸趙」,即符合法律要求的必要性原則。

債權人土地銀行和債務人為該筆不動產纏訟多年,土地銀行早已取得勝訴的確定判決,可以拿回不動產,但是債務人死賴著不搬遷,並將過世母親的棺木放在房子中,阻撓強制執行。台北地院多次要求債務人自行遷移不獲回應後,終於用強制力把棺木移至殯儀館,所以法院並不是一開頭就「動武」的,乃是為了保障債權人利益最後才不得不為。所以,不但合法,也讓心存僥倖的債務人知道公權力的厲害。


法拍屋玄機甚多──一般民眾根本不得其門而入

不過,向法院買法拍屋可得處處小心。拍賣,是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的步驟之一。債務人欠錢還不出來,債權人聲請法院查封債務人的房子後,終極目標是拿到現金,很少有債權人喜歡用房屋抵債的。因此,法院必須把債務人的房子賣掉換成現金,而最佳手段就是公開拍賣。

雖然強制執行法規定種種公平、公開的程序,以完成每一件拍賣,惟這中間玄機甚多,一般民眾根本不得其門而入。首先,拍賣公告提供的資訊無法十分完備,只能概略對不動產的坐落地、種類、底價……等事項做交代,至於不動產的實際狀況如何,「只有當你家隔壁的房子在拍賣時,你才會真正了解那個法拍屋的現狀。」一位曾經順利標得法拍屋的張小姐表示,「不然,你得花很大的心思做功課,才可能放心下標單。」

又如,法拍屋是否由法院「點交」,即影響底價甚巨。通常,有人居住的房子遭法院查封後,現居人仍然可以繼續住在那裡,如果現居人就是債務人本人,或是欠缺合法權利的人,法院會在拍賣公告上註明「點交」,亦即拍賣完成後,法院會要求現居人遷出,將房子完整交給拍定人。因此,法院點交的法拍屋比較單純,底價自然較高。

相反的,如果現居人有合法的居住權利,例如是租房子的房客,在租期屆滿前,即使房子被拍賣過戶了,他仍然有正當權利可以住在裡面。對於這種法拍屋,法院即註明「不點交」,顯示關係較複雜,拍賣的底價自然低。小小的「點交」兩字,就有這麼大的學問,一般民眾對法拍屋,真的是只可遠觀不可褻玩了。


標得別墅變廢墟──拍定人不能要求退屋還錢

日前有一位民眾用八百萬元向法院買別墅,點交後隔天卻出現「別墅變廢墟」的狀況,值得我們關心。究竟是誰做的?一位熟悉法拍屋市場的人士表示,可能的凶手有二,第一是別墅原所有權人。想想,原價千餘萬元的花園別墅最後以八百萬元拍定,原所有人可謂損失慘重,心有不甘之下,用毀滅性的手段來個玉石俱焚,不無可能。

第二,可能是其他競標人。由於拍定人撿到便宜,同案的其他競標人若心術不正,在眼紅之下也可能做出這種令人髮指的事。主持該房屋拍賣的法官事後到現場察看,也要求警察仔細蒐證,「務必找出犯人移送地檢署偵辦,並請檢察官從重求刑」。

至於買到「廢墟」的拍定人怎麼辦?由於法院已經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別墅變廢墟是事後才發生的,拍定人不能要求法院還錢、退回房子,他只能早日找到真凶,向凶手索賠。希望相關單位能好好想想,如何遏止此等犯行,以防止司法尊嚴遭受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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